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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推进船舶应用液化天然气燃料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2-31       阅读次数:11314    编辑:航运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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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推进船舶应用液化天然气燃料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家节能减排要求,加快推进船舶应用液化天然气(LNG)燃料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内河普通货船应用LNG燃料的检验发证
 (一)已经批准试点船舶的检验发证
 1.对于已经中国海事局批准试点的船舶(含试点海船),2015年3月1日前能够完工的船舶,按照原批准方案适用法规进行检验发证。对于到2015年3月1日仍不能够完工的船舶,按照新颁布的《内河天然气燃料动力船舶法定检验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现有船舶LNG-柴油双燃料动力改造技术要求》(详见附件1)检验发证。
 2.经批准已经完工或正在营运的试点船舶(含试点海船),试点期满后可继续按照原批准方案适用法规进行检验发证。
 (二)新建和申请改建船舶的检验发证
 1.新建船舶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检验发证。
 2.新申请改造船舶应按照《暂行规定》及《现有船舶LNG-柴油双燃料动力改造技术要求》检验发证。
 二、内河客船、内河危险品运输船和海船(LNG加注船除外)应用LNG燃料试点要求
 (一)技术要求
 1.应用LNG燃料试点的内河新建客船应满足《暂行规定》和《LNG燃料动力客船补充技术要求》(详见附件2)的要求;应用LNG燃料试点的内河改造客船应满足《暂行规定》和《现有船舶LNG-柴油双燃料动力改造技术要求》、《LNG燃料动力客船补充技术要求》的要求。
 2.应用LNG燃料试点的新建内河危险品运输船舶应满足《暂行规定》和《LNG动力装运危险货物船舶补充技术要求》(详见附件3)的要求;应用LNG燃料试点的内河改造危险品运输船舶应满足《暂行规定》和本通知《现有船舶LNG-柴油双燃料动力改造技术要求》、《LNG动力装运危险货物船舶补充技术要求》的要求。
 3.应用LNG燃料试点的新建海船可参照中国船级社《天然气燃料动力船舶规范》,并满足本通知《LNG燃料动力客船补充技术要求》、《LNG动力装运危险货物船舶补充技术要求》的适用要求;应用LNG燃料试点的改造海船可参照中国船级社《天然气燃料动力船舶规范》,并满足本通知《现有船舶LNG-柴油双燃料动力改造技术要求》、《LNG燃料动力客船补充技术要求》和《LNG动力装运危险货物船舶补充技术要求》的适用要求。
(二)试点方案的审核、论证要求
 1.应用LNG燃料试点的新建或改造船舶,其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在建造前或改造前应按照属地检验的原则将试点方案报所在地的省级船舶检验机构审核,中国船级社执行检验的报中国船级社北京总部审核。试点方案应按照《LNG燃料动力船舶建造/改造方案编制要求》(详见附件4)的要求编制。负责审核的船舶检验机构应征求试点船舶营运时具有管辖权的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2.执行审核的船舶检验机构如满足本通知要求的,应填写《LNG动力船舶建造/改造方案报备表》(详见附件5)并报备我局。
3.试点方案中涉及到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等效、免除事项的,执行审核的船舶检验机构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专家成员应涵盖船舶设计、建造、检验、主要产品制造、海事管理等领域。专家论证同意的,报经中国海事局批准。
4.中国海事局将视情况组织对试点方案和试点船舶落实本通知要求情况进行抽查。
 三、船舶设计和改造单位资质要求
 (一)承担新建或改造船舶的设计单位应具有油船或化学品船的设计经历和对船舶是否适改的评估能力;
 (二)承担船舶动力系统改造的单位应具有进行台架试验的能力和对动力系统是否适改的评估能力。
 四、试点客船、危险品运输船经营企业资质要求
(一)客船、危险品运输船舶管理人应按照《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的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取得航运公司“符合证明”。
(二)从事危险品运输或旅客运输的经营企业应达到规模化经营要求,具有较丰富的危险品运输或客运经营管理经验。
(三)从事危险品运输或旅客运输的经营企业五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五、安全管理要求
   (一)各海事管理机构要按照《内河液化天然气燃料动力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海船舶〔2014〕784号)和《水上液化天然气加注站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对LNG燃料动力船舶、LNG加注站及相关作业活动进行监管。
  (二)各海事管理机构要按照《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要求,开展LNG燃料动力船舶船员的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工作。
  (三)对通过核准并已投入营运的船舶,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要加强对船舶运营中的安全管理,并参照《内河LNG燃料动力船舶安全操作指南》加强船员船上安全操作,确保船舶安全运营。
 
