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船舶管理论坛 船舶管理信息 船舶管理工具 船舶管理公司库
当前位置:船舶管理频道首页>>船舶管理圈
船员休息权的法律保障问题
发布时间:2021-2-23 10:18:00       阅读次数:3019    发表人:sun
  [ 收藏本页 ]   [ 打印文章 ]   [ ]  

作者:曹艳春  吴依蒙

2018年11月6日至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上海时指出,经济强国必定是海洋强国、航运强国。[1]高素质的船员是我国海洋强国、航运强国发展的基础。2019年6月25日发布的《2018年中国船员发展报告》白皮书显示,截至2018年年底,我国共有注册船员157.5万人,位居世界第一。保障船员权益,提升船员质量,对建设海洋强国、航运强国具有重要意义。
 
为保障船员基本权利、保障船员安全、舒适和体面的工作,海事劳工组织通过的《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在世界劳工史和海运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对海事劳工界产生深远的影响。该公约于2016年11月12日在我国生效,有利于保护我国船员的利益,为船员提供体面的工作和休息环境、保护船员健康和社会福利待遇,确保把漫长的海上生活对船员生理及心理方面的影响降至最低。船员休息与船东的经济利益有冲突,两者应如何权衡达到共赢,既让船员拥有健康又让船东有盈利,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一、船员休息权的现状和问题
 
(一)船员休息法律规定的现状
 
船员用人单位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根据船员工作性质或航运生产特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按规定报批后,船员用人单位可根据航运生产特点,实行船员其他休息办法。目前,我国的船员用人单位一般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根据不同类型船舶作业的船员以周、月、季、年为周期计算。[2]
 
《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对船员休息权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根据该办法,每24小时内船员至少应休息10小时,休息时间可以被分为2段以内,例外情况下为3段,并且其中一段至少6小时,另外两段不应超过14小时。这种例外情况在任何7天时间内不得超过两个24小时时间段,且连续休息时间之间的间隔不应超过14小时。在任何7天内船员至少休息77小时,例外情况下不得少于70小时。但是,这种例外不能超过连续两周,连续两次例外时间的间隔应不少于该例外持续时间的两倍。该办法第18条规定了船员休息的例外,即遇有紧急情况可以不受上述休息时间安排,但紧急情况结束后需要尽快安排在休息时间工作的船员补休,且保证船员不疲劳工作。
 
(二)船员休息权的问题
 
船员因工作性质特殊,需长时间在一艘船舶的空间里工作、生活和休息。每天面对的事物几乎千篇一律,单调的生活会使他们沉默寡言,信息得不到及时沟通,还要面临海上出现的恶劣气象。长期面对高湿、高噪音、高温的环境,使船员心理上会产生烦躁感,[3]而心理上出现问题容易对船员的休息造成障碍。船员的休息权在实践中容易被侵犯,而船员由于缺乏证据意识,在平时没有意识去收集证据。有时,虚假记录工作时间造成收集证据困难。
 
1、船员休息权法律保障问题的实证研究
 
我们通过问卷调查以及搜集案例数据的方式,对船员休息权中的问题进行实证分析。由于船员职业特殊性,我们在发放问卷时有针对性地通过线上问卷与线下开设船员培训班两种方式去调查数据[4],共计收回157份有效问卷。问卷的设计涉及船员平时休息时间的分段情况、船员补休情况、船东或船长在船上记录船员休息时间的情况,以及船员在遇到休息权被侵害时的救济情况。根据问卷的数据统计情况,图1-1是当船员被要求延时工作,在工作结束后其补休情况;图1-2是船东或船长在船舶航行过程中在对船员记录工作时间、休息时间表上是否存在虚假记录的调查;图1-3是船员在救济休息权被侵害时后续的处理情况。具体见图1-1、1-2、1-3:
 
根据图1-1,超过一半的船员在延时工作后没有得到任何补偿休息或金钱的情况,船员休息权保护问题突出。船员补休是船员休息权的一项重要权利,其在延时加班工作后,理应得到应有的休息来减少延时加班所带来的疲惫感,恢复身体正常运作。虽然补休的方式与正常休息相比对船员休息权有一定损害,但如若出现必须延时工作的情形,延时工作是为了保障更大权益,如危及船员生命健康,便无法避免船员在特殊环境中解决一些紧急问题的情况,在紧急情况结束后应及时让船员得到应有的休息。但是,存在一些船长滥用这些紧急情况的例外规定[5],导致船员在船上得不到应有的休息。

