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拿马第313号商船通函,最近一次修正时间为2016年1月份,该通函指出,在悬挂PANAMA船旗的船上,如果有证据表明已向船旗国申请如下证书或文件的签发,那么在这些证书或文件签发后的30天之内,彩色复印件可替代证书原件临时在船上使用,这些证书和文件包括: 临时或长期国籍证书及电台执照、CLC、BCC、MSMC、ISSC、 CSR、免除证书、PAL、WRC、临时或长期船员证书、CICA、船员豁免证明信和相关免除证书等。 IMO于2016年4月,以通函FAL.5/Circ.39/Rev.2的形式,批准了电子证书的使用导则(Guidelines for the use of electronic certificates)。该导则的目的,是为了促进船舶电子证书的使用,和被各相关方的认可。 为减轻船舶管理及寄送纸质证书带来的相关行政负担,并提高证书信息的核对效率,IMO鼓励船旗国及船级社,在签发或签注相关船舶或船员证书时,使用电子证书形式,并要求PSCO、船东或船员、管理公司等,接受、使用并认可上述电子证书。 导则要求:电子证书的格式和内容,应与相关国际公约的要求相一致;在证书签发或签注过程中,应有相关保护措施,防止证书被他人修改;每个证书都有唯一的查询码,以便核实该证书的真实性;电子证书应体现签发机构的明显标志,并可打印使用。 主管机关应通过网络,对电子证书进行核查,并应采取措施,防止网络攻击和人为的篡改等,以确保电子证书签署和发布的顺畅。 使用和持有电子证书的船东、管理公司和船员,应确保电子证书受控于安全管理体系SMS之下,按ISM规则第11章的要求对电子证书进行管理。 为避免在港口国检查时,给伯利兹船旗船舶带来不必要麻烦,BELIZE船旗国于2017年6月30日签发了第001-17号通函,通函要求如下证书,自签发之日起30天之内,彩色扫描件与证书原件有同等效力: 临时或长期国籍证书及电台执照、CLC、BCC、WRC、PAL、MSMC、CSR、免除证书、豁免证明信、DMLC Part I、CRA和船员证书等。
转自刘老轨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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