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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附录3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3-23 14:26:00       阅读次数:14709    发表人:s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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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船员〔2018〕1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附录3的通知。
通知及规则原文下载:2018032236721705.docx


规则解读:

一、特殊航段除外,一般船舶最低配员标准

(“一般船舶”是指除客船类、液货船类之外的船舶)
船长和甲板部
“连续航行作业时间”是指连续24小时之内,船舶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的持续时间(船舶持续停泊不超过4小时的,视为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
总吨位3000吨以上(含3000吨)
一般规定:船长1人、大副1人、二副或三副1人、普通船员1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二副或三副1人、普通船员1人
总吨位1000吨以上(含1000吨),3000以下
一般规定:船长1人、大副或二副1人、普通船员1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三副1人
总吨位600吨以上(含600吨),1000吨以下
一般规定:船长1人、驾驶员1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连续航行作业时间不超过10小时或定线航行航程不超过100公里的船舶可减免驾驶员1人
总吨位300吨以上(含300吨),600吨以下
一般规定:船长或驾驶员1人(集装箱船、多用途船舶须为船长1人、普通船员1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
总吨位100吨以上(含100吨),300吨以下
一般规定:船长或驾驶员1人(集装箱船、多用途船舶须为船长1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
总吨位100吨以下
一般规定:驾驶员1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

轮机部
500千瓦以上(含500千瓦)
一般规定:轮机长1人、大管轮或二管轮或三管轮1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普通船员1人
150千瓦以上(含150千瓦),500千瓦以下
一般规定:轮机长或轮机员1人
附加规定:无
75千瓦以上(含75千瓦),150千瓦以下
一般规定:普通船员1人
附加规定:连
75千瓦以下
一般规定:无
附加规定:无

二、【内河船舶】/特殊航段除外,拖轮最低配员标准
“连续航行作业时间”是指连续24小时之内,船舶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的持续时间(船舶持续停泊不超过4小时的,视为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
500千瓦以上(含500千瓦)
一般规定:船长1人、大副或二副1人、普通船员1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三副1人
150千瓦以上(含150千瓦),500千瓦以下
一般规定:船长1人、驾驶员1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连续航行作业时间不超过10小时或定线航行航程不超过100公里的船舶可减免驾驶员1人
150千瓦以下
一般规定:船长或驾驶员1人(集装箱船、多用途船舶须为船长1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
拖(推)轮船队的驳船如未配备普通船员,则拖(推)轮在按照上述规定进行配员的基础上,驳船数2艘及以下的增加普通船员1人,3艘及以上的增加普通船员2人。

总吨位300及以上除拖轮外的港内作业一般船舶和主机总功率150千瓦及以上的港内作业拖轮,可按每个工班船长或甲板部高级船员1人、轮机部高级船员1人、普通船员2人的标准配员;总吨位300以下除拖轮外的港内作业一般船舶和主机总功率150千瓦以下的港内作业拖轮,可按每个工班船长或甲板部高级船员1人、普通船员1人的标准配员。

三、特殊航段除外,液货船类船舶最低配员标准
船长和甲板部
“连续航行作业时间”是指连续24小时之内,船舶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的持续时间(船舶持续停泊不超过4小时的,视为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
总吨位1000及以上的液货船、载运集装箱的船舶

甲板部在一般规定基础上须增配普通船员1人。

总吨位2000吨以上(含2000吨)
一般规定:船长1人、大副1人、二副或三副1人、普通船员2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二副或三副1人、普通船员1人
总吨位1000吨以上(含1000吨),2000以下
一般规定:船长1人、大副1人、普通船员2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三副1人
总吨位600吨以上(含600吨),1000吨以下
一般规定:船长1人、驾驶员1人、普通船员2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
总吨位300吨以上(含300吨),600吨以下
一般规定:船长1人、普通船员1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
总吨位100吨以上(含100吨),300吨以下
一般规定:船长1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
总吨位100吨以下
一般规定:驾驶员1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

轮机部
500千瓦以上(含500千瓦)
一般规定:轮机长1人、大管轮或二管轮或三管轮1人、普通船员1人
150千瓦以上(含150千瓦),500千瓦以下
一般规定:轮机长或轮机员1人、普通船员1人
75千瓦以上(含75千瓦),150千瓦以下
一般规定:普通船员1人
75千瓦以下
一般规定:无

