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记录标准
公约要求位于《压载水公约》附则的第B-2条 压载水记录簿(有的朋友问老编公约正文和附则有啥区别,一般公约正文是约定怎么加入、怎么退出、怎么生效,对大多数人没啥用,附则是具体技术细节,更有用)
1. 每一船舶均应在船上备有至少载有附录II 规定信息的压载水记录簿。
2 压载水记录簿的记录事项应在完成最后一项记录后保留在船上至少两年;此后应在至少三年的期限内由公司控制。
3 在按第 A-3、A-4 或 B-3.6 条排放压载水时,或在发生本公约未以其他方式予以免除的压载水的其他意外或异常排放时,应在压载水记录簿中作出记录,说明排放的情况和理由。
4 压载水记录簿应在所有合理时间随时可供检查;对于被拖带的无人船舶,可放在拖船上保存。
5 每一压载水作业均应及时在压载水记录簿中作出完整记录。每一记录均应由负责有关作业的高级船员签字,每一被填写页均应由船长签字。压载水记录簿中的记录事项应以该船的工作语言填写。如果该语言不是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则该记录事项应载有其中一种语言的译文。
从上面公约要求看,压载水的记录要按照附录II的格式来。
只要按照压载水公约附录II进行记录,大可不必担心PSCO开缺陷,当然有的朋友会港:老编我还没看过压载水公约,你这个东东能不能分享下,老规矩,推文后三天内文末留言留邮箱,老编都会发给大家全套中文版本的《压载水公约》
02、PSCO常开缺陷
压载水记录簿常见的缺陷由以下几种,前期老编也做过提示,复习:各位:压载水亟待解决的几个麻烦事!
1. 代码使用错误
2. 压载水记录簿记录格式不符合要求
3. 压载水记录簿记录不完整。
4. 记录内容不规范
5. 压载水记录簿缺失
6. 压载水记录簿没有包含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中的一种
7. 压载水没有在允许的地方置换
8. 缺少船长和相关负责的高级船员的签名
9. 压载水记录簿显示操作不符合要求(例如:少于3倍压载水舱)
03、PSC缺陷举例
01
压载水记录簿不在船
02
记录簿格式不符合要求
03
记录语言未包括英、法或西班牙文的一种
04
未按要求置换压载水,但未记录原因
05
缺签名
06
未记录时间、位置、水深、压载水容积等信息
07
相关操作未记录
08
记录不正确
其实记录也简单,总结起来两步骤
第一步:确定怎么处理的压载水,对照选择3.1-3.5,压入3.1,排海3.3,循环内部操作以及设备处理3.2,岸接收3.4,意外3.5
第二步:详细记录每一项(按照上面附录内容),如:3.1.1记录位置信息,3.1.2记录处理量, 3.1.3签名
另外,需要注意:
已安装压载水处理系统(BWTS)的船舶,应加强设备的维护管理, BWTS发生故障且船上无法修复时,应报告船舶管理中心,及时获得岸基支持,船舶还应按船舶管理中心的指导报告港口国,报告内容包括系统或其部件的任何故障、不可修复或重复发生的损坏、频繁发生的异常运行状况、其他可能导致BWTS处理效率降低的情况等,以一事一议的方式由船舶和港口国协商确定应急措施。在紧急情况下若不经BWTS进行压载水吸入或排放,必须在《压载水记录簿》中做好相应记录。
04、记录模板
当然这个压载水记录薄存在一些让人纠结的问题,比如下面几个:
1.当船舶使用D1方式处理压载水时,可以使用置换、溢流和稀释三种方式,理论上这三种方式都是排海的,建议记录为3.3。
2.当船舶使用D2方式处理压载水时,压载水也是排海的,但是属于对压载水的处理,建议记录为3.2.
3.当船舶内循环调拨压载水时,建议记录为3.2。
4.压载水沉淀物是应该记录为垃圾还是其他事项?
其实压载水沉积物在公约和国内管理规定都是要求排岸接收,船长可以查看下自己船的压载水管理计划,看下上面怎么要求,按照计划来,绝对没错。
一般沉积物的接收作业不作为垃圾记录,应记录在压载水记录薄的3.4项,接收单证应与压载水记录簿一并保存。
上海局作为海事局里的扛把子给了参考答案,下面是蓝盾安检做的15个实例,包括大多数情况,大家可以按图索骥。
压载水记录簿记录范本:
来源:PSCReady
转自:海机务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