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旗船公司建立品质保证系统新要求
根据香港海事处保安和质量咨询通告第23号的要求,为保证香港旗船舶能够获得更好的安全和PSC表现,作为强制要求,香港旗船公司应在2012年10月1日前建立内部“品质保证系统” Quality Assurance System(QAS)),以便更有效地监控其管理的船舶的PSC状况。该系统应与公司现有程序整合并写入ISM手册,该系统包含如下功能:
1、定期(每月)登录区域备忘录(MOUs)、美国海岸警备队(USCG)、其他PSC检查机构及香港海事处(HKMD)网站,获取PSC检查资讯(新闻、集中大检查CIC、滞留和缺陷资讯等);
2、公司通知所管理船舶有关最新PSC检查缺陷等咨讯,以避免类似缺陷的出现;
3、检查公司的香港旗船舶的滞留、缺陷的形势和趋势,制定改进计划;
4、引用香港海事处提供的模板,编制有关PSC检查三个指标(滞留率、缺陷率和检查零缺陷率)的表现统计报表;
5、复核改进计划和措施的有效性;
6、每六个月向香港海事处提交表现统计报表及相关资讯。
根据香港海事处的要求,所有香港旗船公司在2012年10月1日前建立QAS。建立后,DPA应保证该系统持续有效的运行。从2013年1月1日开始,该系统将在DOC和SMC审核中予以验证:
1、为帮助船公司评估QAS的建立情况,香港海事处制定了一份建议性的评估清单供公司DPA使用(见香港海事处保安和质量咨询通告第26号(Security and Quality Advisory No.26)),如果评估表中的问题选为“NO”,意味着QAS尚有改进之处;
2、该系统应从2013年1月31日前第一次向香港海事处提交统计数据和表现比较报告,以后每半年提交一次(1月31日和7月31日前),第一次报告的数据范围为2012年7月1日至12月31日;
3、公司每半年编制一份PSC统计报表,并按照香港海事处提供的模板比较三个PSC指标,该报表应保留最近三年的记录,但每次仅需向香港海事处提交最近半年的报表;
4、当任何一个指标低于香港旗船队的平均水平时,公司应制定针对性的改进计划和措施。
香港海事处要求认可组织(RO)在DOC审核中需要关注的要点:
根据香港海事处的规定,公司建立QAS为主管机关的强制要求,该系统应在2012年10月1日前开始运行,认可组织(RO)应在2013年1月1日后的DOC审核中验证其有效性。
如果在审核中发现有确实的证据证明QAS失效并导致公司PSC表现遭到极大破坏,审核员可以考虑签署重大不符合项。在这种情况下,DOC证书将失效,RO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作出该决定的背景和纠正措施通知香港海事处。
香港海事处同时编制了一份审核QAS的指南,详细说明何种情况属于不符合项,何种属于观察项(建议性而非强制)。
香港海事处对相关问题的答复:
1、关于2013年1月31日前的报表,考虑QAS建立的时间,允许公司从2012年10月1日开始统计;
2、在统计PSC数据时,需要包括所有港口国的检查记录,而不仅限于Paris MOUs,Tokyo MOUs和USCG等,但进行比较的基准仅限于香港海事处提供的主要MOUs和USCG的数据;
3、建立QAS的最终目的还是要提高PSC的表现,如果公司的PSC表现良好,QAS出现部分不足可以不用记录为NC项;
4、在QAS运行3年后,香港海事处会重点关注3年滚动数据低于香港旗平均指标的公司,但在数据尚不完整的最近3年内预计不会采取措施;
5、如果大陆部分公司由于某些原因无法登陆部分PSCO网站,可以不作为NC或观察项提出,香港海事处未来争取在这方面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