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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香港仲裁适用英国法",英国法院对仲裁地点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5-2-28       阅读次数:6109    编辑:航运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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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在航次租约的洽谈中,承租人和出租人在Fixture Note的仲裁条款中通常仅仅简单约定为“Arbitration in Hong Kong with English Law to apply”或“Arbitration to be held in Hong Kong. English Law to be applied”,同时约定其他条款参见GENCON 1994(金康94租船合同)。众所周知,金康94租船合同的第19条是Law and Arbitration条款,在该条下又细分为(a),(b)和(c)三项针对伦敦,纽约和当事人约定的其它仲裁地点做了详细规定。在Fixture Note并入金康94租船合同的情况下,就仲裁地而言,容易产生的争议是双方约定的仲裁地(seat of arbitration)到底在哪里。
   这一问题看起来非常容易回答,既然Fixture Note约定香港仲裁,那么仲裁地就理所当然是香港,实践中不应该出现任何争议。但是从我们处理各种租约纠纷的来看,该问题并不是那么简单,很多索赔方在启动仲裁的时候要么根据金康94租船合同的第19(a)条,要么根据英国1996年的英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指定仲裁员。直到Shagang South-Asia (Hong Kong) Trading Co. Ltd v Daewoo Logistics [2015] EWHC 194 (Comm),有关这一条款的解释及租约有否并入GENCON 1994中有关仲裁条款得到了英国高等法院的阐明。
二.  事实背景及涉案仲裁条款
   在Shagang South-Asia (Hong Kong) Trading Co. Ltd v Daewoo Logistics [2015] EWHC 194 (Comm)一案中,根据日期为2008年4月17日的Fixture Note,沙钢南亚(香港)贸易有限公司(“沙钢南亚”)作为租船人向韩国大宇物流集团(“大宇”)作为出租人租入船舶在2008年5月1日到12月31日之间履行一系列的货物运输。
   就仲裁条款而言,Fixture Note做了如下规定:
“23.  ARBITRATION: ARBITRATION TO BE HELD IN HONGKONG. ENGLISH LAW TO BE APPLIED.
24.    OTHER TERMS/CONDITIONS AND CHARTER PARTY DETAILS BASE ON GENCON 1994 CHARTER PARTY.”
GENCON 1994第19(a)条规定:
“(a) This Charter Party shall be governed by and construed in accordance with English law and any dispute arising out of this Charter Party shall be referred to arbitration in Lond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Arbitration Acts 1950 and 1979 or any statutory modification or re-enactment thereof for the time being in force. Unless the parties agree upon a sole arbitrator, one arbitrator shall be appointed by each party and the arbitrators so appointed shall appoint a third arbitrator; the decision of the three-man tribunal thus constituted or any two of them shall be final. On the receipt by one party of the nomination in writing of the other party’s arbitrator, that party shall appoint their arbitrator within fourteen days, failing which the decision of the single arbitrator appointed shall be final...”