   附件:1.现有船舶LNG-柴油双燃料动力改造技术要求
         2.LNG燃料动力客船补充技术要求
         3.LNG动力装运危险货物船舶补充技术要求
         4.LNG燃料动力船舶建造/改造方案编制要求
        
附件一
 
现有船舶LNG-柴油双燃料动力改造技术要求

第1章 通  则
    1.1  一般要求
    1.1.1  进行LNG-柴油双燃料动力改造前,船舶所有人应按本技术要求的相关要求对船舶和发动机的适改条件进行评估。
    1.1.2  进行LNG-柴油双燃料动力改造的船舶可采用更换发动机或对发动机进行改造的方式进行,并应说明控制天然气逃逸所采取的措施。
    1.1.3  气罐,气体燃料发动机,热交换器,气体燃料管路上的阀件、软管、波纹管,用于气体燃料系统的泵和压缩机,气体燃料发动机和/或气体燃料供应的电子控制系统应持有船用产品证书。
1.2  定义
    1.2.1  除本技术要求明确规定外,本局《内河天然气燃料动力船舶法定检验暂行规定》中的定义适用于本技术要求。
    1.2.2  营运船舶:系指本技术要求生效时已投入营运的船舶。
    1.2.3  LNG-柴油双燃料动力改造:系指将船舶主推进发动机改造为LNG-柴油双燃料发动机或更换新双燃料发动机,以及由此引起的船舶结构、机舱布置等的改造。
1.3  图纸资料
    1.3.1  应向船舶检验机构提交如下技术资料:
    1.3.1.1详细改造方案,其中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船舶的主要特征参数;
(2)发动机的主要特征参数;
(3)LNG在船上应用的风险识别和控制措施;
(4)动力系统拟改造的具体方案(气体燃料系统布置、气罐容积、气罐布置、机舱的布置型式以及危险区域划分等);
(5)发动机的改造方案(进气方式、ECU具体型式等)。
    1.3.1.2  船舶适改条件评估报告(见附录1)。
    1.3.1.3原机/试验样机改造台架试验和排放测试报告(见附录2)。
    1.3.1.4参照中国船级社《天然气燃料动力船舶规范》第1章第2节适用的要求,提交图纸供船舶检验机构批准或备查。

1.4  检验与发证
   1.4.1 检验
   1.4.1.1 进行LNG-柴油双燃料动力改造的营运船舶,应按本局《内河天然气燃料动力船舶法定检验暂行规定》第1章第2节的要求,对船舶进行与天然气燃料系统相关的各类检验。
   1.4.2 证书的签发及签署
   1.4.2.1 按本技术要求进行LNG-柴油双燃料动力改造的现有船舶,经检验合格后,应在其适航证书记事栏中签署“本船按中国海事局相关法规和技术要求进行改造,经检验合格,可使用LNG/燃油作为燃料”。
    1.4.2.2 船舶经年度检验、中间检验、与气体燃料相关的附加检验合格后,应在适航证书记事栏/签证栏中签署“可使用LNG/燃油作为燃料”。
1.4.2.3 按本技术要求签发的适航证书应存放于船上,以供随时检查。
 
第2章  适改条件评估
 2.1  一般要求
    2.1.1  应按本章要求对船舶与发动机的适改条件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见附录1)。
    2.1.2  如将发动机进行整机更换,新发动机应持船用产品证书,不必进行发动机适改条件评估。
 2.2.  船舶适改条件评估
    2.2.1  基本条件
    2.2.1.1  拟进行改造的现有船舶,普通货船船龄应不超过10年,危险品运输船船龄应不超过7年,客船船龄应不超过5年。若发动机能有效证明累积运行时间应不超过30,000小时,则根据船舶状况,船龄要求可适当放宽1-3年。
    2.2.1.2  船舶结构应适合于进行改造和布置。
    2.2.1.3  航行于急流航段的船舶,其设计航速应不低于15km/h。
    2.2.1.4  船舶舵面积系数(舵面积系数=舵面积/(垂线间长×设计吃水))应不小于3%,单位功率推载量(单位功率推载量=最大载货量/主机总功率)应不大于5t/kW。
    2.2.2  现有状态评估
    2.2.2.1  确认船舶有适当位置和空间安装气罐、热交换器等设备。
    2.2.2.2  确认机舱具有足够空间布置增设的气体燃料系统及其附件。
    2.2.2.3  检查拟布置气罐、热交换器和充装接头的处所或区域内的机械和电气设备,确认其是否适合于危险区域环境或需要重新布置。
    2.2.2.4  检查气罐与相邻处所的结构防火状况(确认需要改动的防火结构)。
    2.2.2.5  检查气体燃料充装站与相邻处所的结构防火状况(确认需要改动的防火结构)。

