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法实施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8号),2019年8月1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 ),该办法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而2012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旧办法》和《海船员【2013】266号》等10份“补丁类”规范性文件于2019年9月1日同时废止。
二、《新办法》实施后船员考试和办证 有哪些新变化 (一)考试方面新变化: 1.考试地点:一是学员适任考试初考须向培训机构所在地有考试权限的海事局申请;二是补考评估项目应向初考海事局申请,补考理论科目可向任有权限的海事局申请。 2.补考次数:《新办法》规定理论考试和评估补考次数分别计算,可各5次。(《旧办法》规定不论申请几门理论考试或几项评估都视为一次补考,最多5次。) 3.考试科目方面: 一是未满500总吨的船长、大副、三副申请“吨位提高”新增了理论考试科目,共4门(航海学、船舶操纵与避碰、船舶管理和船舶结构与货运); 二是未满750千瓦的轮机长适任证书再有效抽考理论考试科目增加了“动力设备拆装”; 三是高级值班水手和高级值班机工“职务晋升”考试只有评估项目(较《旧办法》删减了理论科目)。 4.成绩“无限转沿海”:无限航区船长和驾驶员适任考试时,允许英语成绩不及格转沿海成绩的的英语科目仅限“航海英语”理论考试科目。(《旧办法》则允许“航海英语”理论科目和“航海英语听力与会话”评估项目都不及格或其一不及格均可降转沿海成绩。) 5.见习资历认可方面新增内容:第十六、十七条规定了学员培训期间在船见习资历有条件的全部或部分计入相应职务的见习资历。 6.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考试申请表变化:
(二)办证方面新变化: 1.完成见习的船员办理适任证书,须到最后作出鉴定结果的公司所在地有权限的海事机构办理。 2.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申请新证时,需注销旧证书。 3.Z02(艇筏)、TO1(油操)、TO2(化操)、TO3(液操)和TO8(高速船)过期再有效换证,免于资历和见习的要求。 4.持有“11规则”生效前签发的值班水手、值班机工证书换发“11规则”适任证书须持有有效的相应培训合格证书。 5.两港间航程50海里及以上客船船员办证上,对“11规则”补充规定了客船上高级船员适任证书所需其他种类海船上的资历不限于5年内;以及初次申请消客船限制的电子电气员适任证书的资历和客船见习要求。 6.在客船(滚装客船)上任职的船员需在适任证书上消除客船任职限制,包括了普通船员。(《旧办法》只规定客船上任职的船长和高级船员需在适任证书上消除客船限制,而普通船员无需在适任证书上消限。) 7.适任证书信息变更(持证人身份证号码、种类和姓名、出生日期、国籍、签名、照片、性别等发生变化)要求本人到原发证机关现场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证明。 8.海事中灭失的适任证书补办不再要求提交海事事故证明,按照《11规则》规定提交补发申请、遗失公告或公证书(已通过信息采集和证书核对及系统校核通过,免于提交)。 9.《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栏目内容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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