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船舶管理论坛 船舶管理信息 船舶管理工具 船舶管理公司库
当前位置:船舶管理频道首页>>船舶管理圈
IMO会议通过,PSC程序有这些新变化!
发布时间:2022-4-7 14:49:00       阅读次数:3061    发表人:sun
  [ 收藏本页 ]   [ 打印文章 ]   [ ]  

IMO第32次大会通过了修订港口国监督程序的决议(A.1155(32)Procedures for Port State Control, 2021),即新版的港口国监督程序,用以取代2019年港口国监督程序。与2019年PSC程序相比,新版PSC程序有哪些新变化,梳理汇总如下供参考。

附录3 根据MARPOL公约附则 I 开展调查和检查的导则

第1部分1.8中,将《2019年检验和发证协调系统的(HSSC)检验导则》更新为新版的(A.1156(32)决议)

附录4 根据MARPOL公约附则II 开展调查和检查的导则

第1部分1.6.4中,将《2019年检验和发证协调系统的(HSSC)检验导则》更新为新版的(A.1156(32)决议)。

第4部分新增5.10条款,关于船舶使用电子货物记录簿时,主管机关给予免除情况背书的格式和样表。

附录7 操作要求的检查导则

本附录变化较大、变动较多,主要体现在对之前版本的内容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及重组,并适当增加了部分内容,以使整篇更具有逻辑性。


新版本结构更加清晰,整体被划分为两大部分,第1部分--检查程序,对上一版本的“引言、交流、目睹和评估演练”进行了保留并进行适当调整,其余条款均为新增内容。

第2部分--具体检查活动的指南,提供了有关检查领域的详细指南,详细指南又被进一步分为日常活动的遵守和应急防备的评估方法,基本上由上一版本的大部分内容整体划入组成,并在顺序上进行了一定的调整。

该部分内容的较大变化进一步突出PSC检查中操作性检查的重要性,各条款涉及的主要变动如下:

向上滑动阅览第1部分--检查程序

1 引言明确了与操作要求相关的几个定义,如“操作监督、功能性测试”。

2 明确根据在原有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可视为“有关操作要求的明确根据”的范围,如“具体情形也被视为导致进行更详细检查的因素:.1 船舶发生碰撞、搁浅或触礁;或.2 船舶在航、锚泊或靠泊时,违反任一国际公约而非法排放物质;或.3 以不稳定或不安全方式操纵船舶,从而未遵循国际海事组织通过的定线措施或安全航行做法和程序;或.4 以其它危及人员、财产或环境的方式或危及保安的方式操纵船舶。”

3 操作要求的更详细的检查①阐释了操作检查的相关标准,如“3.1 更详细的检查应评估相关船员操作与其职责相关的关键的船上设备的能力。负责的船员必须能够独立地操作此类设备,并且必须注意确保在被要求证明他们的理解时,在整个过程中他们不会得到指导。”对责任船员的操作能力要求进一步提高。②进一步指出关于演练中可能存在的港口国监督官员与船长一起设计演练所依据的紧急情景以及演练前后港口国监督官员与相关船员召开会议的必要性。

4 交流增加了“4.5 2010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客船须在船上设有安全中心。安全中心须为驾驶室的一部分或者位于驾驶室相邻的处所但有直通驾驶室的入口。”并需要核实安全中心与其他相关区域的通信手段。

5 从操作要求对船舶进行评估①明确列举出可导致船舶滞留的相关项目。如“5.1 如果在更详细的检查中发现了以下任何一项,可考虑扣留船舶:.1 甲板高级船员和船员未能监督货物装载操作并采取适合该货物的预防措施;.2 缺乏对航行设备的操作和限制或如何测试此类设备(包括航行灯)的认识;.3 甲板高级船员无法演示 ECDIS 和综合导航系统等基本导航设备的操作。这包括对此类系统的监控和询问警报;.4 有证据表明船舶的航行以不安全的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1 未按照船上程序监控船舶位置;.2 未能通过使用多种获得定位的手段来核实定位的准确性;.3 未能正确计划和评估航程;和.4 将船舶驶入危险或禁区;.5 不熟悉无线电通信设备的操作和测试和/或向船舶提供海上安全信息的机制的甲板高级船员;.6 相关高级船员和船员不熟悉应急消防泵或固定消防系统释放系统等消防设备的启动位置或启动操作;.7 相关高级船员和船员对起居舱室、机舱和其他保护区内通风站的位置、操作和覆盖范围缺乏认识;.8 高级船员和船员不知道起居舱室和机舱内火警指示器的位置;.9 相关高级船员和船员不知道主机和辅机燃油切断快速关闭阀的位置和操作;.10 相关高级船员和船员不知道救生设备的操作以及如何有效地测试这些设备;.11 相关高级船员和船员不熟悉旨在防止海上污染的设备或程序的操作;或.12 对人命和环境构成风险的不安全操作的证据。”②提供了缺陷的示例。

