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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C】生活污水处理装置PSC检查查什么?
发布时间:2022-7-7 15:09:00       阅读次数:4349    发表人:s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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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规要求

根据《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定义,船舶生活污水是指船舶上主要由人员生活产生的污水,包括:

1. 任何形式便器的排出物和其他废物;

2. 医务室(药房、病房等)的洗手池、洗澡盆,以及这些处所排水孔的排出物;

3. 装有活的动物处所的排出物;

4. 混有上述排出物或废物的其他污水。

涉及相关公约和法律法规:

1.《MARPOL公约附则Ⅳ》

Res.MEPC.2.(Ⅵ)

Res.MEPC.159(55)

Res.MEPC.157(55)

Res.MEPC.227(64)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7.《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

8.《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9.《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10.《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11.《上海港船舶污染防治办法》


二、检查内容

1、检查ISPP(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或SPP(海上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水污染证书) (如适用)、内河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如适用)、型式认可证书(适用配备处理装置的船舶)、维护保养相关文书记录等,是否随船保存,是否与船舶信息资料一致,以及检验机构名称、检验日期和是否在有效期内,配备何种形式的生活污水系统等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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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检查生活污水转换阀门、标准排放接头功能状态是否良好,是否符合标准,以及偷排入海的痕迹;生活污水系统管系布置情况,是否与布置图一致,未经允许,船舶不得擅自对管系布置进行改动,也不得在污水管路上旁接其他管路。


3、检查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控制面板、曝气风机、污泥和浮渣回流管、各腔室阀门、消毒装置、投药消毒相关文书等)功能是否正常。


4、检查集污舱使用和布置情况,舱容应足够且设置后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改动,也不得将其他舱室用作集污舱收集和存储生活污水;集污舱目视装置功能是否正常,是否持有编制标准排放速率计算书(海船)。



5、检查生活污水排放记录(生活污水记录簿或轮机日志),通过记录的信息在海图上进行标注,并回放AIS历史轨迹核验排放位置是否符合排放标准。


根据《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要求,自2018年7月1日起,凡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以及400总吨以下且经核定许可载运15人及以上的船舶,排放生活污水,应符合以下要求:


船舶不按照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任何船舶及相关作业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废弃物和压载水、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向海洋排放的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废气等污染物以及压载水,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 “不按照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并处以罚款,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检查主管船员设备操作能力,要求相关船员测试设备各指示灯及高位报警,测定污泥浓度和处理后污水的余氯含量,检验船员是否熟悉设备的操作和管理;询问相关船员,检验其是否熟悉设备的工作原理和操作流程,以及是否熟悉关于船舶生活污水处理和排放的相关规定。


三、常见缺陷

1、生活污水管系未安装任何阀门,粉碎消毒装置形同虚设,生活污水直接排放入海。


2、设备无型式认可证书,设备型号与证书不符。

3、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浮渣回流管被油漆覆盖无法观察到回流状态或者管系断裂失效。

4、装置管系与图纸不符,私自改装或旁接管路。

5、 消毒的投药口堵死或者计量泵投药溶液不足,或投药泵故障。


6、采用紫外线杀菌的紫外线灯故障。

7、集污柜观察液位的视窗脏污。

8、生活污水标准排放接头锈蚀严重或者缺失螺栓。


9、主管船员不熟悉设备操作流程和排放要求。

10、设备运行情况、维护保养、排放等记录缺失或无记录。

来源:吴淞口海巡执法大队 侵权删

转自:海机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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