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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发布时间:2017-4-6 10:26:00       阅读次数:1361    发表人:s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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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运输部3月31日发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9号),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一.修订内容
    增加STCW公约规定的4个特殊培训项目。即使用气体或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基本培训、使用气体或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高级培训、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员基本培训、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员高级培训。
(1)增加STCW公约规定的4个特殊培训项目。即使用气体或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基本培训、使用气体或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高级培训、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员基本培训、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员高级培训。
(2)将水上飞机驾驶员岗位适任培训调整为水上飞机驾驶员特殊培训。
(3)取消高级值班水手和高级值班机工的培训。原来需要培训的技能将通过海上的见习获得。
      增加船上培训内容及要求。(新增第三十五条)
    为提倡和鼓励航海类人才培养模式创新,支持校企合作开展人才培养,支持航海类院校开展卓越工程师培养计划,提高培训质量,因此在原规则中增加关于开展船上培训的相关内容。
   规范远程教学和电子教学方式。(新增第三十六条)
    为规范远程教学和电子教学,满足履行STCW公约关于远程教学和电子教学的使用要求,新增了相关规定。
   增加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第三十七条)
    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
   调整航海类教育与适任培训对应关系。(第四十七条)
    增加了航海院校电子电气员相关专业毕业生等同完成电子电气员岗位适任培训。
     与其他部规章的衔接。(新增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授权各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对部分仅在本辖区航行船舶上任职船员进行考试发证。为保持一致,将培训以及相关培训机构的管理一并授权,符合当前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要求,做到权责一致。

二.修订影响
 适应国际规则的变化
适应国际规则变化的需要,国际规则的变化主要包括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自2017年起全面实施;《极地规则》(polar code)《国际使用气体或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安全规则》(IGF code)的实施,在STCW公约中相应增加了新的强制性培训和发证要求。
落实船员发展规划的需要
     落实《中国船员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需要,适应船员培训多元化发展,开展“三明治”教育、电子化培训、船上培训。
实践所吸收得国外交流经验
   根据与欧盟、国际海事组织以及马来西亚等国的国际交流中,所取得的经验和建议进行适当的调整。
    交通运输部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在船舶现代化、大型化,对船员知识和素质的要求不断提高的大背景下,将有效提高我国船员市场竞争力、增强船舶营运、管理的有效性,保证船员培训质量,提高船员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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