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船安全设备证书Form E解读 货船安全设备证书SE是一本重要的船舶法定证书,但一些和船舶打交道多年的管理人员,对其附表Form E的各条内容却不甚了解,下面就该附表的各项条款,以及其适用范围,逐条做个解释,供船舶管理人员参考: 一、船舶资料(略)。 二、救生设备明细表: 1 已配备救生设备人员的总数(船上共有四本证书,对在船人数有所限制,船舶航行或锚泊时,在船人员不允许超过这个人数)。 2 救生艇的总数:左舷及右舷救生艇数量。 2.1左舷及右舷救生艇可容纳人员的总数。 2.2 SOLAS CIII/R43要求的自行扶正部分封闭救生艇数量。 2.3 LSA Code 4.6要求的全封闭救生艇数量(1986.7.1以后安放龙骨的船舶,应配备此种救生艇,但85米以下的货船,可以使用开敞式救生艇)。 2.4 LSA Code 4.8要求的自备空气补给系统的救生艇数量(1986.7.1以后安放龙骨的运载散发有毒蒸气或毒气货物的化学品船和液化气船,应配备此种救生艇)。 2.5 LSA Code 4.9要求的耐火救生艇数量(1986.7.1以后安放龙骨的油船、化学品液货船和液化气船,应配备此种救生艇)。 2.6 其他救生艇的数量和类型。 2.7 自由降落救生艇的数量(2006.7.1以后建造的散货船,应配备此种救生艇)。 2.7.1 (自由降落)全封闭救生艇。 2.7.2 (自由降落)自备空气补给系统的救生艇。 2.7.3 (自由降落)耐火救生艇。 3 机动救生艇数量(包括在上述救生艇总数之内)。 3.1 装有探照灯的救生艇数量(1986.7.1以后安放龙骨船舶的救助艇,应配备一具探照灯)。 4 救助艇数量(1986.7.1以后安放龙骨的船舶要求)。 4.1 包括在上述救生艇总数内的艇的数量。 5 救生筏 5.1 需设置认可降落装置的救生筏(配备自由降落救生艇的船舶,应在至少一舷配备使用降落装置的救生筏)。 5.1.1 上述救生筏的数量。 5.1.2 上述救生筏可载人数。 5.2 不需设置认可降落装置的救生筏。 5.2.1上述救生筏的数量。 5.2.2上述救生筏可载人数。 5.3 SOLAS CIII/R31.1.4要求的救生筏(从船首最前端到船尾最近一个救生艇或救生筏的水平距离,超过100米的货船,还应再配备1只尽量靠前的救生筏)。 6 救生圈的数量(1986.7.1以后安放龙骨,100米以下船舶应配8只,100-150米船舶配10只,150-200米船舶配12只,200米以上船舶配14只)。 7 救生衣的数量 8 救生服(可用后面的抗暴露服替代) 8.1 救生服总数(所有货船应为船上每个人,以及值班站或工作站工作的人员配备救生服)。 8.2 符合救生衣要求的救生服的数量。 9 抗暴露服数量(可替代前面的救生服): 10 救生设备中使用的无线电装置 10.1 搜救定位装置的数量 10.1.1 雷达搜救应答器SART(所有300总吨以上货船,至少应配备2个搜救定位装置,配有自由降落救生艇的须在安放在艇内1个,并将另1个安置在最靠近驾驶台的地方)。 10.1.2 自动识别系统搜救发射机AIS-SART。 10.2 双向VHF无线电话设备的数量(每艘500总吨以上的货船,至少应配备3台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设备)。 三、导航系统和设备明细表: 1.1 标准磁罗经(所有船要求)。 1.2 备用磁罗经(150总吨以上船要求,电经罗复示器可以作为其替代)。 1.3 电罗经(1984.9.1以前建造的1600总吨以上,以及1984.9.1以后建造的500总吨以上船要求)。 1.4 电罗经艏向复示器(要求同上)。 1.5 电罗经方位复示器(要求同上)。 1.6 艏向或航迹控制系统(即自动操舵系统,10000总吨以上船舶要求)。 1.7 哑罗经或罗经方位仪(所有船要求,哑罗经是一种标有船航向的固定罗经刻度盘)。 1.8 艏向和方位修正仪(所有船要求,大部分电罗经有此功能)。 1.9 艏向传送装置。 2.1 海图/电子海图显示和信息系统ECDIS(海图为所有船要求。2013.7.1以后建造3000总吨以上的液货船,2013.7.1以后建造10000总吨以上的货船,以及2014.7.1以后建造3000总吨以上的货船,应配有电子海图。另2012.7.1以前建造的3000GT以上的液货船,不迟于2015.7.1以后的第一次检验安装电子海图;2013.7.1以前建造的50000GT以上的货船,不迟于2016.7.1以后的第一次检验安装;2013.7.1以前建造的20000-50000GT的货船,不迟于2017.7.1以后的第一次检验安装;2013.7.1以前建造的10000-20000GT的货船,不迟于2018.7.1以后的第一次检验安装)。 2.2 ECDIS所备安排。 2.3 航海出版物(所有船要求)。 2.4 电子航海出版物的备份布置。 3.1 全球卫星导航系统/地面无线电导航系统接收机(所有船要求)。 3.2 9GHz雷达(1984.9.1以前1600总吨以上,1984.9.1至1995.2.1之间500总吨以上,以及1995.2.1以后300总吨以上船要求)。 3.3 副雷达(3GHz或9GHz)(1995.2.1以后3000总吨以上船舶要求)。 3.4 自动雷达标绘仪ARPA(1984.9.1以后10000总吨以上船舶要求)。 3.5 自动跟踪仪(2002.7.1以后500总吨以上船要求,多数雷达有此功能)。 3.6 副自动跟踪仪(2002.7.1以后3000总吨以上船要求,多数AIS有此功能)。 4.1 自动识别系统AIS(300总吨以上船要求)。 4.2 远程识别与跟踪系统LRIT(300总吨以上船要求)。 5.1 航行数据记录仪VDR(2002.7.1以后建造3000总吨以上船要求)。 5.2 简化航行数据记录仪S-VDR(2002.7.1以前建造3000总吨以上船要求,作为VDR的替代)。 6.1 速度和距离测量仪(对水计程仪)(1984.9.1以后建造500总吨以上,以及2002.7.1以后建造300总吨以上船要求)。 6.2 对地计程仪(5万总吨以上船舶要求)。 7 回声测深仪(1980.5.25以前建造1600总吨以上,1980.5.25以后500总吨以上,以及2002.7.1以后300总吨以上船要求)。 8.1 舵、推进器、推力、螺距和运行模式显示器(1984.9.1以前1600总吨以上,以及1984.9.1以后500总吨以上船要求)。 8.2 回转速率指示器(2002.7.1以前建造10万总吨以上,以及2002.7.1以后建造5万总吨以上船要求)。 9 声响接收系统(完全封闭式驾驶台的要求)。 10 通向应急操舵位置的电话(所有船要求)。 11 白昼信号灯(150总吨以上船舶要求)。 12 雷达反射器(150总吨以下船舶要求)。 13 国际信号规则(所有船要求)。 14 国际空中和海上搜救手册第III卷(所有船要求)。 15 驾驶台航行值班报警系统BNWAS(3000总吨以上船不迟于2016.1.1以后的第一次检验前、500-3000总吨船不迟于2017.1.1以后的第一次检验前、以及150-500总吨船不迟于2018.1.1以后的第一次检验前安装)。
转自刘老轨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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