船舶在航行过程中,要求记录船员的工作休息时间,以此监督船东或船长在船上保障船员休息的情况。这样做本身是为了减少船舶航行时难以监督所带来的问题,但一些船东或船长为了避免靠港时上船检查船员工作休息情况不合格,逃避责任的追究,会夸大船员休息时间,做虚假记录。图1-2中显示,能够如实记录船员休息工作时间的情形仅达31%,有69%的船员或多或少遇到过虚假记录船员休息时间的情形。船员在遇到这种情形时会为了避免得罪船东或船长而选择忍气吞声,导致船员在下船后想救济被侵害的休息权时,证据不足难以得到机构的支持。可见,船东或船长在记录船员工作休息时间的情形仍需加强监管,避免上船检查船员休息及保障船员休息权的目的落空。

最后,对于船员在遇到休息权被侵害后选择救济,由上图1-3可知,有57%的船员选择不救济。通过了解,其原因在于一些船员认为与航运企业产生纠纷会得罪企业,造成未来上船机会减少或得不到较好的工作机会。也有一些船员没有救济权利的意识,嫌麻烦或是缺乏法律的基本知识。同时,存在证据不足的情况,在上图1-3中显示25%的船员因证据不足得不到投诉机构的支持而无法获得救济,一方面是由于船员没有搜集证据、保存证据的意识。另一方面是船员在下船后并未想救济自己的休息权,可能由于企业拖欠工资或是其他原因顺带要求自己的加班费,其中时间间隔较大也是造成证据遗失的原因。
 
2、船员休息权相关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
 
我国《宪法》规定了劳动者的休息权,《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休息权作了具体规定。《船员条例》、《船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和《海船船员值班规则》规定了船员的休息权。总体上,我国对船员休息权的保护已基本形成法律体系。但不得不承认的是,目前船员休息权法律保障制度仍需完善。不同行业的劳动者都存在“过劳死”的现象,船员身处远离陆地环境,监督途径有限,同时海上环境复杂,船员休息权极易受到侵害,其疲劳工作无法避免,法律对船员休息权虽有规定,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一定问题。
 
第一,不同类型船员的休息权没有区分,针对性不足;
例如,是否需要分值班船员和非值班船员规定其休息权,因为值班与否对船员工作与休息产生一定影响。在实践中有值班24小时、休息24小时的船员,企业对此辩称值班允许不完全集中精神,与一般的上班有所不同。船员可区分为远洋船员、沿海船员和内河船员,在船上工作休息存有差别。远洋船员常在位于公海的船上工作,当遭遇恶劣天气时,无法在短时间内到达避风港,而内河船员和沿海船员则不同,因而需要探讨船员休息时间的例外规定是否应当分类。
 
第二,缺乏女性船员的具体规定;
航海业主要是世界各地的男性产业,在许多国外沿海地区,人们对船上的女性非常迷信且排斥,认为船上的女性可能是“厄运”的潜在根源。[6]在实践中,女性船员常受到职业歧视。《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下称STCW公约)明确提出男性与女性船员在船员职位上有平等就业权。我们走访了某船员企业,发现近些年航运公司到校园招聘船员时,常常招不到船员,但在我国高校航海技术专业的一些女生往相关公司投简历却没有被录用。女性船员在我国船员数量比例上占很小比例,而在俄罗斯、丹麦、澳大利亚、日本等国都有女船长的身影。女性船员数量的增加有利于船员的心理健康发展。
 
随着科技的进步船舶智能化的提升,未来女性船员的数量会不断上升,女性船员会越来越被重视。我国对女性船员的相关法律规定较笼统,《海船船员值班规则》规定船长在安排船员值班时,应当充分考虑女性船员的生理特点,防止其疲劳工作。该规定没有硬性规定指标,在实践操作灵活性大,无法保障女性船员身体健康。女性船员由于生理构造与男性船员不同,其在船上工作时可能会因性别等生理原因无法与其他船员一样高强度工作,需要规定特殊的休息时间。
 
