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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法】关注:《海安法》新增的17项行政处罚事项!
发布时间:2021-8-31 10:23:00       阅读次数:4965    发表人:s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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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将于2021年9月1日正式生效,除了上期说的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发生较大变化,请问还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吗?

新《海安法》从处罚案由、处罚对象、处罚种类、处罚额度4方面对海事处罚作了调整,这一期我们将为大家解读新《海安法》新增的17项行政处罚事项。9月1日起以下违法行为将会被处罚,大家务必牢记,切勿违反。

No.1)船舶未按规定标明船籍港、载重线标志

【处罚条款】第九十六条第(三)项

      船舶或者海上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或者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和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违法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有关证书、文书,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十二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三)船舶未按规定标明船名、船舶识别号、船籍港、载重线标志;

重要提示:应按照《船舶登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船尾船名下方标明船籍港;船舶中部两舷标明载重线。受船型或者尺寸限制不能在规定的位置标明标志的船舶,应当在船上显著位置标明船名和船籍港。

No.2)在船舶上工作未持有船员健康证明或者所持健康证明不符合要求的

【处罚条款】第九十七条

      在船舶上工作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健康证明或者所持船员适任证书、健康证明不符合要求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船员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重要提示:具体要求详见《海船船员健康证明管理办法》。

No.3)建设海洋工程、海岸工程未按规定配备相应的防止船舶碰撞的设施、设备并设置专用航标

【处罚条款】第一百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海洋工程、海岸工程未按规定配备相应的防止船舶碰撞的设施、设备并设置专用航标;

No.4)损坏海上交通支持服务系统或者妨碍其工作效能

【处罚条款】第一百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损坏海上交通支持服务系统或者妨碍其工作效能;

重要提示:海上交通支持服务系统是指船舶定位、导航、授时、通信和远程监测等为船舶、海上设施提供信息服务的系统。

No.5)在安全作业区、港外锚地范围内从事养殖、种植、捕捞以及其他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

【处罚条款】第一百条第(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安全作业区、港外锚地范围内从事养殖、种植、捕捞以及其他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

重要提示:切勿在安全作业区、港外锚地范围内从事养殖、种植、捕捞以及其他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

No.6)承担无线电通信任务的船员和岸基无线电台(站)的工作人员使用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率交流与海上交通安全无关的内容

【处罚条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一个月至三个月:

     (一)承担无线电通信任务的船员和岸基无线电台(站)的工作人员未保持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道的值守和畅通,或者使用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率交流与海上交通安全无关的内容;

重要提示:广大船员朋友,切记不要使用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率交流与海上交通安全无关的内容。

No.7)未经引航机构指派擅自提供引航服务

【处罚条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三款

      未经引航机构指派擅自提供引航服务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引领船舶的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No.8)擅自拆封、拆解、初始化、再设置航行数据记录装置或者读取其记录的信息

【处罚条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五)项

      船舶在海上航行、停泊、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五)擅自拆封、拆解、初始化、再设置航行数据记录装置或者读取其记录的信息;

No.9)船舶穿越航道妨碍航道内船舶的正常航行,抢越他船船艏或者超过桥梁通航尺度进入桥区水域

【处罚条款】第一百零三条第(六)项

      船舶在海上航行、停泊、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六)船舶穿越航道妨碍航道内船舶的正常航行,抢越他船船艏或者超过桥梁通航尺度进入桥区水域;

重要提示:不管是商船还是渔船,有抢越他船船艏的,今后将严格处罚。

No.10)船舶载运或者拖带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其他物体航行,未采取特殊的安全保障措施,未在开航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航行计划,未按规定显示信号、悬挂标志,或者拖带移动式平台、浮船坞等大型海上设施未依法交验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拖航检验证书

【处罚条款】第一百零三条第(八)项

     船舶在海上航行、停泊、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八)船舶载运或者拖带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其他物体航行,未采取特殊的安全保障措施,未在开航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航行计划,未按规定显示信号、悬挂标志,或者拖带移动式平台、浮船坞等大型海上设施未依法交验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拖航检验证书;

重要提示:沿海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水上拖带许可取消。增加了“船舶在海上载运或者拖带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其他物体航行报告。”

No.11)船舶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码头、泊位、装卸站、锚地、安全作业区停泊,或者停泊危及其他船舶、海上设施的安全

【处罚条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九)项

      船舶在海上航行、停泊、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九)船舶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码头、泊位、装卸站、锚地、安全作业区停泊,或者停泊危及其他船舶、海上设施的安全;

重要提示:船舶不要在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码头、超码头等级停泊。

No.12)客船未向乘客明示安全须知、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

【处罚条款】第一百零三条第(十一)项

     船舶在海上航行、停泊、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十一)客船未向乘客明示安全须知、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

No.13)未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安全装卸、积载、隔离、系固和管理货物

【处罚条款】第一百零三条第(十二)项

     船舶在海上航行、停泊、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十二)未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安全装卸、积载、隔离、系固和管理货物;

No.14)从事可能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未按规定提前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处罚条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

    从事可能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未按规定提前报告海事管理机构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重要提示:从事体育、娱乐、演练、试航、科学观测等水上水下活动,应当遵守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可能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将活动涉及的海域范围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No.15)外国籍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违反规定

【处罚条款】第一百零七条

      外国籍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违反本法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No.16)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未依法提交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表明该货物危险特性以及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等情况的文件

【处罚条款】第一百零九条第(四)项

     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依法提交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表明该货物危险特性以及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等情况的文件。

重要提示:危货申报必须重视!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表明货物危险特性以及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等情况的文件别再遗漏了。

No.17)有关单位、个人拒绝、阻碍海事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

【处罚条款】第一百一十三条

      有关单位、个人拒绝、阻碍海事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六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

台州海事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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