 2.3  发动机适改条件评估
     2.3.1  现有状态评估
    2.3.1.1  检查发动机运行声音是否正常,燃油消耗、排温、排气烟度等有无异常。
    2.3.1.2  检查发动机监测与报警系统能否正常工作。
    2.3.1.3  检查中冷器、增压器、扫气集管、排气管等有无腐蚀、裂纹、漏气等缺陷。
    2.3.1.4  检查气缸盖进、排气阀及气阀密封带是否符合要求。
    2.3.1.5  检查活塞、缸套、活塞环的密封性能,测量缸内压缩压力是否正常。
    2.3.1.6  测量喷油泵的各缸油量是否均匀,供油提前角是否正常,检查喷油器启阀压力和雾化状态是否正常。
2.3.2  发动机改造性能预评估
    2.3.2.1  评估方法
(1)对拟改造为LNG-柴油双燃料动力的发动机,应按如下方法之一进行发动机改造性能预评估:
① 若发动机可方便从船上拆下,则应对原机改造进行台架试验和排放测试;
② 若发动机拆卸困难,则应提供试验样机,并对试验样机改造进行台架试验和排放测试。试验样机的选择应满足本章2.3.3.2的要求。
(2)原机/试验样机改造应在纯柴油和双燃料两种模式下分别进行台架试验和排放测试,并出具报告(见附录2)。
① 纯柴油模式试验与测试:应按CB/T 3254.1~3和GB/T 15097的规定编制试验大纲,进行台架试验和排放测试,并提交报告。
② 双燃料模式试验与测试:参照中国船级社《天然气燃料动力船舶规范》附录2和GB/T 15097的适用要求编制试验大纲,进行台架试验和排放测试,并提交报告。
(4)上述台架试验和排放测试应在验船师在场时进行。
(5)在船上对发动机进行改造时,应与试验样机所采用的改造方案(如供气系统设计、ECU、监测及报警系统设计等)保持一致。
   2.3.2.2  试验样机的选择
试验样机与原机应至少具有如下相同设计参数与特征:
——缸径和行程
——工作循环(二冲程/四冲程)
——冷却介质(空气/水/油)
——单缸额定功率
——气缸排列型式(直列/V型)
——进气方式(自然吸气/增压中冷)
——增压系统型式(定压系统/脉冲系统)
——燃料类型(轻油/重油)
——燃烧室结构(开式/分隔式)
——气阀的结构、尺寸和数量
——燃油喷射系统类型(泵-管-嘴/直列泵/分配泵/单体泵/整体式喷油器)
――调速器型式
——发动机用途(推进、辅助发电或电力推进的发电机)
   2.3.2.3  性能要求
(1)原机/试验样机改造的台架试验和排放测试结果应满足现行法规的相关要求。
① 动力性能
原机/试验样机改造,在双燃料模式下的最大持续输出功率应不低于改造前的90%。
② 最大爆发压力与最高排气温度
原机/试验样机改造,在双燃料模式下的缸内最大爆发压力和最高排气温度不应超过发动机制造厂规定的最大值。

