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 海事劳工公约(MLC, 2006)- 认证过程
- 转发巴拿马海事主管机关商船海事通函 MMC-269
巴拿马海事主管机关近期下发第269号商船海事通函, 就有关巴拿马 SEGUMAR办公室为要求发证的船舶免费签发电子版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第一部分(DMLC-PART I)的情况进行了通知。现将本通函予以转发,望遵照执行。
以下为巴拿马海事主管机关商船海事通函MMC-269译文,供参考。
参考文献:2006海事劳工公约(MLC, 2006)
1、巴拿马实施2006 海事劳工公约(MLC, 2006)的国家立法以2013 年2月22日第86 号政府法令得以通过,并经过了海员、船东、巴拿马海事局代表参加的三方会议的广泛讨论。
2、本通函旨在通知巴拿马注册用户,根据国家法规对需满足 MLC,2006 导则要求发证的船舶,从2013年3月 11日起巴拿马SEGUMAR 国际技术办公室将免费为其签发电子版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第一部分(DMLC-PART I)。如果用户需要原件,可向申请递交的 SEGUMAR办公室索取。
3、位于纽约、希腊、韩国、新加坡和东京的 SEGUMAR办公室将从2013 年3月底开始签发DMLC PART I。
4、总吨为500及以上的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以及总吨为 500及以上的运营自另一国的一个或多个港口的悬挂巴拿马旗船舶必须在船保留一本MLC, 2006公约副本以及海事劳工证书,证书应附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符合声明由DMLC-PART I和DMLC-PART II两部分组成。
5、根据MLC, 2006术语“国际航行”指从一个国家航行至这个国家以外港口的航行。
6、总吨在200至499 的从事国际航行或港口间航行的船舶可自愿申请海事劳工证书,但是应满足所有国家法规的要求。
7、用户应使用巴拿马专用申请表递交申请,以获得 DMLC-PART I。
8、船东在获签DMLC-PART I后,应编制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第 II部分(DMLC-PART II) ,陈述确保检查之间永久符合国家要求的措施,以及针对检查方面持续改进的建议措施。
9、巴拿马海事局授权的认可组织根据 MLC, 2006 规定完成船舶的全面检查后,应签署DMLC-APRT II,并签发五年有效期的海事劳工证书,证书有效期自检查完成日起算。
10、对已经根据 MLC, 2006 规则5.1.3完成船舶全面检查的船东,自本通函发布起应申请DMLC-PART I。巴拿马海事局授权的认可组织也应依据检查报告立即签发有效期为五年的证书,证书有效期自检查完成日起算。
11、对已经根据 MLC, 2006 指南完成了认证的巴拿马旗船舶,如果需要更改船名或公约标题3标准A3.1下的船舶结构或设备发生了实质性变更,船东必须向主管当局重新申请DMLC-PART I,并编写 DMLC-PART II以更换海事劳工证书。
12、DMLC-PART II必须包括船舶名称、IMO编号以及总吨位,具体参见主管机关给出的样本。
13、对所有船舶类型,巴拿马船舶注册处仅使用一种 DMLC-PART I模版。
14、授权的认可组织只能根据授权决议指南要求,按主管机关授予的 MLC, 2006事项行事。
15、船东应向下列邮件账户发送 DMLC-PART I 签发申请:
• mlcsegumar@amp.gob.pa / mlc@segumar.com – 巴拿马
• segumarkorea@gmail.com 韩国
• newyork@segumar.com – 纽约
• segumar@panaconsul-tokyo.com – 东京
• segumar.sg@gmail.com- 新加坡
• jracine@panamaconsulate.com – 比雷埃夫斯,希腊
16、本商船海事通函生效之日起即废除商船海事通函 MMC-248, MMC-254和海事通函MMC-256。
根据本通函的要求,请各船公司尽快向巴拿马主管机关申请DMLC Part I。 本社各分支机构在接受巴拿马旗船舶MLC初次检查申请前应确认船舶已持有DMLC Part I(至少持有电子版),且DMLC Part II 文件审查已完成。满意完成MLC 初次检查及DMLC Part II 实船验证后,检查员应签发短期MLC 证书,总部将按我社相关程序要求换发全期MLC证书。
尽管巴拿马主管机关认可DMLC Part I 电子版, 但考虑到各地PSC执行方面的差异, 建议公司在取得电子版后还应尽快申请正本送船保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