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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船员〔2016〕685号船员证件再有效
发布时间:2017-7-13 16:28:00       阅读次数:3739    发表人:s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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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适任证书再有效
(一)持有有效的《11规则》适任证书申请再有效:
1.申请时机: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2个月内;
2.符合《11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从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5年内具有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范围相应的不少于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或从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6个月内具有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范围相应的累计不少于3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3.知识更新:完成知识更新培训并通过考核。由于知识更新为新的大纲,因此过渡期的适任补差不能等同于换证所需的知识更新培训并通过考核。
(二)对不满足《11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关于五年内或近6个月内资历要求和安全记录要求),或者持有已失效适任证书的申请再有效:
1.申请时机:对于未过期的,只能在有效期届满前12个月内;对于过期的,无限制。
2.完成知识更新培训并通过考核;
3.完成模拟器培训并通过考试;
4.通过抽考。(过期五年内的,抽考评估项目即可;过期5-10年的,抽考理论+评估项目;过期超过10年的,抽考理论+评估项目,并需完成船上见习)。
二、关于合格证再有效
(一)持有有效的《11规则》培训合格证的海船船员申请再有效:
1.申请时机:培训合格证有效期截止日期前;
2.按以下几种情形申请:
(1)对于Z01/Z02/Z03/Z04:完成知识更新;
(2)对于T02/T03/T05:
①具备五年内不少于3个月相应种类船舶上任职的海上服务资历和合格的任职表现的,完成知识更新培训并通过考核。
②不具备五年内不少于3个月相应种类船舶上任职的海上服务资历和合格的任职表现的,重新参加培训并通过考试。
(3)T06:有效期截止日期前5年内具有不少于24个月客船上任职的海上服务资历和合格的任职表现,或完成知识更新培训并通过考核。
(4)T08:有效期截止日期前5年内具有不少于12个月高速船上任职的海上服务资历和合格的任职表现,或完成知识更新培训并通过考核。
(二)持有失效的《11规则》培训合格证的海船船员申请再有效:
1.申请时机:无限制;
2.按以下几种情形申请:
(1)申请培训合格证再有效前5年内,具有不少于18个月相应船种上任职的海上服务资历和合格的任职表现的,完成知识更新培训并通过考核。
(2)不具备上述资历和任职表现的,重新参加培训并通过考试。
(三)持有非《11规则》培训合格证的海船船员申请再有效:
1.申请时机:无限制;
2.按以下几种情形申请:
(1)持有Z01(原有的编码不这么叫,本款下同)/Z02/Z03/Z04/Z09的,完成知识更新培训并通过考核。
(2)持有Z05(原有的编码不这么叫,本款下同)/Z06/T07的,直接签发。
(3)持有除T07(原有的编码不这么叫)以外的特殊培训合格证(含原有的油安、油操、化安、化操、原有洗舱、液安、液操等)的,重新参加培训并通过考试。
备注:过渡期已过,新的按照11规则和685号文执行。
三、过渡期已结束,持有04规则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能否申请换发11规则适任证书?
根据《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2〕171号)第十条“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电子技工适任证书长期有效。持有“11规则”生效前签发的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可直接申请换发相应航区和等级的值班水手、值班机工“11规则”适任证书。”的规定,以及关于服务簿和合格证的有关规定,船员持有11规则Z01、Z07和Z08等合格证项目,以及换发新服务簿后,可直接申请换发11规则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适任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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