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舷梯/登离船装置的布置和检验要求
发布时间:2019-9-20 13:51:00       阅读次数:6109    发表人:s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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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约对登离船装置的要求
1.1 SOLAS II-1/3-9条的要求
根据SOLAS II-1/3-9条(海安会决议MSC.256(84修订),凡是2010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必须在船上安装经认可的登/离船设施,以备在港口或港口相关操作时使用。该登/离船设施必须根据MSC.1 Circ.1331通函的要求进行建造、测试、安装及维护。而安装于2010年1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上的舷梯,如果在该日期以后更换的,也必须尽可能的符合上述的规定。

MSC.1 Circ.1331通函中规定,登/离船设施应远离工作区域,以及货物或其他物体悬挂吊装时可能通过上方的区域。该登/离船设施的目的和使用方式与引航员登/离船装置是不同的。

用作港口登/离船用途的舷梯,其长度应保证在最大的设计操作角度,最下端的平台应不高于水面600mm(最轻载水线),而最大的设计操作角度则不应大于55°。

对于散货船、集装箱船和其他货舱段有大舱口的船型来说,由于在装卸货物时,船中的半船长范围内基本都处于货物吊装的下方,因此这些船舶的如在设置中部舷梯就无法满足SOLAS的要求,通常在尾部靠近上层建筑的两舷布置舷梯。又考虑到船体尾部线型通常都向内收,舷梯布置一般都达不到船的最大型宽处,舷梯一般都采用朝向船首的布置方案。当然有的船型尾部丰满,也有朝向船尾的,这个方向是没有强制要求的。

图1、图2是典型的散货船和集装箱船舷梯布置。

而对于油船,化学品船等货舱区没有大舱口的船型,除了中部集管区的油管吊范围内可能处于货物吊装的下方外,货舱区的其他位置基本都可满足登离船的要求,因此,在舷梯的布置时,只需考虑船中部半船长范围内的舷梯避开油管吊范围,即可省去在尾部另设一套舷梯的麻烦。

图3为油船舷梯典型布置。

1.2 SOLAS V/23条的要求
根据MSC.1 Circ.1375通函对SOLAS Ⅴ/23条(决议MSC.308(88)修订)的统一解释,凡是在2012年7月1日及以后建造或签订建造合同的船舶,都必须安装满足相关要求的引航员登离船装置。修订后的SOLAS Ⅴ/23条取消了机械式引航员梯绞车的使用,2011年11月30日通过的大会决议案A.1045(27)废除了原大会决议案A.889(21),新的决议对引航员软梯以及组合使用的舷梯的型式有了一定的修改。主要修改如下:

和引航员软梯组合使用的舷梯,其长度应满足其倾斜角度不大于45°,舷梯的宽度应不小于600mm;请注意,此角度与纯粹的码头用舷梯最大角度不同!

舷梯的下平台在其使用时保持水平,并靠近船舷侧,下平台距水面高度至少为5m;

和舷梯组合使用的引航员软梯和舷梯下平台的水平距离应为0.1~0.2m之间。

目前,中部引航员软梯及舷梯的设计可能并不能满足上述修改的内容,船舶设计者在船舶布置时,应根据这些新的要求,重新计算舷梯的长度以及舷梯和引航员软梯组合的方案。

对于新造船,可能会导致船舶每一侧都要求分别安装两部舷梯,一部作为在港口处使用,并确保该舷梯放置在货物或其他物体悬挂吊装时不可能通过其上方的区域,如起居处所附近;另一部安装于船舶平行中体部分,用于引航员登/离船的位置。

其他细节可以参考下面图示,本图来自MSC.1 Circ.1428通函,基本上与ACP当局的图示一致。

1.3 ACP巴拿马运河当局的要求
参见ACP过河须知N01-2015版,根据10.e和10.f的要求,运河当局要求二者必须同时提供,无论登乘甲板距离水面的高度是多少,且引航员梯和舷梯需布置在平行中体长度及船中半船长范围内。

这就意味着,如果船舶中部干舷距离轻载水线的高度小于9m(考虑15°横倾),按照SOLAS的规定,可以仅配备一部引航员软梯,而不必配备舷梯;但如果该船需要通过巴拿马运河,则仍然需要配备满足ACP要求的舷梯。

如果不配舷梯,船舶在通过运河水域时,巴拿马运河当局可能会要求使用一艘拖轮来保持船舶不动,这被认为是船方缺陷造成的,拖轮的费用需由船方支付,并可能造成严重的延误。

巴拿马运河的这一规定可能会造成某些中小型船舶,为了同时满足SOLAS和ACP的要求,必须配备4部舷梯,这会使已经比较紧张的甲板面布置更加拥挤。

2 舷梯布置方案
2.1 尾部舷梯
(1) 集装箱船、散货船等货舱区处于货物吊装范围下方的船舶;
(2) 不通过巴拿马运河的中小型船舶;
(2) 干舷甲板距水面高度小于9m(最轻载吃水,考虑15°横倾)。

同时符合以上情况的船舶可仅在尾部上建区域左右舷各设一部舷梯,引航员梯仅需配备软梯即可。

2.2 中部舷梯或尾部舷梯
(1) 油船、化学品船等货舱区露天甲板不堆放货物,或不通过大型起重机吊装货物的船舶,可仅在中部设一部舷梯,或在生活区域设舷梯,但中部部舷梯需避开软管吊装区范围;
(2) 上层建筑处于船舶中部的中机型船舶,或大型集装箱船等采用双岛式上层建筑的船舶,由于生活区域基本处于船长半长区域,且处于平行中体处,可在该区域设一部舷梯,该舷梯需同时满足SOLAS和ACP的要求,如图4所示。