   双方当事人因对装载于“NICOLAS A”轮上的货物在2008年5/6月从中国装货港运至沙特阿拉伯的卸货港造成短卸而产生争议。大宇于2014年2月向沙钢南亚发出启动仲裁通知书,向沙钢南亚索赔货物短卸损失,索赔金额大约100万美元。大宇于通知书中指定Mr. Timothy Rayment作为其仲裁员,并要求沙钢南亚在规定的期限内指定其仲裁员,否则大宇将指定Mr. Timothy Rayment作为独任仲裁员。由于种种原因,沙钢南亚并没有就仲裁通知书向大宇作出任何回复。大宇于是向Mr. Timothy Rayment提出指定其作为独任仲裁员。Mr. Timothy Rayment于2014年3月18日接受独任仲裁员的指定,并亲自就此向沙钢南亚发出通知书。
三.仲裁庭就管辖权问题所做的仲裁裁决
   沙钢南亚于2014年5月7日指定香港礼德齐伯礼律师行 (Reed Smith Richards Butler) 在本案中作为其代表律师。在接受委托后,香港礼德齐伯礼律师行立刻就仲裁庭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理由是仲裁地 (seat of arbitration)应为香港,适用香港仲裁法。根据香港仲裁法,如果仲裁条款没有注明仲裁员数目,应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就仲裁员人数作出决定。
经过双方的书面陈述后,仲裁庭认为 “ARBITRATION TO BE HELD IN HONGKONG”的意思只是仲裁开庭的地点(venue/place of the arbitration) 为香港,并不是指仲裁地 (seat of the arbitration)。此外,“ENGLISH LAW TO BE APPLIED” 的意思是仲裁程序法(curial law) 为1996年英国仲裁法。由于仲裁程序法(curial law) 为1996年 英国仲裁法,仲裁地 (seat of the arbitration) 应为英国,租约也因此而并入金康94租船合同第19(a)条。
   金康94租船合同第19(a)条规定仲裁员人数为3人,双方各指定一名仲裁员,然后由该两名仲裁员指定第三名仲裁员。在其中一方已指定其仲裁员的情况下,如果另外一方在收到书面要求的14天内没有指定其仲裁员,该已被指定的仲裁员将被视为独任仲裁员,其所出具的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基于以上原因,仲裁庭裁定其作为独任仲裁员的指定有效,其对于仲裁有管辖权。
四.沙钢南亚的上诉及英国法院对于管辖权问题的判决
   沙钢南亚不服仲裁裁决,于是向英国高等法院提出上诉,申请撤销仲裁庭所作出的有关其管辖权的裁决,并要求法院认定仲裁庭没有适当组成,因此没有管辖权。
(一)上诉争议的法律问题
英国法院认为本案涉及以下两个法律问题:
1)  仲裁程序法(curial law) 应为香港仲裁法或1996年英国仲裁法?
2)  如果仲裁适用1996年英国仲裁法,Mr. Timothy Rayment作为独任仲裁员的指定是否有效?
(二)相关词汇的解释
   要解决以上法律问题,首先应厘清以下和仲裁相关的四个词汇及其不同的意思:
a)  仲裁开庭的地点 (venue/place of the arbitration);
b)  仲裁地 (seat of the arbitration),指仲裁程序法(curial law) 的所在地;
c)  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 (law governing the arbitration agreement);及
d) 有关实体合同的适用法律 (law governing the substantive contract)。
   仲裁程序法(curial law)取决于仲裁地(seat of the arbitration)。当事人对仲裁地(seat of the arbitration)所达成的一致不仅意味着双方同意仲裁当地的法律为仲裁程序法,而且也意味着仲裁当地的法院对仲裁享有监督权。参照过往案例,仲裁地及仲裁程序法通常都是一致的,即如果仲裁地是香港,那么仲裁应适用香港仲裁法,如果仲裁地是伦敦,那么仲裁应适用1996英国仲裁法。
   仲裁地(seat of the arbitration)从理论上说可以与仲裁举行开庭的地点(arbitration hearing venue)有所区别。但是,通常来说,仲裁地与仲裁的开庭地点也是一致的。因此,如果当事人双方希望仲裁地有别于仲裁的开庭地点,应当对此予以清楚的表明,并应明确指明仲裁地。同样,如果仲裁条款规定应由某个国家的法律规管仲裁协议(law governing the arbitration agreement),尽管仲裁地从理论上来说可以有别于该国,但是这在实践中是极为罕见的。因此,除非仲裁条款明确表明仲裁地 (seat of the arbitration) 及仲裁程序法(curial law) 有所不同,否则法院一般都会认定仲裁程序法(curial law) 应为仲裁地 (seat of the arbitration) 的仲裁法。
