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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拿马通函243号关于对私营保安公司的授权
发布时间:2013-2-7       阅读次数:2851    编辑:航运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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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私营保安公司(PMSC)的授权 

-转发巴拿马商船海事通函MMC-243 

    

       巴拿马海事主管机关近期向船东/经营人、公司保安员、私营保安公司、悬挂巴拿马旗船舶的法律代表、巴拿马商船海事领事馆和认可组织(ROs)下发商船海事通函MMC-243,该通函旨在正式通知,自201238日起生效的第106-13-DGMM号决议已于201244日在官方公报中发布,借此巴拿马海事主管当局为私营海事保安公司(PMSC)制订了要求,为了得到本主管当局的授权,公司须满足这些要求,本决议将于2012103日起生效。现予转发,望遵照执行。 

1.   本主管当局鼓励所有的私营海事保安公司(PMSC)遵守第106-13-DGMM号决议中的要求,这样才能在悬挂巴拿马旗的船舶上提供独立签约的武装保安人员服务。 

2.  必须通过巴拿马法定代理人将私营海事保安公司(PMSC)的申请发至商船海事总理事会。 

3.  如果船舶和103日后没有经巴拿马海事主管当局正式授权的公司签署服务协议,本主管当局不得向该船舶签发授权。同时,所有对在船上运载武装人员的授权将会根据我们MMC 228中所列的指南予以签发。这些措施的共同目的是更好地控制这些公司,并同时为我们的用户提供更好的服务。 

 

 

20124月 

关于本通函的任何问询应直接发至:  

商船海事总理事会 

巴拿马海事当局 

电话: (507) 501-5033 

传真: (507) 501-5083 

 

 

附件 

(巴拿马哈海事当局盖章

巴拿马海事总局 

决议和咨询部

——————————————————————————————

N°106-13-DGMM决议                            巴拿马, 201238日 

 

在下面署名的,遵照法律授予的权力和职权行事的商船海事总局局长 

考虑到

    通过1998210日第7号法令创建了巴拿马海事主管当局,并统一了公共管理的不同海事职能。 

    根据经20088657号法令第187款修正的19982107号法令第30的第1条,确定了商船总局的职能,即执行与船舶商船海事注册相关的行政法规,授权与上述注册相关的变更和解决因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松动,以及确保严格遵守与有效实施巴拿马共和国的现行法律、国际公约、规则或关于海事安全、污染预防和船舶海事保护的指南。 

    同样,1998210日第7号法令中的第30款的第16条经200886日第57法令第187款修正后,确定了商船总局的职能,即制裁那些违反商船海事相关的法律和法定条例的人。 

    还根据经20088657号法令第187款修正的19982107号法令第30款的第3条,确定了商船总局的职能,即研究、提议、协调和实施必要的措施、行动和策略,来维护商船海事行业的竞争力。 

    通过20088657号法令第114款,商船总局可以执行和实施它们认为必要的措施和管制,目的是确保在巴拿马船舶符合海事保安相关规则,不论它们处于巴拿马管辖水域之内的何处以及船上人员的国籍。 

    通过19771027日法令,巴拿马共和国批准了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国际公约(简称为SOLAS),以及通过1981119日法令批准的其1978年议定书。还通过2007711日第31号法令批准19881111日于伦敦制订的和1978年海上人命安全国际公约相关的议定书。 

    200212月在伦敦举办的海上保护外交大会上,为增强海上保护力度,以《海上人命安全国际公约》(74/78SOLAS 公约)新XI-2章的方式通过了新法规,在当前规则A部分中包含了新的安排。这些新法规,连同当前规则的B部分中包含的目标,一起组成了《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护规则》(简称ISPS规则)以及构成了允许船舶和港口设施互相配合以发现和预防海事行为的国际框架。 

    通过199564日的第38号法令,巴拿马共和国批准了关于1982年海洋法的公约,在其第100款中声明,所有国家要最大程度地进行合作,阻遏公海和其它任何不受任何国家管辖的区域中的海盗。 

    认识到索马里海岸增加的危及船舶的海盗行为和武装抢劫已经对国际海洋贸易造成了负面影响,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正在为实现索马里和平和稳定做出努力。  

    由于海盗袭击和武装抢劫高风险区域中的海盗对国际和平和安全构成了威胁,通过2008515日第1814号决议和200862日第18162008)号决议,联合国安全理事会要求各成员国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该区域的航行、运输和人道主义援助。 

    国际海事组织(IMO)认识到针对船舶的海盗行为和武装抢劫对海上人命安全、保安、海运保护以及海洋环境保护造成的严重危害。 

    国际海事组织(IMO)于2011916日签发了通函MSC.1/Circ1405/版本1以及MSC.1/Circ.1406/版本.1,为船东、所有人和船旗国制订了关于在船上使用私营海事保安公司的临时建议,旨在为航行海盗袭击和武装抢劫高风险区域的船舶提供保护。 

    根据2008318日第106-14-DGMM号决议,总理事会建立了技术评估委员会,其职能是,除其它职能之外,解决总理事会的技术应用问题,针对不同的应用提出规则、技术要求和内外程序;除了向总理事会建议对公司的批准和驳回外,还要求为悬挂巴拿马旗的船舶以及在本国领土内的任何其它船舶提供特定服务。 

