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纳入灭火器报废条款的必要性
1、对消防设备检修检测机构督查结果
(1)由于2016年相关管理制度的改革,检验检测服务机构急剧膨胀,短短4年时间,仅广州地区的检验检测服务机构就扩张了4倍,由原来的6家顺速膨胀到近30家,其它地区的检验检测服务机构也成迅猛发展态势,而船舶发展的速度远远不及检验检测服务机构,如此状况,势必导致互相压价的恶性竞争,严重影响检修检测质量。
(2)检验检测服务机构对干粉灭火剂、泡沫、CO2的罐装缺乏严格的监控,存在视频监控记录严重缺失的问题,特别是对于大批量消防设备压缩容器的检验检测不能令人信服。
2、船东和船员对灭火器检查、维护保养认知情况
(1)干粉灭火器:船东和船员不知道每年需进行外观、压力检查;5年后必须重新检验(包括瓶体水压、烘干、干粉充装),绝大多数船东和船长认为,压力表指针在绿色区,灭火器就可用;其实不然,因为干粉容易结块,特别是没有烘干的瓶子,干粉充装后很容易结块失效。
(2)水基型灭火器:船东和船员不知道每年需进行外观、压力检查;3年后必须重新检验(包括瓶体水压、泡沫充装);他们更不知道蛋白泡沫灭火剂、氟蛋白泡沫灭火剂、抗溶性泡沫灭火剂有效期2年,到期必须更换。
(3)CO2灭火器:船东和船员不知道每年需进行外观、重量检查;5年后必须重新检验(包括瓶体水压、烘干、CO2充装、密性试验);CO2灭火器充装后的密性试验非常重要,其实密性试验非常简单,检验检测机构都是将充装好的CO2灭火器放置在水槽中观察几分钟,查看是否有气泡从瓶头和筒体附近出现,但是这个流程被不少检验检测服务机构“疏忽”。
(4)港口的装卸效率快,船舶在港时间大大缩短,对船舶的救生消防设备的年度检验检测极为不利,为了船期,检验检测服务机构只好加班加点“赶进度检测”,以至于相关工序和流程都没有完整的视频监控记录,某些船舶甚至配合检验检测服务机构在船上对灭火器检验后直接“贴牌”。
3、业界的呼唤
业界有一种声音:我们的《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应该明确规范灭火器的报废年限,让船东和船员有法规可依,不要留出法规的“漏洞”,我们的法规要求比公约要求高未尝不是一件好事,有利于我国的航运事业健康发展,更好地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
(1)主导公约、规则、通函的修改
我国对公约、规则、通函修改的提案水平逐步提高,作为航运大国,而且是灭火器的制造大国,明确规范灭火器的报废年限,主导修订相关公约、规则、通函势在必行。
(2)与中国梦的实现息息相关
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早日实现,都离不开海洋强国,海洋强国离不开相关法规的建立健全,《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纳入经国家公安部审核、批准、发布为行业标准GA95-2007的《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的报废规程刻不容缓。
三、《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第7章与船上灭火器息息相关的报废条款
7.1 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
a)水基型灭火器——6年;
b)干粉灭火器——10年;
c)洁净**体灭火器——10年;
d)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12年。
7.2 检查发现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废:
a)筒体、器头按8.2.1、8.2.2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
b)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钢瓶按8.2.4进行残余变形率测试不合格的;
c)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表面产生凹坑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
d)筒体严重变形的;
e)筒体、器头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的;
f)筒体、器头(不含提、压把)的螺纹受损、失效的;
g)筒体与器头非螺纹连接的灭火器;
h)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结构等缺陷的;
i)水基型灭火器筒体内部的防腐层失效的;
j)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
k)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的灭火器;
l)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的);
m)被火烧过的灭火器;
n)按GA402的规定应予报废的1211灭火器;
o)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灭火器;
p)按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予报废的灭火器。
7.3 报废灭火器或贮气瓶,必须在确认内部无压力的情况下,对灭火器筒体或贮气瓶进行打孔、压扁或锯切,报废情况应有记录,并通知送修单位。
四、解决问题
1、解决监管部门和船舶管理公司无法规可依的问题
船舶消防安全人员伤亡悲剧一直笼罩着航运业,我国《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却并没有将灭火器报废的规定强制纳入,FSCO对船上灭火器的检查,开具报废缺陷时缺乏强制有力的法规依据;绝大部分公司还没有意识到灭火器有效期的重要性,公司体系文件对灭火器到期更换没有法规依据,将《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报废规程强制纳入《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后,以上问题迎仍而解。
2、解决船员安全意识淡薄的问题
广州海事局近年对沿海航行船舶安全检查时进行调查分析:绝大多数船长和船员对灭火器的有效期问题缺乏足够的认识,按相关《国标》更换灭火器的船舶仅为5%,超过灭火器报废年限和报废条件的船舶占80%,对灭火器报废年限和报废条件认识模棱两可的船舶占15%;FSCO现场抽查,绝大多数船员对灭火器的结构、检验、罐装、密性试验、维护保养等流程不熟悉,防护设备保养不当,安全意识淡薄。加入灭火器的报废条款将极大提升沿海船员对灭火器的熟悉程度、安全意识,大大减低船舶消防安全隐患。
五、立项建议
建议将《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第7章(报废规定)强制纳入《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在《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2.1.5.5条款后增加2-2.1.5.6:报废条款
“2-2.1.5.6:报废
(1)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
.1水基型灭火器——6年;
.2干粉灭火器——10年;
.3洁净**体灭火器——10年;
.4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12年。
(2)检查发现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废:
.1筒体、器头按8.2.1、8.2.2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
.2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钢瓶按8.2.4进行残余变形率测试不合格的;
.3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表面产生凹坑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
.4筒体严重变形的;
.5筒体、器头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的;
.6筒体、器头(不含提、压把)的螺纹受损、失效的;
.7筒体与器头非螺纹连接的灭火器;
.8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结构等缺陷的;
.9水基型灭火器筒体内部的防腐层失效的;
.10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
.11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的灭火器;
.12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的);
.13被火烧过的灭火器;
.14按GA402的规定应予报废的1211灭火器;
.15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灭火器;
.16按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予报废的灭火器。
(3)报废灭火器或贮气瓶,必须在确认内部无压力的情况下,对灭火器筒体或贮气瓶进行打孔、压扁或锯切,报废情况应有记录,并通知送修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