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船舶管理论坛 船舶管理信息 船舶管理工具 船舶管理公司库
当前位置:船舶管理频道首页>>船舶管理信息>>国际组织动态
船舶优先权能否及于保险赔偿金优先受偿
发布时间:2014-11-27       阅读次数:3817    编辑:航运在线
  [ 收藏本页 ]   [ 打印文章 ]   [ ]  

1、问题提出​

​   《海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受偿。​ ​第二十条规定,被抵押船舶灭失,抵押权随之消灭。由于船舶灭失得到的保险赔偿,抵押权人有权由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但在船舶灭失的情况下,优先权是否能及于保险赔偿金优先于抵押权受偿,《海商法》未明确规定。​
 ​
 ​2、反对的观点​

   ​《1993年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第十条第二款:“拥有船舶优先权的索赔人不得对根据保险合同向船舶所有人支付的保险赔偿金取得代位求偿。”,该规定明确否定了船舶优先权的效力及于保险赔偿金。​ ​有反对的观点认为,优先权不需要经过登记,对于抵押权人来说,优先权是一种看不见的威胁,过于保护优先权,不利于抵押权人的保护,不利于融资。认为船舶优先权为不公开的权利,为保护善意第三人,在解释上应严格限制,不得随意扩大。​ ​
 
​3、肯定的观点​ ​

   《海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船舶优先权优先于船舶抵押权,是绝对的优先,如果不将船舶的保险赔偿金纳入船舶优先权的标的,则产生船舶优先权后于船舶抵押权受偿的情况,与法条矛盾。​ ​船舶优先权是一种担保物权,这种担保物权在标的物灭失后当然及于保险赔偿金。​ ​从利益平衡的角度说,船舶优先权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相对的弱势方当事人,另一类是对船舶安全航行做出贡献的人,无论从各方经济实力还是债权的重要性角度上看,船舶优先权人的利益均应得到优先考虑。​ ​我国通说采纳此观点,海商法起草人也表示《海商法》未明确优先权担保物权性质的做法是为了不介入此类争议。

​ ​ ​4、解决办法​

​   1999年,为了防范购买二手船的会员船东因为隐秘船舶优先权遭受经济损失,北英互保协会曾推出船舶优先权保险(Mortgagees Pre-Existing Liens Insurance),2013年,又公布了一款二手船优先权保险(Maritime Lien Insurance for Second-Hand Ships)。​ ​虽然我国尚未推出船舶优先权保险,但这种保险的无疑可以缓解船舶抵押权人对潜在船舶优先权的担忧。​

转自海商法资讯

文章解读
暂无信息!
[共1/0页] [5条/页] [总条数:0]  第  
我要发表见解
 * 提示:本栏目话题提交后,需要通过审核才能显示
匿    称:
解读内容: *
 
 
·推荐船舶管理公司
·推荐船员服务公司
·推荐航修公司
·推荐船舶检验/登记入级公司
·推荐物料备件公司
关于船舶管理网  |  联系我们
 
 
航运在线版权所有 2000-2024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辽B2-20160121
 
  中国站 | 国际站  
通用网址 网络实名:航运在线 船舶管理
 
您对航运在线有任何建议或意见请联系我们
 
 
工商认证
客服电话:0411-83010695 手机:17615152981
网警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