    商船总局致力于打击海盗,要求保持对船舶的控制,并为商船海事船舶提供更多的保护,因此有必要对授权私营保安公司服务的法规予以批准,准许在悬挂巴拿马旗的船舶上自愿使用武装人员。 

  

 

决议

 

第一条: 颁布管理私营保安公司的法规,准许悬挂巴拿马旗的船舶航行于海盗袭击和武装抢劫的高风险区域时,在船上自愿使用武装人员。 

    出于当前决议之目的,准许在悬挂巴拿马旗的船舶上使用武装或非武装的保安人员,使用经巴拿马海事当局商船总局认可的私营保安公司、当地或国际私营保安公司。 

第二条: 为确保符合国际海事组织(IMO2011916日在MSC.1/Circ.1405/Rev.1中确立的最低要求,要针对在悬挂巴拿马旗的船舶上使用私营保安公司建立一套系统。 

第三条: 根据国家和国际法规和本决议确立的要求,巴拿马海事主管当局商船总局将会许可有海事方面经验和能力的当地或国际私营保安公司,在悬挂巴拿马旗的船舶上提供武装和非武装人员服务 。 

    根据对当地或国际私营保安公司的要求,商船总局将会给予作为《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简称为ISPS规则)生效依据的必要国家法律文件。

会通过商船总局的决议或通函对这些指令或文件进行披露。 

    私营海事公司应通过本主管当局现有的任何电子设备持续落实国家和国际法规。 

第四条: 有兴趣在悬挂巴拿马旗的船舶上自愿使用武装或非武装人员服务的私营海事公司,递交申请之前应向商船总局附上下述文件: 

1.  通过主管律师向巴拿马海事当局商船总局递交的正式申请。 

2.  主管律师在巴拿马共和国内执业的经正式认证和合法化的委任书。 

3.  公司注册证书或,如果对其存在和人员进行核实,授权法律代表或委任书代表其行事。如果公司在国外,必须经过巴拿马领事馆对文件进行正式认证或加注。 

4.  第三方损害保险单的副本。 

5.  管理武器或保安设备的公司保安人员的数量、技术构成和经验,以及《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简称为ISPS规则)、《国际安全管理规则》(ISM规则)以及船上《最佳管理实践》(简称BMP)现用版本中的规定。出于上述目的,应在此附上一份带有相应的个人简历的保证保安人员能力的证书或文凭。 

6.  武器在船上、运输、登轮和离轮过程中的处理和保管程序。 

7.  国际公认的质量标准的采用和保持。 

8.  证实公司有必要资源,包含技术、管理和实施程序,为航行高风险区域的船舶提供保安和保护服务。  

9.  主管当局可能要求的任何其它文件。 

第五条为使商船总局对公司的正式授权,要求所有的为悬挂巴拿马旗的船舶提供船上武装人员自愿使用服务的海事保安公司,递交第四条中规定的所有文件。 

第六条: 决议和咨询部会首先对申请进行评估,再由本总理事会的船舶海上保护部门进行评估,然后将它们的意见发送至技术评估委员会,该委员会通过2008318日第106-14-DGMM号决议建立。 

    技术评估委员会将会评估私营保安公司的申请,并以批准记录的方式向商船总局提出建议,然后商船总局开始发布决议,来决定申请批准与否。 

第七条: 商船总局认可的向悬挂巴拿马旗的船舶提供船上武装或非武装人员自愿使用服务的私营保安公司,仅能够提供经正式授权的服务。 

第八条:根据国际海事组织2011916日在MSC.1/Circ.1405/Rev.1MSC.1/Circ.1406/Rev.1 中制订的要求,在航经海盗高风险区域前或航行过程中,经商船总局认可的私营保安公司有义务配合船东、经营人和或船长协调船上的责任和要采取的行动。 

第九条: 为了符合第十条中的规定,经认可的保安公司有必要保存自愿使用武  装或非武装人员以及雇佣人员的悬挂巴拿马旗的船舶的更新资料库。 

第十条: 在每艘船舶即将结束服务之时,私营保安公司应完成并向商船总局发送带有理事会要求信息的报告。  

第十一条: 如果公司没有满足本决议中的规则要求,或是因为经授权的公司解散或破产,或上述公司没有遵照商船总局的指示,或当有允许对系统进行改变的正当理由时,商船总局可以通过积极的决议对私营海事保安公司得到的批准进行撤销或暂停。 

第十二条:关于对私营保安公司进行授权的要求和程序,商船总局可以通过商船海事通函对其概念和附加信息进行设定和消除。 

第十三条: 向商船总局、巴拿马海事当局和领事馆授权的国际办事处的所有部门通告本决议的内容。 

第十四条: 本决议将于其在官方公报中进行发布之日的六(6)个月之后生效。 

 

 

 

法律根据:         19982107号法令 

20088657号法令 

20085151814 (2008)决议 

2011916MSC.1/Circ.1405/Rev.1通函 

2011916MSC.1/Circ.1406/Rev.1通函 

2008318106-14-DGMM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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