6 关于评估遵守操作要求的详细指南引出本附录第2部分。

7 目睹和评估演练新增了“7.2 在进行演练期间,港口国监督官员应考虑询问船员,特别是那些被指派协助任何乘客的船员,以便了解船上的安全意识;7.6在评估遵守操作要求的程度后,港口国监督官员应做出专业判断,确定全体船员的操作熟悉程度是否足以使船舶出航而不危及船舶或船上人员,或对海洋环境构成不合理的危害威胁”等内容。

8 按操作要求的扣船明确提出,在操作要求方面不达标的船舶为:“操作熟练程度不足,或船员不熟悉关键的操作程序”,并列举出公约的相关规定。

第 2 部分--具体检查活动的指南,提供了有关检查领域的详细指南,详细指南又被进一步分为日常活动的遵守和应急防备的评估方法,基本上由上一版本的大部分内容整体划入组成,并在顺序上进行了一定的调整。

该部分内容的较大变化进一步突出PSC检查中操作性检查的重要性,各条款涉及的主要变动如下:

第1部分--检查程序

1 引言

明确了与操作要求相关的几个定义,如“操作监督、功能性测试”。

2 明确根据

在原有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可视为“有关操作要求的明确根据”的范围,如“具体情形也被视为导致进行更详细检查的因素:.1 船舶发生碰撞、搁浅或触礁;或.2 船舶在航、锚泊或靠泊时,违反任一国际公约而非法排放物质;或.3 以不稳定或不安全方式操纵船舶,从而未遵循国际海事组织通过的定线措施或安全航行做法和程序;或.4 以其它危及人员、财产或环境的方式或危及保安的方式操纵船舶。”

3 操作要求的更详细的检查

①阐释了操作检查的相关标准,如“3.1 更详细的检查应评估相关船员操作与其职责相关的关键的船上设备的能力。负责的船员必须能够独立地操作此类设备,并且必须注意确保在被要求证明他们的理解时,在整个过程中他们不会得到指导。”对责任船员的操作能力要求进一步提高。

②进一步指出关于演练中可能存在的港口国监督官员与船长一起设计演练所依据的紧急情景以及演练前后港口国监督官员与相关船员召开会议的必要性。

4 交流

增加了“4.5 2010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客船须在船上设有安全中心。安全中心须为驾驶室的一部分或者位于驾驶室相邻的处所但有直通驾驶室的入口。”并需要核实安全中心与其他相关区域的通信手段。

5 从操作要求对船舶进行评估

①明确列举出可导致船舶滞留的相关项目。

如“5.1 如果在更详细的检查中发现了以下任何一项,可考虑扣留船舶:

1 甲板高级船员和船员未能监督货物装载操作并采取适合该货物的预防措施;

2 缺乏对航行设备的操作和限制或如何测试此类设备(包括航行灯)的认识;

3 甲板高级船员无法演示 ECDIS 和综合导航系统等基本导航设备的操作。这包括对此类系统的监控和询问警报;

4 有证据表明船舶的航行以不安全的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1 未按照船上程序监控船舶位置;.2 未能通过使用多种获得定位的手段来核实定位的准确性;.3 未能正确计划和评估航程;和.4 将船舶驶入危险或禁区;

5 不熟悉无线电通信设备的操作和测试和/或向船舶提供海上安全信息的机制的甲板高级船员;

6 相关高级船员和船员不熟悉应急消防泵或固定消防系统释放系统等消防设备的启动位置或启动操作;


7 相关高级船员和船员对起居舱室、机舱和其他保护区内通风站的位置、操作和覆盖范围缺乏认识;


8 高级船员和船员不知道起居舱室和机舱内火警指示器的位置;


9 相关高级船员和船员不知道主机和辅机燃油切断快速关闭阀的位置和操作;


10 相关高级船员和船员不知道救生设备的操作以及如何有效地测试这些设备;


11 相关高级船员和船员不熟悉旨在防止海上污染的设备或程序的操作;或


12 对人命和环境构成风险的不安全操作的证据。”

