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散货船,2005年安放龙骨,挂方便旗,日前在中国某港滞留,其中有两项滞留和二副工作疏漏有关(当然,船长负有更主要的领导责任): 1、从2018.10.2起到现在的三个航次,均未制定航次计划Last three voyage plans not made since 02-Oct-2018。 2、从2018.8.30起到现在,所有航海出版物均未改正更新All nautical publications fond not corrected up to date since 30-Aug-2018。 下面说明一下滞留依据: 【1】SOLAS CV/R34条要求: 1、船长在开航前,应考虑IMO制定的指南和建议案(参见IMO A.893(21)号决议通过的《航次计划指南》),确保预定航程已根据有关区域的相应海图和航海出版物作了计划。 2、航次计划应确定一条航线,该航线:①计及任何相关的船舶航线划定系统;②确保有足够的海上空间作为船舶全航程的安全通道;③预计所有已知的航行危险和不利的天气条件;④计及适用的海洋环境保护措施,并尽可能避免可能对环境造成破坏的行为和活动。 【2】SOLAS CV/R27条要求: 海图和航海出版物,如航路指南、灯塔表、航海通告、潮汐表,以及预定航程所需的所有其他航海出版物,均应充足并保持更新。 【3】航行计划要求的引申: STCW公约决议2附则A部分第VIII章第2节第2部分要求:①对预定的航次,应在研究所有有关资料后事先作出计划,并应在航次开始前对设定的任何航线进行核实。②轮机长应与船长协商,预先确定计划航次的需要,并考虑对燃料、淡水、润滑油、化学品、消耗品和其他备件、工具、供应品的需要以及任何其他需要。
转自《刘老轨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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