   相反,仲裁程序法(curial law) 及有关实体合同的适用法律 (law governing the substantive contract) 有异则较为普遍(如香港仲裁适用英国法管辖实体诉讼),原因是普通法地区的法院一般可通过简单陈述(by way of submissions)来处理其他普通法地区的法律问题。
(三)对Fixture Note第23条的解释
   Fixture Note的第23条由两句话组成:(1)arbitration to be held in Hong Kong和(2)English law to be applied。
   第一句话无疑是说仲裁在香港进行,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解释为开庭的地点在香港。但是这句话是否也可以解释为仲裁地也在香港取决于对第二句话的解释。
   对于第二句话,可以解释为英国法是仲裁程序法(curial law)或仲裁协议的适用法律(the law governing the arbitration agreement),也可以解释为英国法是租约的实体法律,甚至可以解释为二者皆有的意思。
   沙钢南亚认为对Fixture Note第23条最自然的,也是最合理的解释是仲裁在香港进行,与之相应的结果是香港仲裁法作为仲裁的程序法,但是争议解决的实体法律为英国法。一般来说,合约中的争议解决条款(dispute resolution clause)不仅涉及争议在哪里和如何解决,同时也会注明双方选择的争议解决的实体法律,这是争议解决条款通常会包括的两个方面。实践中,当事人选择香港仲裁,但是合同的实体法律受英国法管辖也是非常常见的。
   英国法院接受了沙钢南亚的上述观点,认为双方同意仲裁在某一特定的地方进行意味着仲裁程序的各个方面都将在该地发生,这也包括当地的法院对仲裁程序的监督。如果双方同意产生的争议受某国法律的管辖,这通常是选择实体法律的一个常见的做法。同时对实体法律的选择当事人通常也是予以明示的。相比而言,实践中很少见到对仲裁程序法(curial law)的明示选择,对这一点通常是从所选择的仲裁地点进行推断。如果双方想要在合约中对仲裁程序法(curial law)予以明示,这需要明确提及所选择的仲裁法例,例如金康94租船合同第19(a)条规定的“任何因本租船合同引起的争议应按照1950年和1979年仲裁法或任何对其进行的法律修正或因其效力期间届满而重新颁布的法律,在伦敦提交仲裁裁决。”
   大宇辩称Fixture Note第23条的标题写为“Arbitration”而不是“Arbitration and law”,因此第23条记载的内容只应该局限于仲裁,并不应涉及对实体法律的选择。因此,对第23条合理的解释应为英国法作为仲裁程序法适用于在香港进行的仲裁。
   英国法院接受了沙钢南亚的反驳,认为实践中经常见到租约条款的标题是“Arbitration”,但是其条款的内容并非局限于仲裁,而是扩展到实体法律的选择。常见的例子有Norgrain Form 1989第45条和Sugar Charter-Party 1999的第31条。这种做法的另外一个原因是,对诉讼地的选择(choice of forum)和对法律的选择(choice of law)是紧密相关的。当事人对特定诉讼地的明示选择通常也意味着对实体管辖法律的默示选择。如果Fixture Note的第23条仅规定“arbitration to be held in Hong Kong”,这足可以认定双方对香港实体法律的默示选择。但是因为金康94租船合同是适用英国法,所有现存对金康94租船合同的理解和认知都是建立在英国法是实体法的基础上的,因此如果Fixture Note一方面以金康94租船合同为范本合同,另一方面又约定了不同的实体法,这样将造成对合约解释的不确定性。因此对于类似的租约,双方当事人希望明确说明,尽管选择了香港作为仲裁的地点,但是实体法仍适用英国法。如果双方当事人仅仅明确选择了诉讼地点和仲裁程序法,但是对实体法没有做出任何明示选择,这在实践中也是极为罕见的,同时不可避免双方将来对实体法是什么也会产生争议。
   因此,法院认为如果当事人希望仲裁地 (seat of the arbitration)有别于仲裁的开庭地点(venue of the arbitration),应当在合约中予以明确说明并且需要同时特别指明仲裁地(seat of the arbitration)。由于涉案仲裁条款只提及适用英国法 (English Law),并没有明确指定适用1996年英国仲裁法,英国法院认为这句的意思是有关实体合同的适用法律 (law governing the substantive contract) 为英国法,与仲裁程序法(curial law) 无关。因此,英国法院认定仲裁程序法(curial law) 为香港仲裁法,而非1996年 英国仲裁法。
(四)Fixture Note与金康94租船合同的关系
