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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起,有一批海事新政新规将正式开始实施,看看哪些与你有关!
发布时间:2022-1-6       阅读次数:9204    编辑:航运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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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日起 海事36项证明事项适用告知承诺制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发布《海事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全国范围内可自主选择采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36项海事政务服务事项,海事政务服务办理进一步便利高效。

1月1日起 江浙沪籍海船转籍登记实现“不停航办证”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发布《关于在长三角部分地区试点海船转籍登记“不停航办证”服务的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在上海、浙江、江苏试点推行海船转籍登记“不停航办证”服务,通过“并跑申办”“分离办理”等便利举措,打破区域限制,大幅压缩转籍时间和成本,实现船舶转籍、营运“两不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 为规范游艇操作人员的管理,提高游艇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游艇安全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游艇操作人员的培训、考试和发证。

“船员健康在线”系统2022年1月1日起正式运行

贯彻落实《关于加强高素质船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实施船员身心健康关爱行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组织建设了船员身心健康保障系统,该系统“船员健康在线(App)”将于 2022年1月1日起正式运行。船员及航运公司等用户可通过安卓操作系统手机下载登录“船员健康在线(APP)”使用。苹果操作系统另行通知。

2022年1月1日起海南环岛沿海控制区执行船舶燃油新规

自2022年1月1日起,海南将在全国沿海率先执行最严硫氧化物和氮氧化物排放控制政策,进入海南沿海控制区的船舶应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1%m/m的船用燃油,推行《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第三阶段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要求,减少船舶硫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保护和改善海南沿海空气质量,推进船舶节能减排和绿色航运发展,为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推进海南自贸港“三区一中心”建设贡献力量。

 《江苏海事局辖区非自航船舶安全配员最低标准(试行)》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海事局辖区非自航船舶配员管理,保证船舶安全作业值守和防止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船员管理相关法规规定,江苏海事局近期制定了《江苏海事局辖区非自航船舶安全配员最低标准(试行)》。

(一)此配员标准适用于在江苏海事局辖区内(包括南通沿海、长江江苏段)作业和停泊的非自航船舶。

(二)非自航船舶在江苏海事局辖区内作业和停泊时,可根据船舶安全作业需要增加必要的船员。

(三)各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强对非自航船舶配员要求的宣贯,并在开展现场监督检查时,提醒督促辖区非自航船舶及早落实配员管理要求。

(四)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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