3、船员休息权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第一,船员对侵害其休息权行为的维权意识不足;
根据前文问卷的调查可以发现,船员在遇到侵害休息权时,很少在第一时间选择救济途径,常是与拖欠工资、赔偿金、船舶优先权等诉请一起提出。而且,船员在向法院起诉后多因证据不足导致船员的加班费诉请得不到支持。究其原因,有的船员担心因起诉会得罪企业,认为长时间的加班是船上工作的常态,如若拒绝加班极易被解雇;[7]有的船员在下船后未第一时间寻求救济,对自身权益的保护意识不足,在权益被侵害时也没有去收集相关证据,随着时间的流逝保存证据更加不容易。
 
第二,船东或船长虚假记录船员工作时间;
通过前文的问卷调查发现,仅31%的船长保持正常记录船员工作时间,而69%的船长或多或少曾记录虚假的船员工作时间。依据《船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的规定,船员的作息记录表应当准确反映船员在船上工作的作息,船员延时工作都需要被记录在表上,且记录表在船舶靠岸时供相关部门上船检查。但在实践中,船长或船东执行不到位,导致这一规定的立法目的落空。船一旦离岸,船上的活动就很难受到有效监督。在工作安排表上,没有将最长工作时间与最短休息时间安排进去,而且船员自身没有及时更新其每日的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在船员超时工作后也未安排补休[8],极易导致船员疲劳操作船舶。
 
实践中,船员实际休息时间与法定休息时间有很大差别。[9]船员的作息记录表上写着8小时,表面上没有违反《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要求的在任何24小时内休息至少10小时的要求,但船东通常会制造虚假纪录以掩盖船员漫长的工作时间。[10]船长尽量将工作时间缩短到法定工作最长时间内,可能把加油等日常工作时间作为船员的休息时间。[11]这就使船上船员休息时间的记录内容的真实性很难核实。[12]船舶在海上航行时,船舶与陆上物理空间的间隔,除检查船上书面记录外,没有更有效的手段确认船员的休息时间,从而这一措施最后流于形式。
 
二、船员休息权特殊保护的必要性
 
(一)船员职业特殊性的需要
 
1、国际上对船员职业的特殊保护
 
航运业对国家经济、全球贸易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船员作为支持航运业发展的基础行业,维护船员的权益是保护航运业健康发展的基础。
 
一直以来,航海具有风险性、不可预测性的特点。根据“Crew Connect Global”会议上耶鲁大学的一份调查结果显示,26%的船员在海上工作感到非常失落、低落。海员因自杀导致的死亡人数占到海员死亡人数比率的6%。以英国为例,2017年因自杀所导致的死亡人数仅占总死亡人数的1%。这意味着,船员自杀致死率是普通民众自杀致死率的6倍。[13]工作的压力、休息以及工作时间不规律等,是造成船员抑郁的重要原因。船员职业的独特性在于其出海后所处环境和心理的特殊,船员在船舶上工作和生活单调封闭,在船上工作时很难与外界有良好的沟通与交流。船上船员人数少造成船员工作任务重,且海上意外风险、事故多,需要消耗船员大量精力与体力。
 
有研究表明,即使现在技术不断发展,使船员与陆上沟通增多,船员仍然面临着心理问题的挑战。船员虽然尽量将海上生活方式同步于陆上生活,但仍然不可能完全一致,因为陆上工作者可以逃离工作环境切换到不同的社会领域,如家庭或其他社区,而船员无法逃离这一切,而这就是船员无法改变的问题症结。[14]船员职业的独特性使船员在社会上成为一个政治、法律和生态上的弱势群体,因为他们不享有与其他劳动者相同的自由,必须离开家庭和社会而工作和生活。[15]
 
船员职业的特殊性早就引起了国际社会的注意。2002年12月12日在伦敦召开的国际海事组织海上保安外交大会上通过的大会决议,鼓励国际海事组织的成员国考虑航运业的全球性,确定了船员的上岸休息作为船员在船工作中造成心理问题的救济。同时,国际劳工组织对于船员权利的统一有着重要的作用。《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为船员提供最低限度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2、船员工作环境特殊对休息的需要
 