②提供了缺陷的示例。

6 关于评估遵守操作要求的详细指南

引出本附录第2部分。

7 目睹和评估演练

新增了“7.2 在进行演练期间,港口国监督官员应考虑询问船员,特别是那些被指派协助任何乘客的船员,以便了解船上的安全意识;7.6在评估遵守操作要求的程度后,港口国监督官员应做出专业判断,确定全体船员的操作熟悉程度是否足以使船舶出航而不危及船舶或船上人员,或对海洋环境构成不合理的危害威胁”等内容。

8 按操作要求的扣船

明确提出,在操作要求方面不达标的船舶为:“操作熟练程度不足,或船员不熟悉关键的操作程序”,并列举出公约的相关规定。

第 2 部分--具体检查活动的指南

1 引言

本节为第1部分中描述的特定检查活动提供了详细指南,这些活动涉及评估日常活动是否符合操作要求。

1.4 手册、说明书等等

1.4.2.8中在“稳性小册子、有关的稳性计划和稳性资料”之外,新增加了“经批准的油船的稳性仪”。

2 引言

本节为第1部分中描述的有关评估应急防备和演练的特定检查活动提供了详细指南。

2.1 集合部署表

增加了“2.1.6每艘机动救生艇筏须配备一名能够操作发动机和进行细微调整的人员。”

2.2 演练期间的交流

①对演练相关的关键船员的范围进行了说明;

②增加了对于可能存在的大量通信的检查。如“2.2.5 在进行演习时,港口国监督官员应确定,驾驶台上有足够的人员以做出决定,在必要时驾驶船舶并处理可能发生的大量通信。”

2.10 防火控制图

2.10.1中增加了“油船船员应熟悉经批准的稳性仪”的要求,全篇两个地方新增油船稳性仪,进一步突出了对其的重视程度。

附录18 根据MARPOL公约附则 VI 的港口国监督导则

新版本主要增加了关于船舶能效的相关检查,主要包括《国际能效证书》、船舶能效管理计划、燃油消耗数据报告符合声明和船舶能效设计指数技术文件等,以及与此相关的滞留缺陷。

相关条款主要变动如下:

第二章 对要求携带《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和/或《国际能效证书》船舶的检查

“2.1.2 港口国监督官员在登船及向船长或船舶的负责高级船员自我介绍后,应检查以下文件(如适用),其中新增加了下述文件的检查:

2 《国际能效证书》 (IEE证书)(第 VI/6 条),包括其附页;

18 船舶能效管理计划(SEEMP),包括用于收集本附则第22A要求的数据的方法(如适用),及对该方法的相关符合确认;和


19 2019年及以后,该船不晚于每下一年6月1日,获得所要求的的燃油消耗报告符合声明。

 2.7 可滞留的缺陷,新增两项可以导致滞留的严重缺陷, 2.7.2.2无有效的《国际能效证书》、能效设计指数技术案卷或能效管理计划;2.7.2.3无有效的2019年及以后自每下一年 6 月 1 日的燃油消耗报告符合声明。”

第三章 对非本附则当事国船舶和不要求携带《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或《国际能效证书》船舶的检查

本章新增下述检查指南。

“3.2 非当事国船舶和不要求携带《国际能效证书》的船舶。

3.2.1 由于非当事国船舶没有《国际能效证书》,港口国监督官员可检查非当事国签发的等效文件,其表明船舶的能效设计不低于本附则第 4 章的要求。此外,该船应在船上备有与所要求的船舶能效管理计划(SEEMP)相等的能效管理计划。因为不要求此类船舶备有关于燃油消耗报告的文件和程序,因此没有燃油消耗报告符合声明。

3.2.2 不要求备有《国际能效证书》的当事国的船舶无需备有船舶能效管理计划或关于燃油消耗报告的文件和程序,因此没有燃油消耗报告符合声明。"

附录19 与港口国监督程序相关的文书清单

文书清单目录中,压载水取样和分析试用指南(BWM.2/Circ.42/Rev.1)更新为新版本(BWM.2/Circ.42/Rev.2)。

 

船舶管理圈
暂无信息!
[共1/0页] [5条/页] [总条数:0]  第  
我要发表见解
 * 提示:本栏目话题提交后,需要通过审核才能显示
匿    称: * 提问 评论
评论内容: *
 
 
·推荐船舶管理公司
·推荐船员服务公司
·推荐航修公司
·推荐船舶检验/登记入级公司
·推荐物料备件公司
关于船舶管理网  |  联系我们
 
 
航运在线版权所有 2000-2024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辽B2-20160121
 
  中国站 | 国际站  
通用网址 网络实名:航运在线 船舶管理
 
您对航运在线有任何建议或意见请联系我们
 
 
工商认证
客服电话:0411-83010695 手机:17615152981
网警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