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II-2章15.2.2.1条要求:应培训船员熟悉船舶的布置,及可能需要其使用的任何灭火系统和设备的位置和操作。 【2】第III章19.3.4.1条要求:在制定消防演习计划时,对在根据船型和货物类型而可能发生的各种紧急情况下的常规做法,应给予充分考虑。 【3】第III章19.3.2条要求:每名船员每月应至少参加一次弃船演习和一次消防演习。如有25%以上的船员未参加船上的上个月弃船和消防演习,应在该船离港后24小时内举行该两项船员演习。 【4】第III章19.3.4.2条要求:每次消防演习应包括: 1、向集合站报到,并准备执行应变部署表所述的任务; 2、起动一个消防泵,要求至少射出两股水柱,以表明该系统是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 3、检查消防员装备和其他个人救助设备; 4、检查有关的通信设备; 5、检查演习区域内的水密门、防火门和挡火闸,以及通风系统主要进出口的工作情况;和 6、检查供随后弃船用的必要装置。 【5】第III章19.5条要求:举行集合的日期、弃船和消防演习、围蔽处所进入和救助演习的详细情况、其他救生设备演习以及船上培训,均应记载于由主管机关规定的航海日志内。如果在指定时间内未举行全部集合、演习或培训项目,则应在航海日志内记述其原因,和已举行的集合、演习或培训项目的范围。 【6】第III章第19.3.1条要求:演习应尽实际可能做到像真实发生了紧急情况。 【争议】第III章第19.3.2条,对弃船和消防演习,如25%以上船员未参加上个月演习,应在离港后24h内进行演习。随之而后的要求:当船舶经重大改装后首次投入营运时,或有新船员时,应在开航前举行这些演习。这里的“或有新船员时”,不同人有不同的理解,本人也多次听人争论对这六个字的理解。 让我们看看英原文:When a ship enters service for the first time,after modification of a major character or when a new crew is engaged, thesedrills shall be held before sailing. 是公约要求的模糊?是翻译得不够准确?还是IMO关于此条另有解释?
刘老轨工作室 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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