船员工作与生活环境的一致性使得船员在休息时很难达到陆上休息的程度。船员在船上休息时,时间相对较短、船体不稳定,休息环境与陆上无法相比,而这些船员工作生活的特殊性使船员对休息有特殊要求。
 
第一,船员休息时间不集中、不稳定;
船员在船上的工作时间与陆上劳动者往往有很大不同。虽然船员与陆上劳动者工作时间或休息时间大致相同,但陆上劳动者一般都有较集中的休息时间。除船长和轮机长没有固定值班时间外,其他船员作息时间表比较规律,但有几点因素要考虑到:一是短航程时船员面临频繁的靠港、作业,难以保证休息;[16]二是海上风险多,易遇紧急情况,船员的作息就容易被打乱;三是高级船员除8小时值班外,还要根据自己的职责完成所负责的其他工作。因此,船员的值班时间看起来虽然与陆上工作者时间相差无几,但实际休息大打折扣。
 
第二,船员休息环境无法与陆地相比;
首先,基于成本考虑,船公司对船员休息环境的投入相对减少,船员休息的房间难以保证舒适度。其次,船舶在海上航行时,船体处于摇晃状态,再加上机舱机器的轰鸣声,船员休息环境嘈杂摇动,并且昼夜不停,长期过度的噪音、振动、极端温度和湿度以及船舶运动都会扰乱船员睡眠,[17]可能造成船员听力下降、精神疲劳、神经性衰弱,船员的休息难以得到很好的保证,对其身体健康和安全工作都带来隐患。最后,船舶在远洋航行时可能跨越时区,黑夜或白天的时间增多或减少,当白昼时间延长,昼夜节律与所到目的地的光照与黑暗节律不符,使船员容易失眠。[18]
 
(二)船员职业长远性发展的需要
 
1、提升船员职业吸引力的需要
 
船员休息不足,短时间内可能会使船员身体机能暂时性下降,对事物判断能力降低,长期如此会使船员的身体健康受到损耗。一方面,船员在经历船上工作休息不足等造成心理或生理上问题后,会产生不再愿意继续上船工作的心理;另一方面,船员行业曾经在国内是非常体面且赚钱的工作,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陆上劳动者收入水平迅速提高,陆上与海上劳动者工资差距逐渐变小,加之船上条件艰苦,相较之下陆上工作条件更为优越,许多人不愿意去做性价比低的工作,船员职业的吸引力逐日下降。
 
除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的工资相对陆上工作者工资比较高外,其他职务的船员如大厨、电工等的工资与陆上工作者相比也不具有很大优势。艰苦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和较低的工资给招聘船员带来了挑战。航海工作是艰苦的工作,没有适当的放松和娱乐。[19]我们走访的航运企业讲述现在去大学航海专业招聘毕业生,常常无功而返。可见,如今船员职业的吸引力低下问题已经成为这个行业的负担。许多人经过几年船员工作就选择改行。船员的职业吸引力每况愈下,最后可能危及航运人才的可持续发展。
 
2、培养高级船员人才的需要
 
2019年9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交通强国建设纲要》,提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交通干部队伍。我国船员虽然数量大,但高级船员数量占比并不大。高级船员需要时间的历练。我们在航运公司走访了解到,实习三副要做到船长,最快也需要7、8年时间。在实践中,上岗几年后就因为工资不高、船上生活艰辛,经常加班疲劳工作,而相比陆上工作工资待遇与所负辛苦相比不具有吸引力,船员可能会选择其他陆上工作。许多船员在工作几年后就离船选择其他职业,已成为普遍现象。长此以往,高职位人才平均年龄增大,新鲜血液输入过少,导致高技能船员人才缺失、向外流动性增大,给该行业带来严重打击
 
