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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船合同】航速油耗索赔争议中关于浪高问题的分析
发布时间:2021-3-22 14:07:00       阅读次数:10156    发表人:s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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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Douglas Sea State 3”( 道格拉斯海况3级 )

1920年 ( 也有资料称是1917年 ),Sir Henry Percy Douglas创立了Douglas Sea Scale ( 道格拉斯海标 ),也称为Douglas Sea and Swell Scale,这是一种海况分级标准,把Wind Wave ( 风浪 ) 和Swell Wave ( 涌浪 ) 分为0至9级,并用具体数值加以定性,Wind Wave和Swell Wave可以分别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 笔者并未找到Douglas Sea Sacle的权威出处和具体数值,因此在本文中不作更多解释 )。

在现代散货运输行业中,租船人员惯常加入期租合同中的Douglas Sea State ( 道格拉斯海浪分级表 ) 是从Sir Douglas创立的分级标准中演化而来,用来对海浪的高度进行定义,从而对可以评价船舶实际航速和油耗的好天气时段加以限定。在解读Douglas Sea Scale和Douglas Sea State之前,建议先对海浪的形成有一个初步的了解:

Wind Wave ( 或称为“Sea Wave”) 是由于海风从海面上吹过而引起的,其高度由3个因素决定,即风速、风区长度 ( 或称吹程,即“Fetch Length”),以及海风持续吹过风区的时间。事实上,虽然海浪是在海风吹过的海面上形成的,但其可以通过海水沿着地球上的大圆航线“旅行”很远的距离。这种从其他海域产生,而不是由本地海风吹起的海浪被称为“Swell Wave”。在大多数的开放性海域所观测到的海浪其实是由Wind Wave和Swell Wave结合而成的,而实践中就算是有经验的驾驶员,也很难用肉眼将Wind Wave和Swell Wave加以区分。

因此,现在为国际上的海事机构、组织所普遍接受的对于浪高的定义是“Significant Wave Height”,也就是特定时段内观测到的海浪波峰和波谷高度差的1/3。散货运输行业内经常使用的气象导航机构在其航次评估报告中一般也会体现关于浪高的3个数据值,即Wind Wave、Swell Wave以及Significant Wave Height。Significant Wave Height的具体数值可以通过下面的公式计算得来。

其中:Hwind代表Wind Wave Height;Hswell代表Swell Height。
按照Douglas Sea Scale标准,等级3所对应的数值分别是Wind Wave=1.25 m,Swell Wave=2 m ( 数据来自StormGeo )。所以如果说Douglas Sea State 3代表了Wind Wave 和Swell Wave两个数值的话,那么就分别是1.25 m和2 m;如果说Douglas Sea State 3是一个数值的话,就可以说是等同于Significant Wave Height。再应用上面的公式,可以得出所谓Douglas Sea State 3对应Significant Wave Height的数值大约是2.36 m。

二、争议实例及分析之一

在合同谈判时,承租双方为了避免在浪高方面发生争议,普遍期望对行业内常用的Douglas Sea State 3加以限定,例如:
“DOUGLAS SEA STATE 3 ( THERE,I.E. THE SUM OF WAVE HEIGHT + SWELL HEIGHT UP TO 1.25 ETERS )”( 道格拉斯海况3级 ( 也就是风浪和涌浪加和不超过1.25 m ))。

合同执行完毕后,会有租家提出航速索赔但被船东拒绝,拒绝的理由之一就是按照船东对于上述条款的理解,应该是将Wave Height和Swell Height的观测数字加和,并把所有结果超过1.25 m的观测样本从好天气中排除;反观租家所提供气导报告,大部分观测样本中Wind Height和Swell Height数值加和都超过了1.25 m。

针对上述理由,租家会称简单加和Wind Height和Swell Height数值的计算方法既不符合行业惯例,也不符合航海技术,因为船舶在航行中所遭遇的水流影响是综合的,应该按照行业内接受的方法计算出对船舶造成影响的Wind Height和Swell Height的结合值,再与1.25 m进行比对。

另外,在合同条款中使用数学符号“+”的效力是什么?数学符号的使用更多是在数学公式中,虽然基于行业习惯,租船业务员在合同谈判尤其是在定约概要 ( Clean Recap ) 的起草中经常会使用符号和缩略语,但因此而导致争议的情况也并不少见。“+”可能是表示加 ( plus ),也可能表示和 ( and ),在遇到吹毛求疵的租家的时候,其可能会强词夺理,即使船东声称在签订合同时租船业务员的本意是其中一个,也需要找到具体的谈判过程 ( 包括来往邮件、社交软件聊天记录等 ) 加以佐证,而找不到证据的情况也是很多见的。

结合前面对于Douglas Sea State 3和 Signifi-cant Wave Height的解读以及数学符号“+”可能有的意思表达,对于上述语句仍然可能会有3种不同的解读方式,也就是:
(1) 将Wind Wave和Swell Wave的高度分别进行限定,且均为最高1.25 m。
(2) 将Wind Wave和Swell Wave的数值加和后的结果限定为1.25 m ( 船东的解读 )。
(3) 将Wind Wave和Swell Wave的数值按照Significant Wave Height公式计算的结果限定为1.25 m ( 租家的解读 )。

但是,不论如何解读,上述条款的内容本身就与Douglas Sea Scale标准中的数值相冲突,因此并不利于减少争议。

三、争议实例及分析之二

另外一种常见的合同条款写法是:
“AND UP TO DOUGLAS SEA STATE 3 ( UP TO MAXIMUM 1.25 METERS HEIGHT FOR WAVE AND SWELL )”( 不超过道格拉斯海况3级 ( 风浪和涌浪最高为1.25 m ))。

