《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燃油公约》已于2008年11月21日生效。凡总吨位超过1 000吨的香港注册远洋非油船,其注册拥有人必须购备保险或得到其它经济担保(例如银行或同类财务机构的保证),以承保注册拥有人因其船舶造成燃油污染损害而须承担的法律责任。保险或其它经济担保的数额须等同于责任限额,但不会超逾根据经修正的《1976年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计算出来的数额。船上须存放一份保险证书,证明注册拥有人已购备上述保险或得到其它经济担保。
《燃油公约》的适用范围已订于2010年1月22日扩及香港。从该天开始,必须就香港注册船舶向海事处申领保险证书。至于其它缔约国当局在《燃油公约》适用范围扩及香港前就香港注册船舶发出的保险证书,将继续有效,直至证书有效期届满为止。
海事处签发保险证书时,只认可下列为香港注册船舶承保的保险公司及/或保赔协会:
(a)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保险业监理处授权的保险公司(见http://www.oci.gov.hk/chi/stat/index02.html);
(b) 国际保赔协会的成员(见http://www.igpandi.org/Group+Clubs);以及
(c) 中国海事局认可的保险公司及/或保赔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