(三)船舶安全航行的需要
 
船员的休息权与生命健康权密切相关。首先,船员的休息权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使船员在劳作后恢复身体机能,避免船员身体健康受损,也有利于船员能够继续生产劳作。海上作业的风险性、艰苦性、封闭性给船员的生理心理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给予船员足够的休息,使船员恢复身体机能,才能减少船上工作给船员生理心理造成的损害,因而保障船员休息权是为了保障船员的生命健康权。其次,船员休息不足导致疲劳工作会给船舶航行带来安全隐患。当船舶在海上航行时,需要船员保持注意力集中,而当船员疲劳工作身体机能下降,无论一个人技能、知识、能力如何,都会受到疲劳的影响。即使一名船员在航行开始前具有船上工作的能力,如若其长时间工作,少睡一至两个小时,表面上该船员能继续工作,但事实他可能已经因疲劳工作而不适任船上工作。[20]船上作业要求船员保持持续的注意和警觉[21],国际海事组织文件“疲劳导则”也提到船员疲劳会引起其操作能力下降。[22]因此,疲劳会直接影响船舶航行的安全,导致船员操作失误,进而造成船舶安全事故的发生。
 
疲劳一直是人为错误导致事故的主要因素。近年来,海上事故的发生因人为因素造成的比例上升,使人们越来越关注船员的休息问题。[23]美国海岸警队曾经对近年发生的279起海上事故进行分析,表明约16%的海上事故和33%的人身伤亡事故与船员疲劳操作有关。例如,2004年4月23日发生的一起船舶碰撞事故,该轮船长将近51小时没有得到正常的休息,先与一艘渔船发生碰撞,在碰撞后靠码头接受了海事局和公司长时间的海事调查和其他事务处理,重新启航后又在长江口深水航道灯浮附近与进口船发生碰撞。根据调查,该船长由于没有正常休息,体力处于临界处,在其接收到船舶危险信号时,因疲劳等问题未引起其重视和纠正,最终造成船舶碰撞。[24]
 
为了使船员有足够的休息时间保证其安全操作船舶,STCW条约通过规定船员的最少休息时间,期望能解决船员疲劳问题。但培训演习、紧急事件等使该条文需要灵活解释。在短途海上航行中,船员需要进行大量工作,这些工作可以解释为“紧急情况和在执行与安全或防止、减轻污染至关重要的职能”等情况,船员的休息时间不可避免地直接受到影响。[25]另外,航运企业近几年受国际经济形势影响,运输收入减少,在维持自身运营困难的情况下会选择减少船员数量。国际上对最低船员配额数有规定,最低船员配额显然对船员的休息会有一定影响。这是因为,最低船员配额数可能导致船员工作量大,休息不足,会造成疲劳工作。疲劳工作使船员判断能力严重下降,在遇到紧急情况时,极有可能会做出错误决定,造成巨大损失。船员休息不足所带来的疲劳是船舶发生碰撞等事故的人为因素,而保障船员休息权是减少船舶发生事故的重要途径。
 
三、国际公约、其他国家及地区船员休息权法律保障的比较研究
 
我们研究了国际公约、英国、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关于船员休息权的规定,可以借鉴部分规定加强对我国船员休息权的保障。
 
1、对未成年船员和女性船员休息权的特殊保护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导则B2.3部分是未成年船员的指导性规定,对成员国的法律规定具有建议性质。依据这一规定,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船员的工作时间应控制在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以内,并应该允许连续工作2小时后有15分钟休息时间,除非船舶发生危及船员生命等安全问题的紧急情况。此外,未成年船员在用餐时应留有充分的时间,保证日间正餐至少有1小时的休息时间。
日本《船员法》在第九章特别规定了女性船员和未成年船员的休息权,其中第86条和第88条规定未成年船员和孕妇船员的夜间劳动限制,夜间8点至第二天早上5点禁止工作,除非其在与此不同的时刻之间连续上午零点前后连续9小时休息;女性船员除补偿休息日外,一周至少休息一日。鉴于女性的生理结构,在生理期时,女性船员可以请求不工作。[26]
 
我国台湾地区“船员法”对未成年船员和女性船员作了特殊规定,即其具有不在晚上8点至第二天早上6点这一时间段内工作的权利,除非已满16周岁且连续休息9小时,或者发生了其他影响安全航行的事由,如防火需求、意外事故。
上述女性船员休息权的特殊规定值得我国借鉴。虽然女性船员在我国的占比不大,但基于航运业的未来发展方向和国际上对女性船员的认可程度,女性船员数量的增加有利于解决船上船员性别偏差造成船员的心理问题,也随着科技的发展船上条件会越来越好,女性船员在未来的数量会逐步增加。女性船员的生理构造与男性船员不同,相比男性船员身体素质较弱,对女性船员休息权进行特殊除有针对性地保证女性船员的休息权外,还可提高女性船员的职业吸引力。
 
