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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检查将发生重大变化,船舶将直接受益
发布时间:2014-10-31       阅读次数:3657    编辑:航运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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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发现征求意见稿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存在一些明显的变化,一些大的变化罗列如下:
一、 规范了海事监管行为 定义了“船舶安全监督”,把船舶安全监督分为船舶安全检查和船舶日常检查。船舶安全检查,包括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船舶日常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的除船舶安全检查之外的日常的检查。(注:新规则实施后不再有防污染检查、签证现场检查、人证核对检查等其他检查了)。
二、 规范了检查周期 国轮实施的船旗国检查周期六个月,船舶日常检查周期为两个月。即一般情况下船旗国检查后六个月内不再实施船旗国检查,船舶日常检查后,两个月内不再实施检查。但下列船舶除外:(1)客船、危险品船、砂石船、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运输船舶;(2)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污染事故的船舶;(3)综合质量评价或信用评价低的船舶;(4)依选船标准核算具有高安全风险指数的船舶;(5)船载自动识别系统设备未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的船舶;(6)船舶进出港报告信息不实或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的船舶;(7)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指定检查的船舶。
三、 增加了船舶进出港报告的要求 规则中规定:在中国水域航行的中国籍船舶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口信息,并对报告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中国籍船舶应当在预计抵达港口之前提前4小时(航程不足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时)、预计离港之前提前4小时,向抵达港口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报告进出港信息包括航次动态、在船人员信息、客货载运信息、拟停靠时间和地点等;船舶可以通过互联网、手机、书面等方式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并在船舶航海(航行)日志内作相应的记载。
四、 中国籍船舶要增加两本文书,即《船舶日常检查报告》和《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 海事管理机构完成船舶日常检查后应当签发《船舶日常检查报告》,一式三份,一份由海事管理机构留存,一份交航运公司,一份留船至少保存二年。 船舶应当建立开航前自查制度。船舶在离泊前应对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和货物装载情况进行自查,填写《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的格式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制定,应至少在船保存二年。
五、增加了对AIS的处罚条款 船舶未按照规定保持其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的,或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发生故障未报告的,海事管理机构应登轮对其船舶自动识别系统进行检查,要求船舶立即纠正,并处以5000元罚款.
转自船舶公众之家  201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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