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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醒:船舶内贸转外贸注意事项系列二——货船远端救生筏的配备
发布时间:2022-7-19 16:31:00       阅读次数:3700    发表人:s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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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落实海事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更好地以海事专业技术服务航运各界,共同保障航行安全、海洋清洁,辽宁海事局编写了“船舶内贸转外贸注意事项系列”,旨在通过实际的典型案例及对相关国际公约、国内法规解读,提请各航运相关方关注内贸船转为外贸船的相关注意事项。在“系列一——锚链柜及锚链管开口的水密性要求”发布之后在航运业界获得一致好评。本期我局继续编写了“系列二——货船远端救生筏的配备”,敬请航运业界关注以下内容。


货船远端救生筏的配备

一、案例简介

🔺案例1:某集装箱船,2009年5月XX日安放龙骨,总吨23780,船长158米。建造完工投入使用后一直从事国内近海航行,于201X年X月经修理和改建后改挂XXX方便旗从事国际航行。于201X年X月X日接受PSC检查时,PSCO发现该轮左舷和右舷分别布置了1艘全封闭吊架式救生艇,且经核实,该轮船首最前端至最靠近的1艘救生艇筏的最近端水平距离超过100米,但是,船首未另配救生筏(以下简称“远端救生筏”),S/E证书Form E相关栏目中也没有记载船首配备救生筏的信息。PSCO对此开具滞留缺陷并通知了该轮船旗国主管机关和R.O.。

缺陷描述如下:LIFERAFT STOWED FORWARD NOT PROVIDED AS REQUIRED.缺陷行动代码30
结合该轮最近一次的检验时间和船舶现状,PSCO评估认定该滞留缺陷涉及R.O.检验责任。该轮在检查港纠正缺陷过程中,在船首增配了救生筏及相关设备,验船师登轮检验合格并出具了检验报告。PSCO按程序进行复查,确认缺陷已纠正后,关闭了该缺陷并解除滞留。

二、缺陷分析

📖该轮为2009年5月XX日安放龙骨的集装箱船,从事国际航行前一直从事国内近海航行。左、右舷分别布置有1艘全封闭吊架式救生艇,其中右舷救生艇兼做救助艇,救生艇和救生筏的配备、存放布置、降落和登乘装置等均符合《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第4篇第3章的相关要求。故该轮从事国内近海航行时,其救生艇筏的配备和布置符合国内法规要求。
📖该轮从国内近海航行转为国际航行时,未在船首附近配备远端救生筏、救生衣、救生服和照明(包括应急照明)设施,以及(如适用)固定便携式灯具的托架等,不符合74SOLAS公约第III章第31.1.4条的要求,构成该轮救生设备和装置配备、布置的严重缺陷,相关R.O.对此滞留缺陷负有检验责任。

三、公约和法规的相关要求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的2008修改通报第4篇第3章第2.1.3.(7)要求:对所有货船,如从船首最前端或船尾最末端至最靠近的救生艇筏存放地点最近一端之间的水平距离超过100米,除配备上述要求的救生筏外,还应在合理和可行的范围内配备1只救生筏,该救生筏应尽量靠前或靠后存放;或配备2只救生筏,1只尽量靠前,另1只尽量靠后存放。该救生筏或2只救生筏可按能用人力脱开的方式系牢,并不必为能用认可的降落设备降落的类型。在救生筏的存放处,还应配备:
1.至少2件救生衣和至少2件救生服;
2.能对存放位置和降落位置的水域提供足够的照明。当使用便携式照明时,应有托架,以便能在船舶两侧予以定位放置;
3.一具登乘梯或等效的其他登乘设施。
🚩74SOLAS公约第III章第31.1.4条:凡从船首的最前端或船尾的最末端至最靠近的1艘救生艇筏的最近端的水平距超过100m的货船,除配备本条1.l.2和1.2.2所规定的救生筏外,尚应配备1只救生筏,合理和可行的范围内,尽量靠前或靠后放置,或1只尽量靠前和另1只尽量靠后放置。该只或多只救生筏可按用人力解脱方式系牢,并不必是用认可的降落设备降落的类型。
Cargo ships where the horizontal distance from the extreme end of the stem or stern of the ship to the nearest end of the closest survival craft is more than 100 m shall carry, in addition to the liferafts required by paragraphs 1.1.2 and 1.2.2, a liferaft stowed as far forward of aft, or one as far forward and another as far aft, as is reasonable and practicable. Such liferaft or liferafts may be securely fastened so as to permit manual release and need not be of the type which can be launched from an approved launching device.
🚩IMO通函MSC.1/Circular.1490/Rev.1(经修订的74SOLAS公约第III/31.1.4条的统一解释)。


