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舷梯和跳板的要求
发布时间:2020-8-21 14:37:00       阅读次数:4535    发表人:s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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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事组织MSC.256(84)号决议,通过了对SOLAS公约的修正案,该修正案新增SOLAS CII-1/R3-9条关于“登离船设施”的如下要求:
1、2010.1.1以后建造的船舶,应配备登离船设施,诸如跳板梯(Gangway)和舷梯(Accommodation ladder)。该登离船设施应按照《登离船设施的构造、安装、维护和检查/检验指南》的要求建造和安装。除非主管机关认为符合本规定不合理或不切合实际。
2、对于所有船舶(包括2010.1.1以前建造的船舶)的登离船设施,应按《登离船设施的构造、安装、维护和检查/检验指南》的要求进行检查和维护,以确保其处于预期用途的适用状态,并考虑任何与安全负荷相关的限制。所有用于支撑登离船设施的钢丝绳,应按SOLAS CIII/R20.4条的要求进行维护。
3、舷梯钢丝绳应参照救生艇钢丝绳的要求,按SOLASCIII/R20.4条要求进行保养:降落所用的吊艇索应定期检查,要特别注意穿过滑轮的区域,并在由于吊艇索磨损而需要换新时或按不超过5年的间隔期(取早者)予以换新。
【注】上述跳板梯(Gangway)和舷梯(Accommodation ladder)的叫法,是参照中国船级社2009年第028号通函的翻译。
经MSC.1/Circ.1331号通函发布的《登离船设施的构造、安装、维护和检查/检验指南》,明确了对跳板和舷梯在构造、安装、维护、检查和操作试验等方面的要求,现简单摘取此指南的几点要求:
1、不应设置在货物或其他悬挂重物可能经过其上空的位置,该设施及控制该设施处应有足够的照明。
2、在其附近应备有一个带有一只自亮浮灯和一根救生浮索的救生圈,为满足SOLAS CIII/R7.1.3条的要求,救生浮索不应和救生圈保持连接,仅在应急情况下由使用者进行连接。
3、在每部舷梯或跳板梯的两端,应设置一块标记牌,以清楚显示安全操作和负荷限制,包括最大和最小允许设计倾斜角、设计负荷、最大底端板负荷等等。如果最大操作负荷小于设计负荷,则最大操作负荷也应显示在标记牌上。
4、跳板梯使用时安放水平倾斜角不应大于30°,舷梯使用时水平倾斜角不应大于55°,除非设计和构造的使用倾角大于这些角度,并在上一条的标记牌中做了标记。
5、跳板梯决不能紧固在船舶的栏杆上,除非跳板的设计用于该用途。如果通过舷墙或栏杆的开口放置,跳板宽度范围以外的任何剩余开口应设置足够的栅栏。
6、在人员上下船时,船舶与码头之间可能坠落的舷梯和跳板梯下应安放安全网。
7、舷梯和跳板梯,包括相关绞车和配件,应按SOLASCIII/R20.7.2要求的适当时间间隔,并根据制造厂说明书进行适当维护和检查。另外,每次使用应检查舷梯和跳板梯属具装备、注意扭曲变形、裂纹和腐蚀的迹象。特别当铝质舷梯/跳板梯装有碳钢配件时,应进行可能腐蚀的近观检查。
8、对于前一条的时间间隔,SOLASCIII/R20.7.2要求:每月进行检查,以确保其完整无缺并处于良好状态。检查报告应记入航海日志。
9、舷梯和跳板梯的所有检查、维护工作的修理应予以记录,该记录应包括检修时间、人员或机构名称、下次检查到期日和钢丝绳换新日期。
10、舷梯和跳板梯,应按SOLAS CI/R8条要求进行年度检验。在每第五个年度检验时,对梯子和舷梯的绞车做最大操作负荷的操作试验。试验应在尽可能沿舷梯或跳板梯长度方向均匀施加负荷,并在舷梯或跳板梯的最大弯矩对应的倾斜角的条件下进行。

来源:刘老轨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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