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转发巴拿马海事主管机关海事通函 MMC-252
巴拿马海事主管机关于2012年7月24日下发 MMC 第252号海事通函,要求巴拿马旗下船舶的船东、经营人、船长和公司实施必要的保安措施,以预防偷渡者从海上或在靠泊期间登轮。一旦发现偷渡者,则视为是实施船舶保安计划(SSP)的缺陷。
我社审核员在对巴旗船舶进行相关审核时,应确保本通函要求的落实。通函的主要内容如下:
1 偷渡者是指未经船东、船长或其他负责人同意,藏匿在船上或即将装船的货物里,并于船舶离港后或在目的港卸货时被发现,并由船长向主管机关报告为偷渡者的人员。
2 提请巴拿马旗下船舶的船东、船长和认可组织 (ROs)注意,根据巴拿马 MMC-207号海事通函,为能授权 RO 进行 SSP 的附加审核,不论何时在船上发现偷渡者均要通知巴拿马海事主管机关。
3 所有悬挂巴拿马旗的船舶在抵达停靠港或在港口停留时,如有偷渡者登轮的风险,必须采取防范措施如下,但不局限于:
(a) 应锁上船舶在港停靠期间所有不用的门、舱口和进入船舱或储物间的通道;
(b) 应尽量减少进入船舶的入口,并采取足够防护;
(c) 舷外一侧区域应采取足够防护;
(d) 保持足够的甲板值班人员;
(e) 船员应对登轮和离船人员数量进行统计,或经船长同意,由他人执行;
(f) 应保证备有充足的通讯工具;
(g) 应保证夜间船内和两侧船舷要有充足的照明。
4 当发现偷渡者登轮时,船长和船东的责任:
(a) 立即确定偷渡者登轮的港口;
(b) 确认偷渡者个人信息,包括国籍/公民身份和居住地;
(c) 准备一份声明包括所有可能有关偷渡者的信息,提交给登轮港、下一停靠港、船旗国和所有后续港口的主管当局。鉴于此,应使用并完成以下报告” 偷渡者事件的报告STOWAWAYS INCIDENT REPORT” 。
(d) 确保偷渡者不被强迫在船上劳动,除非紧急情况或与偷渡者在船上住宿相关。
(e) 确保按照基本原则,人性化地对待偷渡者。
(f) 遵守离船登陆港的国家主管当局的所有转移指令要求;
(g) 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支付所有有关偷渡者转移、扣留、处理和离船的费用。
(h) 如果在船舶已经离开偷渡者登轮国的水域后,不要为了让偷渡者离船而偏离原计划航线,除非船舶偏离靠向的港口国的主管机关签发了允许偷渡者离船的许可或在有足够的离船证明和许可的条件下,已安排了在别处的遣返。
5 可参考经修订的《预防偷渡者进入的指南》 和《对偷渡案例成功解决方案的责任部署》(2011年9月9 日通过的决议 Fal.11(37) ).
6 一旦满足所有要求,应提交到以下电子邮箱:isps@amp.gob.pa, 或根据海事通函MMC-242的要求,提交至全球任一 SEGUMAR 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