虽然Sir Douglas在他的模型中并没有明确地定义所谓 “State 3”,但如果要给所谓Douglas Sea State 3进行定义,那么这个定义本身已经具备了具体的数值,即Wind Wave=1.25 m,Swell Wave=2 m ( 数据来自StormGeo )。

如果在合同条款中用Douglas Sea State 3来限定好天气下的浪高,实际上并不需要再对具体数值进行限定,也就是说,限定了具体的数值,如果与Douglas Sea State 3本身的数值不一致,反倒引起争议。

因此,如果合同双方因为上述合同条款引起争议并诉诸伦敦仲裁,仲裁庭对于该条款的解读可能出现不同的结果。简单来说,仲裁庭认定的好天气下的浪高可能是:
(1) 2.36 m。按照Significant Wave Height的计算公式,应用Douglas Sea Scale模型中的数值,即Wind Wave=1.25 m,Swell Wave=2 m。
(2) 1.77 m 。按照Significant Wave Height的计算公式,应用括号中定义的数值,即Wind Wave=1.25 m,Swell Wave=1.25 m。
(3) 直接使用括号中的数值,即1.25 m,并分别限定Wind Wave和Swell Wave。
(4) 直接使用Douglas Sea State 3的数值,即1.25 m和2 m,并分别限定Wind Wave和Swell Wave。

四、伦敦仲裁案例

正如在撰写本文的时候笔者并未找到Douglas Sea Sacle的权威出处和具体数值,单独地约定Douglas Sea State 3而不加入任何的限定恐怕仍然会导致争议的发生,而且不同的仲裁庭基于不同的合同条款,对浪高的判定可能也是不同的。

1.London Arbitration 26/19,相关合同条款:

第74条:“… THE SEA STATE UP TO DOU-GLASSEA SCALE 3 ( MAXIMUM 1.25M)”( 海况等级不超过道格拉斯海况3级 ( 最大1.25 m ))。

仲裁庭在裁决中主要考虑了合同下扣租权利、逆流、气导公司计算方法、好天气的认定等问题。但因为仲裁裁决的私密性,劳氏海运法律通讯 ( Lloyd’s Maritime Law Newsletter ) 并没有披露相关气导报告,所以笔者并不清楚仲裁庭在把“Douglas Sea Scale 3(maximum 1.25m)”作为好天气评判标准的基础上,是单独考虑Wind Wave和Swell Wave,还是把气导报告中的Significant Wave Height数值直接与1.25 m进行比对。但考虑到Douglas Sea Scale的具体数值难以查明,而且在上述条款中只给出了一个限定数值,笔者认为仲裁庭把气导报告中的Significant Wave Height数值直接与1.25 m进行比对的可能性比较大。

2.London Arbitration 27/19,相关合同条款包括:

第46条:“It is understood, that notwithsta-nding anything to the contrary herein,warranty applies only to speeds and consumptions as stated above under good weather condition,smooth sea,without exceeding Beaufort Scale wind force 4 or Douglas Sea State 3,without adverse current ”( 上述关于航速和耗油的保证,仅适用于好天气条件下,风平浪静且不超过蒲福风力4级和道格拉斯海况3级,没有逆流 ),以及;
第77条:“… Douglas Sea State to be defined as per WMO publication No 8/Mariner’s Handbook NP100 ”( 世界气象组织出版8 号海员手册NP100 )。

仲裁庭认为上述WMO publication No 8/Mari-ner’s Handbook NP100中关于3级Wind Wave的数值直接适用 ( 见表1中关于风浪高度的规定 ),即0.5 m至1.25 m,并因此而排除了气导公司原本认定为好天气的时间段。即便如此,笔者发现WMO publication No 8/Mariner’s Handbook NP100中的规定如表2所示。

表1 风浪高度的规定 单位:m

表2 涌浪高度的规定 单位:m
由此可见,仲裁庭在裁判时,虽然提及了Douglas Sea State 3以及WMO publication No 8/Mariner’s Handbook NP100,但实际并未考虑Swell Wave的因素 ( 即表2涌浪高度的规定 )。

五、合同条款起草建议

在对期租合同中船舶详述部分关于好天气下浪高因素进行约定时,应避免Douglas Sea State 3和Significant Wave Height同时出现,其具体标注应尽量清晰。

因此,笔者建议在起草船舶详述部分关于好天气下浪高因素方面的约定时,应该尽可能清晰,避免有任何的模糊不清之处,且尽量反映租船人员在谈判时的真实意图。以下几种措辞仅供参考:
(1) significant wave height up to 1.25 m ( or “2 m” depends on we are the Owners or the Charterers )( 有效波高最高不超过1.25 m ( 或 “2 m” 取决于我们是船东还是租家 ))。
(2) Douglas Sea State 3 with wind wave and swell wave treated separately as wind wave up to 1.25 m and swell wave up to 2 m ( 道格拉斯海况3级,风浪分别计算,风浪最高不超过1.25 m,涌浪最高不超过2 m )。
(3) Swell wave up to 2 m as “low” and wind wave up to 1.25 m as “slight” as per WMO publication No 8/Mariner’s Handbook NP100 ( 根据世界气象组织出版8号海员手册NP100的规定,涌浪最高不超过 2 m )。

转自《海商法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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