附件2

LNG燃料动力客船补充技术要求
1.1  应设置气罐连接处所。气罐的街头、法兰和阀等附件应封闭在气罐连接处所内。气罐连接处所应满足《暂行规定》的要求。
1.2  安全区域的脱险通道应远离气罐和气体燃料供应系统。
1.3  气体燃料管路不得穿过特种处所、滚装处所和车辆处所。
1.4  如气罐处所设有惰性气体保护,则应限制乘客随意进入该处所。如该处所进口不是直接来自开敞甲板,则应设有封闭布置以阻止惰性气体泄漏进入相邻处所。
1.5  如船上设置有惰性气体发生装置,则惰性气体管路不得通过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
1.6  LNG加注时船上乘客及车辆应远离船舶。
1.7  气罐如布置在开敞甲板,则气罐及其附件应距同层甲板上救生艇筏的登乘站、集合地点以及脱险通道至少10m。
1.8  通过撤离分析对脱险通道进行评估时,应考虑气罐处所、气体燃料供应系统和机器处所发生泄漏、火灾等事故时对脱险通道的影响。
1.9  气罐处所和充装站区域应设置警示标志和采用适当防范措施,以防止客船营运期间乘客或其它非授权人员进入上述处所。
1.10  对申请符合SOLAS公约安全返港要求的船舶,应满足:
1)船舶如采用单一气体燃料作动力,气体应由两个或多个容积大致相同的气罐供给,每个气罐应具备独立的主气体燃料阀。如气罐布置在围敝处所,则气罐应位于不同的气罐处所,各气罐处所之间应采用隔离舱进行隔离;当未设置隔离舱时,各气罐处所之间应采用“A-60”级防火分隔;如燃料罐布置在开敞甲板,则应采取有效措施,使得当一个气罐所在位置发生火灾时,不会影响其它气罐的正常工作。
2)船舶如采用双燃料动力,气罐应与燃油舱/柜相互远离。如气罐和燃油舱/柜相邻舱室时,应采用隔离舱进行隔离,当未设置隔离舱时,气罐处所与燃油舱/柜处所之间应采用“A-60”级防火分隔。
3)机舱:无论对于单一气体燃料装置还是双燃料装置,ESD防护式机舱可满足要求。如采用其它类型机舱,应要求至少两个机器处所,各个机器处所之间采用隔离舱进行隔离,当未设置隔离舱时,各个机器处所之间应采用“A-60”级防火分隔;每个机器处所应由来直接自于气体燃料罐的独立气体燃料管线和燃油舱/柜的独立燃油管线供给。
4)对设有安全中心的船舶,应在其安全中心相应布置和实现对气体燃料供应系统的监控。

 附件3

LNG动力装运危险货物船舶补充技术要求
1.1  包装运输危险品
1.1.1  气罐和气体燃料供气系统应远离货物区域,当由于布置空间限制而无法保证足够距离时,应设置防护结构对储罐及其附件、管系进行有效保护;
1.1.2  进行危险货物装船时,各类危险物质与船舶LNG燃料供应系统(包括气罐及液相、气相管路)的距离应满足《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规则)中,该类危险物质与2.1类危险物质间分隔的要求。
1.2  散装运输危险品
1.2.1  气罐处所的布置应避免与拟载运货品产生危害性反应。若布置在围蔽处所内,应采用隔离空舱与其相邻处所分隔;若布置在货物区域开敞甲板,应设置气罐连接处所。
1.2.2  置于开敞甲板的路经电缆应穿管敷设。
1.2.3  LNG充装过程中应防止静电或杂散电流对燃料和货物带来的危害。
1.2.4  气罐置于货物区域开敞甲板时,其鞍座和基座应充分加强,以承受航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最大载荷,避免造成罐体和船体结构破坏。

附件4

LNG燃料动力船舶建造/改造方案编制要求

LNG燃料动力船舶建造/改造方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船舶单位基本概况
1、单位独立法人资格证明。
2、安全生产情况证明。
3、公司管理体制说明、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安全管理与生产经营管理制度等内容。
二、船舶基本概况
1、船舶的主要航线、载运货物、主尺度以及设计和建造的规范法规。
2、船舶持有证书说明。
三、方案内容
1、设计单位、建造/改造单位能力情况。
2、船舶建造或改造计划。
3、船舶建造或改造依据的规范标准。
4、建造/改造方案总体说明书和总布置图。
5、LNG储罐、管路、阀门、机器等产品的合格证书及可上船使用的证明。
6、极端环境下(失火、重大碰撞、泄漏等)的安全防护及应急预案。
7、船员培训情况或船员培养计划。
8、具体的运营计划及相关安全运营管理制度、操作手册。
9、加气安全保障措施。
10、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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