   Fixture Note的第24条规定:OTHER TERMS/CONDITIONS AND CHARTER PARTY DETAILS BASE ON GENCON 1994 CHARTER PARTY(其他条款和合约细节参照金康94租船合同)。虽然该条并入了金康94租船合同的范本条款,但那时该条并没有将金康94租船合同的所有条款全盘并入到Fixture Note,相反其作用仅是将金康94租船合同作为范本,来解决Fixture Note的条款没有涉及和解决的事项。因此,本案中的另外一个争议是如何解决Fixture Note的第23条与金康94租船合同第19条(Law and Arbitration)的关系。
   金康94租船合同第19条对仲裁地点提供了一系列的选择,但是对这些选择的适用又规定了严格的条件。仲裁地,仲裁程序法以及实体法都在每个选择中予以涉及,但是这三个因素应当是在每个选择中一并予以适用,而不能选择性适用。例如,
1)      如果双方在金康94租船合同的第25栏中选择19(a),那么争议通过伦敦仲裁解决,英国法将不仅作为仲裁程序法而且也作为租约的实体法予以适用。
2)      如果双方在金康94租船合同的第25栏中选择19(b),那么争议通过纽约仲裁解决,纽约法将作为仲裁程序法,美国法作为租约的实体法予以适用。
3)      如果双方在金康94租船合同的第25栏中选择19(c),也需要同时标明一个地点作为“Place of Arbitration”。所填入的地点不仅将作为仲裁的开庭地点,同时该地点的法律也将成为仲裁的程序法以及实体法。

4)      如果双方在金康94租船合同的第25栏中没有填入任何信息,那么19(a)将予以适用,即伦敦仲裁,英国法将不仅作为仲裁程序法而且也作为租约的实体法予以适用。
大宇认为Fixture Note的第23条可以与金康94租船合同一并解释,而且金康94租船合同的19(a)可以解释为补充Fixture Note的第23条。因此将其合并解释的结果是适用1996年英国仲裁法作为仲裁程序法,英国法为实体法,仅仅是仲裁的开庭地点在香港。
法院认为Fixture Note的第23条无法和金康94租船合同的第19(a),(b)或(c)相一致,双方当事人在Fixture Note中做出了有别于金康94租船合同的做法。因此金康94租船合同的第19(a)条无法通过Fixture Note第24条予以并入涉案租约而使其予以适用。
(五)即使1996年英国仲裁法适用,Mr. Timothy Rayment作为独任仲裁员的指定是否有效?
   英国法院也进一步认定,即使1996年 英国仲裁法适用,Mr. Timothy Rayment作为独任仲裁员的指定也没有效力。
   如上所述,英国法院认定Fixture Note并没有并入金康94租船合同的第19(a)条。由于双方没有就仲裁员的指定程序达成协议,仲裁员的指定应根据1996年英国仲裁法进行。根据1996年英国仲裁法,在仲裁条款没有规定仲裁员人数的情况下,仲裁庭应由独任仲裁员组成。双方应在任何一方提出书面要求起计28天内共同指定该独任仲裁员。如果双方并不能够就独任仲裁员人选达成协议,任何一方均可向英国法院申请要求法院指定独任仲裁员。任何一方没有权力把自己提议的独任仲裁员人选视为独任仲裁员,所以Mr. Timothy Rayment作为独任仲裁员的指定不符合1996年英国仲裁法下有关仲裁员指定的程序。
   基于以上原因,英国法院对于上述两条法律问题均同意沙钢南亚的观点,并撤销了仲裁庭就管辖权问题的裁决,并裁定仲裁庭没有适当组成因此没有管辖权。英国法院也在稍后的法庭聆讯中驳回了大宇申请上诉的许可,同时判决大宇支付沙钢南亚就上诉申请所产生的诉讼费用。
五.总结
   本案对航运界,特别是远东的航运市场来说是一个重要案例。本案所涉及的仲裁条款“arbitration to be held in Hong Kong. English law to be applied”,或者甚至更简单的条款“arbitration in Hong Kong with English law to apply”,是在并入金康94租船合同的Fixture Note或Fixture Recap中非常普遍的条款。英国法院确认当类似的措辞使用时,仲裁地为香港并适用香港仲裁法作为仲裁程序法。
   从本案的结果可以看出,找出到底什么是仲裁地点是至关重要的,因为这涉及到仲裁程序法的适用。由于英国仲裁法与香港仲裁法有关指定仲裁员的程序并不相同,如果错误启动仲裁程序,索赔方不仅要承受庞大的诉讼费责任,也有可能会因此而错过诉讼时效,或造成胜诉的裁决无法得以成功执行。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英国法院在判词中特别指出 “Hong Kong is … a well known and respected arbitration forum with a reputation for neutrality, not least because of its supervising cour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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