2、分类规定船员休息权
 
韩国《船员法》第六章规定了船员休息权。一般情况下船员每日劳动时间不超过8小时,但对于每周最长工作时间规定不同。具体而言,在700吨以上船舶值班的船员每周不超过56小时,但如确有需要延长工作,延长的时间每日不超过1小时,每周不超过7小时;除航行值班的其他船员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船舶在港停泊期间,船舶所有人应保证船员享有每周至少1日的下地活动时间。在特殊情况下,若有船员在一周内的工作时间不满44小时,可由船长安排其继续工作。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韩国《船员法》将航行值班船员与非航行值班船员的工作时间分别加以对待。[27]该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原因是考虑到航行值班船员与非航行值班船员的工作量和工作性质有所不同。基于对客船旅客的生命财产保护的考虑,韩国《船员法》对载有12人以上旅客的船舶的船员休息时间比货船船员的休息时间保障力度大,其船员每天至少休息12小时,并且有8小时必须连续。
 
英国《2018年商船(海事劳工公约)(工作时间)规例》(The MerchantShipping (Maritime Labour Convention) (Hours of Work) Regulations, 2018)第6条规定了船员的休息权。一般情况下船员在24小时内至少休息10小时,在任何7天期限内至少休息77小时,休息时间最多分成2个时间段,其中之一至少为6个小时,两次休息时间的间隔不得超过14小时,除非有集体协议或海员就业协议另规定。第7条规定集体协议或海员就业协议虽然可以另作规定,但必须保证在任何7天期限内至少休息70小时,并且例外情况不适用连续两周以上,两个例外情况间隔的时间至少是两个例外情况中较长的时间段的两倍;保证任何24小时内休息时间至少10小时,该10小时最多被分为3个时期,其中一个至少6小时,另两个时间段应均超过1小时,连续休息时间段间隔不得超过14个小时,该例外在任何7天时间内不得超过两个24小时时间段。但例外情况不适用距离避风港60英里范围内的船舶,也不适用从事货物或乘客运输的船舶以及只能来往停靠英国的船舶。避风港是指能够保护船舶免受天气影响的任何种类的避难所。[28]
 
韩国与英国对船员休息例外规定都有其独特之处。韩国《船员法》对值班与非值班船员每周最长工作时间上有不同体现,值班与非值班船员两者的工作内容不同这一值得我国借鉴。对于客船与货船船员的不同规定,虽然船舶所载客体不同、价值不同,但船员休息不足导致船员疲劳工作,操作失误给船舶航行带来安全隐患,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与船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在价值上无异,客船与货船的船员的休息权应得到相同的保护。英国的避风港规则对于减少船长或船东对船员休息例外的滥用行为一定作用,值得我国借鉴。
 
四、完善我国船员休息权规定的建议
 
船舶在航行时处于封闭状态,在公海上航行更是与世隔绝,船员在工作结束后只能和少数人交流,船上娱乐活动因成本、场所面积而受限,船员无法在孤寂的工作环境中释放压力。因此,航运公司应优化船员的休息环境,减少因环境问题对船员休息造成影响。例如,提供良好的照明、音乐、供暖、通风和空调,定期对船舶进行维护。此外,更需要通过法律制度的完善和解决实践中船员休息问题,保障船员的休息权。
 
(一)完善船员休息权的法律规定
 
1、细化不同船员休息的法律制度
 
我国船员休息权的相关制度规定比较笼统,不够细化。不同船舶的工作性质和工作量存在不同,不同船员的工作性质等都有差别,如若对所有船员的休息时间规定相同,难免出现对部分船员的休息权有损害,无法契合船员休息的需求。
 
借鉴韩国船员法的有关规定,对值班船员、停港船舶等船员休息进行区分。例如,对值班船员与非值班船员的每周最长工作时间予以规定,值班船员的休息时间相对非值班船员少。也可以借鉴英国的法律。
 
