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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C可滞留缺陷
发布时间:2022-4-8 15:20:00       阅读次数:3191    发表人:刘老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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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事组织于2021年12月15日,以IMO A.1155(32)号决议的形式,通过了2021年港口国监督程序,对2019年港口国监督程序进行了修订,该决议废除了原IMO A.1138(31)号决议。

【一】该监督程序附录2《船舶滞留导则》中,按公约分类,罗列了一些缺陷,这些缺陷被认为性质严重,可构成船舶滞留,不过导则第1.2条也说明:PSCO将做出专业判断,确定是否滞留船舶,直至缺陷被纠正,或考虑到计划航程的特殊情况,只要不对船舶安全、人员健康或环境造成不合理的危险,允许船舶带着某些缺陷航行(The PSCO will exercise professional judgement in determiningwhether to detain the ship until the deficiencies are rectified or to allow theship to sail with certain deficiencies without unreasonable danger to safety, healthor the environment, having also considered the particular circumstances of theintended voyage.)。

下面按公约分类,介绍各项可滞留缺陷:

【SOLAS部分】

1、推进和其他关键机械,以及电气装置不能正常操作。

2、机舱不够清洁,舱底水中油水混合物过多,包括机舱排烟管在内的管路保护层被油污染,以及舱底水泵装置不能正常工作。

3、应急发电机、照明、蓄电池和开关不能正常操作。

4、主、辅操舵装置不能正常操作。

5、个人救生设备、救生艇筏及其回收、释放装置缺失、配备不足或严重损坏(参见MSC.1/Cir.1490/Rev.1号通函)。

6、火灾探测及报警装置、消防设备、固定式灭火装置、通风筒、防火挡板和速闭阀缺失、不符合规定或损坏。

7、油船货物甲板区域防火保护缺失、损坏或操作失灵。

8、号灯、号型或声响信号缺失、不符合规定或严重损坏。

9、用于遇险和安全通讯的无线电设备缺失或不能正常工作。

10、由SOLAS公约第V章第16.2条提到的,客船和货船救生、无线电要求以外的应保持有效的航行设备缺失或不能正常工作。

11、计划航次所必需的经修正的海图和其他航海出版物缺失(电子海图作为纸质海图替代品的情况应予以考虑)。

12、油船泵舱无火花式抽吸式通风装置缺失。

13、本程序附录7中所列(演习、图纸手册和计划、货物和机器操作等)严重缺陷。

14、船员人数、组成或证书与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不符。

15、散货船和油船,未按SOLAS公约第XI-1章第2条和经修正的《2011 ESP规则》,进行加强检验。

16、航行数据记录仪VDR缺失或故障。

【LL部分】

1、影响船舶适航或承受局部荷载强度的甲板和船体外板,和相关加强结构的大面积损坏、腐蚀或凹陷(除非已完成主管机关认可的临时性修理,确保可驶往下一港做永久性修理)。

2、稳性不足。

3、缺乏充分和可靠的业经批准的资料,而这些资料能使船长以快速和简单的方式安排船舶的装载和压载,以便在航程的每一阶段和不同情况下,均能保证船舶安全之稳性,并(切实)避免任何不利的应力对船舶结构造成影响。

4、船舶关闭装置、舱盖锁闭装置和水密/风雨密门缺失、严重老化或损坏。

5、超载。

6、吃水或载重线标记缺失或无法读数。

7、甲板泄水孔无法正常工作。

【MARPOL附则I(IOPP)】

1、油水过滤设备、排油监控系统或15 ppm报警装置缺失,或不能正常工作。

2、污水或污油舱的余量无法满足计划航程的需要。

3、油类记录簿未配备或无法使用。

4、未经批准安装排放旁通管路。

5、于1996.7.6以前交船的5000载重吨以上的油船,未满足公约第20.4条的要求或第20.7条规定的替代要求。

6、机器处所内积聚了含油舱底水和(或)残油。

【MARPOL附则IV(ISPP)】

1、船舶未持有有效的ISPP证书。

2、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未经主管机关批准和发证。

3、生活污水处理装置不能正常工作。

4、船员不熟悉生活污水的处理要求。

【MARPOL附则V部分】

1、船舶不能提供垃圾管理计划。

2、船舶不能提供垃圾记录簿。

3、船员不熟悉垃圾管理计划中提到的处理要求。

【MARPOL附则VI(IAPP)】

1、没有有效的IAPP证书、EIAPP证书以及柴油机NOx技术案卷。

2、在2000.1.1以后装船、输出功率130 kw以上的船用柴油机,不满足《2008年氮氧化物技术规则》的要求。

3、在2020.1.1以后船上使用的任何燃油,含硫量超过0.5% m/m。

4、在硫氧化物排放控制区内营运时,船上使用的任何燃油的含硫量超过0.1% m/m。

5、未满足等效安排的减排。

6、在2000.1.1以后安装到船上的焚烧炉,不满足MARPOL公约附则IV的要求,或MEPC.244(66)标准。

7、船员不熟悉有关防止空气污染设备操作程序。

8、船上未持有有效的国际能效管理证书(IEEC)。

9、总吨5000以上的船舶,没有燃油报告的SOC证书。

【STCW部分】

1、船员没有相关适任证书,或船旗国相关证书的签注。

2、不满足船旗国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

3、驾驶或轮机值班安排,与主管机关的要求不符。

4、确保航行安全、无线电通讯或防止海洋污染的合格值班船员不足。

5、不能保证该航次第一个航行值班,和后续值班人员的休息。

【AFS部分】

1 、船上未持有有效的AFS证书。

2 、取样证明,该防污染不符合港口范围的要求。

 

【二】另外,在该程序附则7《操作要求控制导则》第5.1条中明确要求,如果在更详细的检查中发现了以下任何一项,可考虑滞留船舶:

1、驾驶员和水手未能监督货物装载操作,并采取适合该货物的预防措施;

2、缺乏对航行设备的操作和限制,或如何测试此类设备(包括航行灯)的认识;

3、驾驶员无法演示ECDIS和综合导航系统等基本导航设备的操作,包括对此类系统的监控和询问警报;

4、有证据表明船舶的航行以不安全的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①未按照船上程序监控船舶位置;②未能通过使用多种获得定位的手段来核实定位的准确性;③未能正确计划和评估航程;④将船舶驶入危险或禁区;

5、驾驶员不熟悉无线电通信设备的操作和测试和/或向船舶提供海上安全信息的机制;

6、相关船员不熟悉应急消防泵或固定消防系统释放系统等消防设备的启动位置或启动操作;

7、相关船员对起居舱室、机舱和其他保护区内通风站的位置、操作和覆盖范围缺乏认识;

8、船员不知道起居舱室和机舱内火警指示器的位置;

9、相关船员不知道主机和辅机燃油切断快速关闭阀的位置和操作;

10、相关船员不知道救生设备的操作,以及如何有效地测试这些设备;

11、相关船员不熟悉旨在防止海上污染的设备或程序的操作;

12、发现对人命和环境构成风险的不安全操作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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