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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吗?
发布时间:2018-11-5 11:09:00       阅读次数:8071    发表人:s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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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就让小编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本船舶证书吧!

                                                                图为保险证书范本

一、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的分类及要求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是船舶防污染证书、文书中的一种,也是船舶投保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凭证,分为三类:《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非持久性油类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对于不同的船舶,其办理要求也不一样:

   1、载运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应当办理《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2、1000总吨以上的载运非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应当办理《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和《非持久性油类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3、1000总吨以下的载运非持久性油类的船舶,应当办理《非持久性油类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4、1000总吨以上的载运非油类物质的船舶,应当办理《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的由来

      在探寻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的由来的时候,我们得先知道为什么要办理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
Q&A

    那么,为什么要办理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呢?

    国际上,国际海事组织制定了《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CLC69/CLC92)和《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Bunker 2002)等国际公约,这些公约规定了适用船舶应投保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我国是上述公约的缔约国,相关船舶已经按照国际公约的要求,投保油污险。

    国内也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等法规,参照相关国际条约,进一步明确了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制度,为中国籍船舶办理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提供了依据。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出台背景

    199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海环法》)是我国建立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的法律基础。该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国家完善并实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制度,按照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由船东和货主共同承担风险的原则,建立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实施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009年9月2日,国务院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防污条例》),并已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防污条例》按照《海环法》的相关规定,参照相关国际条约,进一步明确了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油污保险制度”),用以保障船舶在发生油污事故后,能够具备与其赔偿责任限额相匹配的赔付能力。由于《防污条例》对油污保险制度的规定相对比较原则,需要通过制定相应的配套规章,在上位法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对其予以细化和明确。
为此
    交通运输部于2010年8月19日制定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四、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我国是航运大国,也是石油进口大国。最近十年以来,海上石油运输量逐年增加。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2017年中国进口石油量再次刷新历史记录,突破4亿吨大关,进口增速达到10.1%。大部分进口石油通过海上船舶承运,石油运量的增加和油轮尺度的增大,使船舶发生溢油污染事故风险不断增加,污染处置能力和损害赔偿能力与石油运输量增长不相适应。

    《海环法》、《防污条例》和《办法》的相继颁布实施,进一步明确了我国的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赔偿机制制度框架和原则要求,采用船舶所有人投保船舶油污损害保险和石油货主摊款设立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方式,解决船舶油污引起的环境污染及损害赔偿问题,推动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建立进入实质性阶段。

    我国船舶溢油污染事故频发,给沿海渔业、养殖业以及海洋生态环境造成巨大危害。通过建立船舶油污保险制度,借助保险公司的经济实力,一旦发生油污事故,可以保障船舶污染损失得到赔偿限额范围内的赔偿;也可以解决应急情况下清污启动资金的问题,在被污染的环境进一步恶化之前,得到及时、有效的清理和修复。


五、如何办理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
    中国籍船舶申请办理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核发申请书;
(二)有效的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单证或者其他财务保证证明;
(三)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其中
   第(二)项材料主要包括保单复印件(校核原件)和保险证明。保单是船东和保险人之间的合同文本,约束的是保险人和船东,保险证明是保险人依据保单向海事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船舶具有符合公约(法规)要求的保险的承诺函,约束的是保险人,保险证明是海事主管机关出具保险证书的最重要的依据。

保险证明通常包含以下要素:
  1、主管机关;
  2、船名、船籍港;
  3、船舶所有人及其主要营业地地址;
  4、证明船舶具有符合《办法》哪一条的保单(燃油和非持久,符合第六条,通常国内航行船舶会加上第七条;油污,符合第五条);
  5、保险期限;
  6、保险人或担保人名称及其主要营业地地址;
  7、提前三个月通知(提前三个月通知的写法虽没有硬性要求,但为惯例,此也为保险人申请撤销保险责任后海事机构追回保险证书留有了余地和时间);
  8、签发印章及签发日期。
    需要特别注意的一点是:保险证明不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实际上是保险人向主管机关出具的公文。因此,保险证明签发印章必须是满足商业保险公司要求的保险人公章,而保单专用章绝对不行!

                                                           图为:保险证明范本


六、关于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额度
    目前,适用于我国的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限额的有关的公约、法律法规主要有:《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和《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决定》(1993年11月7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1月15日交通部令第1号)等,分别规定了各自的适用船舶及其责任限额。

    其中,《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未直接规定船舶的责任限制,只是允许船舶根据适用的国内法或国际限制体系规定的责任限额。《海商法》中也没有单独的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限额,而只规定了人身伤亡和非人身伤亡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其中船舶油污染损害适用于非人身伤亡请求的赔偿限额。

    基于此,《办法》中分别依据现有的不同管理规定对于不同的船舶及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额度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即:
(1)载运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其额度应满足《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2)除(1)外的载运油类物质的船舶和1000总吨以上载运非油类物质的船舶,300总吨以上的,其额度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关于非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的规定;不满300总吨的和从事我国港口之间货物运输或者沿海作业的船舶,按照《海商法》授权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额,其额度应满足1993年交通部令第一号令的规定,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关于非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的规定限额的50%计算。

    具体规定见《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

    第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航行的载运散装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投保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其他财务保证,应当不低于以下额度:
(一)5000总吨以下的船舶为451万特别提款权;
(二)5000总吨以上的船舶,除前项所规定的数额外,每增加一吨,增加631特别提款权,但是,此总额度在任何情况下不超过8977万特别提款权。


    第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航行的载运非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以及1000总吨以上载运非油类物质的船舶,投保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其他财务保证,应当不低于以下额度:
(一)20总吨以上、21总吨以下的船舶,为27500特别提款权;
(二)21总吨以上、300总吨以下的船舶,除第(一)项所规定的数额外,每增加一吨,增加500特别提款权;
(三)300总吨至500总吨的船舶,为167000特别提款权;
(四)501总吨至30000总吨的船舶,除第(三)项所规定的数额外,每增加一吨,增加167特别提款权;
(五)30001总吨至70000总吨的船舶,除第(四)项所规定的数额外,每增加一吨,增加125特别提款权;
(六)7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除第(五)项所规定的数额外,每增加一吨,增加83特别提款权。


    第七条 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货物运输或者沿海作业的船舶,投保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其他财务保证,其额度按照第六条所规定额度的50%计算。


注:特别提款权SDR,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创设的一种储备资产和记账单位,目前汇率大约1SDR=9.59RMB。SDR汇率每天变化,而保单中的额度一般为人民币,至少保证签发日的额度换算为SDR满足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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