2.3 中部舷梯+尾部舷梯
(1) 上述仅需在尾部设舷梯的船舶,如需通过巴拿马运河,无论船舶大小,为满足ACP的要求,必须在船中再设一部舷梯;

(2) 如果干舷甲板距水面高度大于9m(最轻载吃水,考虑15°横倾),为满足SOLAS引航员登离船装置的规定,无论是否通过巴拿马运河,都必须在船中再设一部舷梯。

3 舷梯布置设计的要点
3.1 SOLAS和ACP舷梯要求的区分
由于SOLAS引航员登离船装置规定,2012年7月1日起,对中部舷梯在和引航员软梯配合使用时的角度不得大于45°,而巴拿马的引航员舷梯最大角度目前仍为55°。设计者在设计时应注意区分,特别是当船舶的干舷甲板距水面高度小于9m时(最轻载吃水,考虑15°横倾),由于引航员舷梯无需满足SOLAS的要求,中部舷梯仅需满足巴拿马运河的要求,即最大55°倾角,下平台距水面约1m高即可。

3.2 大型船舶尾部舷梯的型式
在某些大型船舶上,若按SOLAS要求需将舷梯布置在尾部生活区,但由于船舶线型的原因,尾部舷梯处的甲板线型瘦削,此处舷边距最大船宽有一定距离。如采用常规设计的舷梯,在船舶停靠码头后,舷梯下平台离码头尚有几米距离,人员无法登/离码头。为解决这种情况,需采用旋转外展式舷梯,如图5所示。

图5 远距离外展式翻转舷梯

该舷梯通过翻转钢索组合收藏实现大型舷梯的平稳垂直翻转收藏,即将舷梯翻转吊架设计为轨道式,在轨道内设有滑移装置,当翻转吊架处于水平工作状态时,滑移装置通过牵引实现平移外伸,从而带动舷梯围绕舷梯上端上平台转轴旋转外伸出舷外。该舷梯结构的特点是需要有满足吊架长度的高度位置,但无需占用太宽的甲板面,操作方便、安全可靠、自动化程度高。

3.3 尾部舷梯与导缆孔的配合
如果船舶需通过巴拿马运河,尾部12~16m通常布置一组巴拿马导缆孔,而当尾部需设置舷梯时,应尽量避免巴拿马导缆孔的范围,如无法避开,可将舷梯的梯架收藏位置高度提高,将导缆孔布置在舷梯下方,舷梯的高度和位置应确保舷梯收藏和收放时不会碰到导缆孔,且舷梯的立柱和紧固装置也不会影响到缆绳的走向。

4 舷梯检验要点
4.1 舷梯和绞车的标准
根据MSC.1 Circ.1331第2.1款的要求:
(1) 舷梯的制造标准,应满足ISO 5488:1979《造船—舷梯》;
(2) 舷梯绞车的标准,应满足ISO 7364:1983,《造船和海上结构—甲板机械—舷梯绞车》。

4.2 舷梯试验
(1) 舷梯静态试验:
舷梯,包括绞车附件安装以后的静态试验,取Max{设计载荷,最大工作载荷},数据参考厂家证书和试验报告。试验载荷沿舷梯长度方向均匀分部。
按照ISO 5488:1979的第1.6.4款要求,每踏步水平方向载荷为735kN,亦即75kg,所以有些验船师或船东代表要求按82.5kg试验是不合理的,因为舷梯既非救生设备,也与上述要求矛盾。

根据MSC.1 Cir.1331 / 5.3.2条和5.3.3条,舷梯最大弯矩位置,因而试验应使舷梯处于水平方向。
静态试验结果,应确保舷梯无变形。别以为开玩笑,看看下面图片,你就知道不适当的重物加载顺序会造成什么后果,铝合金的舷梯并不是那么rigid的!
(2) 绞车动态试验
参考ISO 7364:1983,并按照Cir.1331 / 3.6.2条要求,起升降落至少两次。

4.3 其他相关检查
通函第3.3款要求,救生圈带灯和绳,当登离船装置在使用时,在其附近应备有一只带有一只自亮浮灯和一根救生浮索的救生圈,以供即时使用。
通函第3.2款要求,“足够的照明应予以提供,以照亮登离船设施、甲板上人员登离船和装置控制的位置”,但并没有说明是否为应急照明。船海人公众平台认为,既然是非救生设备,也不属于集合站、登乘区域,因而应急照明并不是必须的。
通函第3.5款要求,在每部舷梯或跳板梯的两端应设置一块标记牌,以清楚显示安全操作和负荷限制,包括最大和最小允许设计倾斜角、设计负荷、最大底端板负荷等等。如果最大操作负荷小于设计负荷,则最大操作负荷也应显示在标记牌上。

5 文件和证书
核查舷梯证书,制造厂是否声明符合MSC.1 Cir.1331 ,舷梯制造标准是否引用ISO 5488:1979等等;
按照IACS Rec.119 Rev.1的要求,船级社完成满意的初次检验后,出具一份证明文件。ps,虽然码头所用舷梯列在公约构造安全章节,但却属于设备安全检验的范畴。

6 检查和维护
根据通函第4.1款,舷梯包括相关的绞车和配件,应按SOLAS III/20.7.2 要求的适当时间间隔,并根据制造厂说明书进行适当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预期用途的适用状态,并考虑任何与安全负荷相关的限制。

所有支持登离船设施的钢丝绳,应按SOLAS III/20.4 条规定予以维护。

作者:李方杰 来源:航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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