四、延伸和警示

📩针对上述案例,应当配备符合公约、规则要求的远端救生筏,不能因为该轮救生艇筏的相关配备和布置符合国内法规的相关要求,想当然地认为该轮救生艇筏的配备和布置必然也符合国际公约的相关要求。针对内贸船转为外贸船,应注意到相关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要求的异同点:
1. 货船布置远端救生筏的相关规定,起始于74SOLAS公约1983修正案74S-2/CIII/R26.1.4的要求。对于国内航行货船,《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的2008年修改通报才增加了配备远端救生筏的相关要求。
2.虽然《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2008年修改通报的生效时间是2008年9月1日,但是,各个章节的修改内容及其所适用的船舶类型、适用范围、生效时间,在各个章节中均予以明确。需要注意的是,2008年修改通报所修改的第4篇第3章(救生设备)的生效时间是2009年9月1日,而不是2008年9月1日。
📩如果货船按要求配备远端救生筏,则在该救生筏的存放处,还应配备:
1.至少2件救生衣和至少2件救生服;
2.能对存放位置和降落位置的水域提供足够的照明,当使用便携式照明时,应有托架,以便能在船舶两侧予以定位放置;
3.一具登乘梯或等效的其他登乘设施。
📩在远端救生筏上或附近应设置符合以下要求的告示或标志:
1.配有说明其用途和操作程序的示意图,并告知有关须知或注意事项;
2.在应急照明条件下易于看清。
同时,救生设备和装置的存放位置处,应按74SOLAS公约1996年修正案第III章第20.10条的规定,张贴A.760(18)决议要求的“与救生设备和装置有关的符号”,标明该位置存放的设备及用途,如这个位置存放有一个以上的设备,则应标明其数量。
📩对于布置远端救生筏的货船,还应特别注意IMO通函MSC.1/Circular.1490/Rev.1的内容:
1.远端救生筏应配备符合公约74S-17/CIII/R11.7和LSAC/N6.1.6要求的登乘梯,或以受控方式下降至水面的其他登乘设施。注意,不接受以打结绳梯为受控方式的登乘设施。
2.可接受独立电池灯具(如照明器)作为满足公约74S-17/CIII/R16.7要求的照明。该灯具应能在存放时通过船上主电源和应急电源充电。当其与船上电源断开时,该灯具至少能提供 3h 强度不减的照明,且应满足 LSA 规则第1.2.3条的要求。
3.远端救生筏登乘站的布置应满足公约74S-17/CIII/R13.1.3条的要求,即救生筏的存放应处于能使2名船员在少于5分钟的时间内完成登乘和降落准备的随时就绪状态。
4.在特殊情况下,远端救生筏和登乘站可以布置在不同甲板,前提是救生筏可从存放甲板降放,并通过首缆将其拖曳到布置于另一层甲板的登乘梯处(不允许使用人力将救生筏从一层甲板抬至另一层甲板)。应对远端救生筏首缆的长度做特别的考虑。
📩应注意到,公约74S/CII-1/R43以及《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9)、(2004)、(2011)、(2020)第4篇第2-1章第3.5对于货船应急照明的要求中,均没有规定从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到达远端救生筏的甲板通道上必须布置应急照明。但在此远端救生筏的存放位置和登乘位置以及准备降落的水域,公约和法规均要求设有充足的照明(主电源和应急电源供电的照明)。
📩除远端救生筏的配备和布置外,还应注意到救生设备和装置在其他方面容易出现的问题:
1.散货船救生艇筏配备和布置的特殊要求。
对于2006年7月1日及以后安放龙骨的散货船,应配备自由降落式救生艇,每舷应配备至少1只救生筏且至少一舷的救生筏应使用降落装置等。这些国际公约对散货船的特殊要求,并不适用国内航行的散货船。所以,如果国内航行的散货船没有配备自由降落式救生艇等设备和装置,在内贸转外贸时,须对救生艇筏的配备、布置、型式等做特别的考虑和要求。
2.救生艇艇钩承载释放装置相关规定的追溯。
以MSC.320(89)决议通过的LSAC修正案已于2013年1月1日生效,对救生艇艇钩的承载释放和回收系统提出了全新的安全要求。
对于2013年1月1日及以后安放龙骨的国际航行船舶,其艇钩承载释放装置须满足该修正案的要求,且追溯窗口已于2019年7月1日打开,即公约74S/CIII/R1.5要求,对所有船舶,在不迟于2014年7月1日以后第一个计划的干坞期,但不迟于2019年7月1日,针对不符合LSAC/N4.4.7.6.4至 4.4.7.6.6要求的救生艇承载释放装置,应更换为符合该修正案要求的设备。
来源:辽宁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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