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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载水公约要求及实施
发布时间:2017-5-26 15:11:00       阅读次数:3922    发表人:s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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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5 中国船检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来自巴西、库克群岛、印度、利比里亚、挪威和英国等船旗国呼吁国际海事组织(IMO)延迟实施压载水管理公约(《BWM》),并建议将原定于今年9月生效的日期延后两年至2019年9月。这份提案将于今年7月份提交MEPC 71会议讨论。
然而,该文件通过的可能性有多高目前我们还不得而知。但可以肯定的是,压载水公约一定会生效,现在只是时间问题罢了。因此,全面详细的了解压载水公约的要求及实施,将有助于在将来从容应对。
IMO型式认可要求与美国USCG型式认可要求之间的差异一直是业界所关注的重点之一,本文将从压载水管理系统的认证要求、新G8导则和旧G8导则的差异对比、美国压载水管理联邦法规关于BWMS的要求以及BWMS选型原则及考虑因素等进行要点解读,以期为BWMS厂家在产品研发和升级及申请型式认可提供信息帮助。
首先,在压载水管理系统的认证要求方面,压载水管理系统(BWMS)是目前符合压载水公约排放标准(D-2标准)的最主要手段。压载水公约D-3条规定,压载水处理系统须由主管机关根据IMO制定的压载水管理系统导则(G8导则)进行型式认可,使用活性物质或使用含有一种或多种活性物质制剂的压载水管理系统,还须由IMO根据该组织制定的使用活性物质的压载水管理系统认可程序(G9导则)进行认可。也就是通常情况下,按G8导则进行的压载水管理系统的型式认可,其认可的目的是满足D-2标准中的压载水管理系统的性能要求;只有在使用活性物质的压载水管理系统型式认可,还需满足G9导则关于环境可接受性要求的IMO认可程序要求。详见压载水管理系统认可基本流程下图1。
压载水管理系统(BWMS)型式认可分为“岸基试验”(Land-based testing) 和“船上试验”(Shipboard testing)两个阶段。IMO批准包括基本批准(Basic approval)和最终批准(Final approval)两个阶段。对于使用活性物质的压载水管理系统(BWMS)而言,主管机关型式认可和IMO批准之间是有一定的时间节点顺序的。

BWMS的生物性能指标主要靠型式认可进行验证,包括岸基试验和船上试验。随着压载水处理技术的逐步成熟以及对船上已经安装的BWMS的运行实践经验,G8导则自首次制定和以MEPC.125(53)决议通过以来,经历过两次修订,分别通过了MEPC.174(58)和MEPC.279(70)决议。MEPC.174(58)决议颁布后同时废除MEPC.125(53)决议,而MEPC.279(70) 决议颁布后则同时废除MEPC.174(58)决议。
其次,在新G8导则(MEPC.279(70))和旧G8导则(MEPC.174(58))之间的差异对比方面。经修订的G8导则相对于MEPC.174(58)决议要求,在试验条件、取样要求、试验机构资质、试验报告、型式认可后在船上的安装及调试等方面有了较大提升,在系统可靠性方面较旧G8导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主要修订内容概述包括,一是增加对一定温度范围内的BWMS有效性试验要求:应开展在0°C 至40°C温度范围内的试验以评估BWMS的有效性。对上述温度范围的试验可采用陆基试验、船上试验、实验室试验或小型试验。二是引入“系统设计限制(SDL)”概念和相关要求:在系统设计时,要求BWMS生产厂家识别所有已知水质和运行参数中对系统设计敏感的参数,作为该BWMS的系统设计限制(SDLs),不应限于在型式认可试验中被评估的参数,并经主管机关或RO验证。三是船上试验条件和陆基试验条件:取消船上对照舱的要求,对船上试验的取样量和取样方法做了调整,并明确船上试验是否成功是基于在至少6个月的连续试验时间内有至少三个连续试验循环结果满足D-2标准,在此期间不允许出现有效试验循环的结果不满足D-2标准的情况,否则试验循环的起始时间应重新开始计算。对于陆基试验,从以前只做两个盐度范围的试验改为三个盐度范围都做试验,且盐度范围也发生变化。对陆基试验的取样量和取样方法做了调整。删除对处理后的压载水留存至少5天的时间要求,而是由BWMS厂家规定最低的留存时间。对于需要按照G9导则进行毒性试验和相关化学物质检测的BWMS试验过程,应要求每个盐度范围至少一个试验循环的处理后水保留5天。四是增加再生能力的评估:可结合陆基试验或者船上试验对每种盐度范围的至少两个循环进行生物再生能力评估。五是增加自我监测要求:BWMS要能自我监测和储存影响系统运行和系统性能的所有相关参数。六是增加系统设计限制的评估要求。另外,经修订的G8导则还在试验报告、型式认可证书填写和向IMO提交的型式认可报告方面提出更加详细的规定。
第三,在美国压载水管理联邦法规关于BWMS的要求方面,美国水域船舶压载水活生物体排放标准规则(33 CFR part 151)提出了以下几种船舶压载水管理措施:一是安装运行USCG型式认可的BWMS;二是在压载水排放标准实施日期前执行压载水置换或采用AMS方式;三是仅使用美国公共供水系统水(PWS) ;四是在US水域不排放;五是排至接收设施或其他船舶进行处理的其中规定。
对拟在美国水域进行压载水排放的船舶,规定了需要满足压载水排放标准的实施时间。在此之前应实施压载水置换措施或等效压载水处理(AMS)或其他接受的上述压载水管理措施(见表1)。

为满足上述排放标准,则必须安装经USCG认可的BWMS。对BWMS的认可则应按照美国“46 CFR part 162”(ETV)要求进行。
美国ETV标准与MEPC.279(70)决议通过的新G8导则的要求相比,虽然在某些细节上有所差异,但试验条件等技术性要求基本相同。目前存在最大的不同点就是对“存活生物”的定义及相应的试验分析方法上(MPN方法)。下表列出了IMO新、老G8导则及USCG ETV的总体对比情况。

应注意的是,经修订的G8导则与USCG ETV之间还是有差异的,持有USCG型式认可证书并不能替代压载水公约要求下各主管机关签发的IMO BWMS型式认可证书。
最后,在BWMS选型原则及考虑因素方面,由于BWMS技术本身的差异性和BWMS系统设计的特点,并不是每种经型式认可的BWMS可用于所有船型及每艘船舶。选择合适的BWMS是保证船舶符合D-2要求的核心。从技术性因素讲,主要包括:航行水域、加装及排放压载水港口、压载水处理能力(TRC)、处理方式和操作限制、安装面积、空间及布局、重量、电力配置、相关设备配备要求(如通风要求、防爆要求、气体探测)等。从设备成本和维护等因素考虑,BWMS安装成本(包括产品及改造)及运行成本以及BWMS厂家提供后续服务能力,也会对设备选型产生一定的影响。

(作者:CCS上海规范研究所 王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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