2、加强对女性船员的法律保护
 
海上船员中女性船员相对一般男性船员,体力较弱。在规定休息权时,需要特别关注女性船员。
 
我国在规定女性船员的休息权时,应区分其与男性船员的不同。借鉴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船员法对女性船员的特别规定,避免女性船员在晚间8点至早上5点之间工作,除非有危及船舶安全的特殊情况。而且,日本船员法对女性船员生理期予以规定保护,我国也可以借鉴女性船员在生理期时享有请求休息的权利。我国现行对女性船员的保护只规定结合实际合理安排女性船员的值班休息时间,应当进一步对女性船员值班休息的规定进行具体化,如可以对女性船员的特殊生理期予以照顾,在该期间的值班工作时间予以限制。保障落实这些规定,可以有针对性地保护女性船员的休息权。
 
(二)完善实践中对船员休息权的保障
 
1、提高船员对休息权保障的重视
 
船员对本身休息权的重视程度不够,面对许多操作不规范的船公司侵犯船员休息权的行为,船员除了抱怨,多是被动接受。因此,船员需要不断提高自己的权利意识。
 
第一,培养船员对休息权的重视和收集证据的意识;
船员应当清楚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在遇到延时工作不予补休或调休等侵权事项时,要及时与船东或船公司沟通;如若沟通不成,需收集和保存证据;船员下船后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避免出现错过时效而无法保障自身休息权的情况发生。
 
第二,加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
一方面是通过社会责任呼吁航运企业保护船员休息权;另一方面通过对船员疲劳工作带来工作安全隐患等案例的学习,自觉保护船员的休息权。同时,需要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了解在侵害船员休息权时应当受到的惩罚。要充分认识到航运业是以船员职业健康发展为基础,船员的休息对于企业自身的发展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2、严管虚假记录工作时间行为
 
船员一旦在船上开始工作,在船舶这个封闭的空间里,其工作和休息时间多由船东决定。工作时间记录表格是监督船东是否侵犯船员休息权的主要证据。然而,有的船东或船长在剥夺船员休息权后,为了避免被查,会填入虚假的工作信息。针对此种情况,首先是船员自身要学会保护自己的权益,有意识收集相关证据,据以向有关部门投诉;其次,当船长或船东被相关部门查出确实存在虚假记录工作时间,对于经常损害船员休息权权益的船东或船长,根据其虚假记录工作时间的次数和程度,予以处罚。同时,要对船东或船长进行教育,了解虚假记录工作时间给船员和自己带来的严重后果,进而减少虚假记录工作时间,达到建立记录工作时间的目的,有效保护船员休息权。    
 
五、结  论
 
通过前文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应当完善我国保障船员休息权的法律规定,细化不同类型船员休息的规定,细化值班船员、靠港船舶的船员等不同工作状况下船员休息情况的分类规定,同时对女性船员的休息权予以特殊保护。
 
第二,加强船员在实践中休息权的保障,通过加强船员对休息权的维权意识,以船员自身维权为主,严管虚假记录工作时间的行为,才能最大力度去保障船员休息权。
图片
摘要 Abstract
船员休息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已有一定体系法国,但仍存在规定不具体,在实践中保障不到位的情况。根据船员行业工作的特殊性、未来发展的可持续性以及安全航行的必要,建议进一步完善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细化不同类型船员休息的法律制度,细化值班船员、靠港船舶的船员等不同工作状况下的船员的休息分类规定。同时,对女性船员的休息权予以特殊保护。加强船员在实践中休息权的保障,通过加强船员对休息权的维权意识,同时应严管虚假记录工作时间的行为。

转自《海商法资讯》

船舶管理圈
暂无信息!
[共1/0页] [5条/页] [总条数:0]  第  
我要发表见解
 * 提示:本栏目话题提交后,需要通过审核才能显示
匿    称: * 提问 评论
评论内容: *
 
 
·推荐船舶管理公司
·推荐船员服务公司
·推荐航修公司
·推荐船舶检验/登记入级公司
·推荐物料备件公司
关于船舶管理网  |  联系我们
 
 
航运在线版权所有 2000-2024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辽B2-20160121
 
  中国站 | 国际站  
通用网址 网络实名:航运在线 船舶管理
 
您对航运在线有任何建议或意见请联系我们
 
 
工商认证
客服电话:0411-83010695 手机:17615152981
网警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