四、【J级航段及长江葛洲坝以上水域船舶】一般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
船长和甲板部
“连续航行作业时间”是指连续24小时之内,船舶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的持续时间(船舶持续停泊不超过4小时的,视为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
适用于全国含J级航段的水域及长江宜昌左岸镇江阁与右岸孝子岩连线(长江上游航道里程4.5千米)以上长江干线、支流及重庆、四川、云南、贵州所辖西南山区河流船舶。
总吨位3000吨以上(含3000吨)
一般规定:船长1人、大副1人、二副或三副1人、普通船员2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二副或三副1人、普通船员1人
总吨位1000吨以上(含1000吨),3000以下
一般规定:船长1人、大副1人、普通船员2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三副1人
总吨位600吨以上(含600吨),1000吨以下
一般规定:船长1人、驾驶员1人、普通船员1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连续航行作业时间不超过4小时可减免驾驶员1人
总吨位300吨以上(含300吨),600吨以下
一般规定:船长1人 、普通船员1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
总吨位100吨以上(含100吨),300吨以下
一般规定:船长或驾驶员1人(工程类船舶、集装箱船、多用途船舶须为船长1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
总吨位100吨以下
一般规定:船长或驾驶员1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

轮机部
500千瓦以上(含500千瓦)
一般规定:轮机长1人、大管轮或二管轮或三管轮1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普通船员1人
150千瓦以上(含150千瓦),500千瓦以下
一般规定:轮机长或轮机员1人、普通船员1人
附加规定:无
75千瓦以上(含75千瓦),150千瓦以下
一般规定:普通船员1人
附加规定:连
75千瓦以下
一般规定:无
附加规定:无

五、【J级航段及长江葛洲坝以上水域船舶】拖轮最低配员标准
“连续航行作业时间”是指连续24小时之内,船舶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的持续时间(船舶持续停泊不超过4小时的,视为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
500千瓦以上(含500千瓦)
一般规定:船长1人、大副1人、普通船员2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三副1人
150千瓦以上(含150千瓦),500千瓦以下
一般规定:船长1人、驾驶员1人、普通船员1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连续航行作业时间不超过4小时可减免驾驶员1人
150千瓦以下
一般规定:船长或驾驶员1人(工程类船舶、集装箱船、多用途船舶须为船长1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
拖(推)轮船队的驳船如未配备普通船员,则拖(推)轮在按照上述规定进行配员的基础上,驳船数2艘及以下的增加普通船员1人,3艘及以上的增加普通船员2人。

总吨位300及以上除拖轮外的港内作业一般船舶和主机总功率150千瓦及以上的港内作业拖轮,可按每个工班船长或甲板部高级船员1人、轮机部高级船员1人、普通船员2人的标准配员;总吨位300以下除拖轮外的港内作业一般船舶和主机总功率150千瓦以下的港内作业拖轮,可按每个工班船长或甲板部高级船员1人、普通船员1人的标准配员。

六、【J级航段及长江葛洲坝以上水域船舶】液货船类船舶最低配员标准
船长和甲板部
“连续航行作业时间”是指连续24小时之内,船舶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的持续时间(船舶持续停泊不超过4小时的,视为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
总吨位1000及以上的液货船、载运集装箱的船舶

甲板部在一般规定基础上须增配普通船员1人。

总吨位2000吨以上(含2000吨)
一般规定:船长1人、大副1人、二副或三副1人、普通船员2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三副或二副1人、普通船员1人
总吨位1000吨以上(含1000吨),2000以下
一般规定:船长1人、大副1人、普通船员2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三副1人
总吨位600吨以上(含600吨),1000吨以下
一般规定:船长1人、驾驶员1人、普通船员2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
总吨位300吨以上(含300吨),600吨以下
一般规定:船长1人、普通船员1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
总吨位100吨以上(含100吨),300吨以下
一般规定:船长1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
总吨位100吨以下
一般规定:驾驶员1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

轮机部
500千瓦以上(含500千瓦)
一般规定:轮机长1人、大管轮或二管轮或三管轮1人、普通船员1人
150千瓦以上(含150千瓦),500千瓦以下
一般规定:轮机长或轮机员1人、普通船员1人
75千瓦以上(含75千瓦),150千瓦以下
一般规定:普通船员1人
75千瓦以下
一般规定:无

七、其他

相关省级地方海事局、直属海事局辖区特殊规定
因篇幅有限,云南省、甘肃省的特殊规定不做解读

浙江省内河小型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
甲板部
“连续航行作业时间”是指连续24小时之内,船舶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的持续时间(船舶持续停泊不超过4小时的,视为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
总吨位100吨以下
一般规定:驾驶员1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

轮机部
150千瓦以上(含150千瓦),500千瓦以下
一般规定:轮机长或轮机员1人
附加规定:总吨位100以下小型船舶,连续航行作业时间不超过2小时,可减免轮机长或轮机员1人
75千瓦以上(含75千瓦),150千瓦以下
一般规定:普通船员1人
附加规定:总吨位100以下小型船舶,连续航行作业时间不超过4小时,可减免普通船员1人


海船员〔2018〕1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附录3的通知。
通知及规则原文下载:2018032236721705.docx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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