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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C】船舶载重线和货物装载检查缺陷
发布时间:2022-8-23 14:16:00       阅读次数:3835    发表人:s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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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天气多变,载重线和货物装载方面的缺陷极易造成船舶发生沉没等水上交通事故。现将船舶载重线相关典型缺陷介绍如下:

缺陷一、通风筒的围板高度超过900mm,底部未设置专门的支撑加固。

依据:《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第3篇第2章;《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第3篇第2章。


2.8.1 如任何通风筒的围板高度超过900mm,则必须有专门的支撑。通风筒是指用于机舱、货舱、泵舱间、电瓶间CO2间以及人员经常出入的舱室处所的通风管道,保障主辅机、厨房炉灶等机器设备正常工作和人员正常呼吸,向货舱内货物进行通风等功能。一般通向通风的处所是干舱室。此处的通风筒高度超过了900mm,设置专门支撑以加强通风筒围板强度,防止发生通风筒断裂或变形等情况。

缺陷二、压载水舱的空气管未装设自动关闭装置。

依据:《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第3篇第2章;《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第3篇第2章。

2.9.1 如压载水舱或其他液舱的空气管伸到干舷甲板或上层建筑甲板之上,其露出部分应结构坚固;自甲板至水可能从管口进入下面的那一点的高度,在干舷甲板上至少应为 760mm,在上层建筑甲板上至少为 450mm。


2.9.2 空气管应装设自动关闭装置。空气管是指设置在压载水舱、油舱(柜)以及其他液体舱柜上部,并延伸至露天甲板之上,在注入或排出液体时保证舱(柜)内的气体进出,起到与外部大气保持等压作用。一般通向通风的处所是液舱(柜)。空气管设置自动关闭装置是为了当空气管外部整体侵入水中时自动触动关闭装置,防止水从空气管处流入舱(柜)。但当液舱(柜)内液体充满舱(柜)时,液舱内的液体还是可以通过空气管溢出的,所有空气管多为单向关闭功能。

缺陷三、主甲板两舷栏杆每第三根撑柱未设置肘板或撑条支撑。

依据:《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第3篇第2章;《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第3篇第2章。

3.2.3 装设在上层建筑和干舷甲板上的栏杆应至少有三档。栏杆的最低一档以下的开口应不超过230mm,其他各档的间隙应不超过380 mm。如船舶设有圆弧形舷缘,则栏杆支座应置于甲板的平坦部位。在其他位置上应装设至少有二档的栏杆。栏杆应符合下列规定:(2)至少每第3根撑柱应用肘板或撑条支持。栏杆的作用主要是保护人员不从甲板边缘跌落。一般在约1.5m间距装设撑柱。要求每第3根撑柱用肘板或撑条支持是为了加强栏杆强度,防止栏杆断裂或变形。

注意:在撑柱增宽及与甲板焊接满足一定条件才能免除“至少每第3根撑柱应用肘板或撑条支持”的要求。

缺陷四、载重线及吃水标志:船体外壳黑红两色分界线未通过载重线标志水平线上边缘。

依据:《船体颜色标识和水尺勘划暂行规定》(海船检〔2011〕255号)

第五条:船舶主船体、载重线和水尺颜色标识应符合如下要求:(一)船体外侧从船首至船尾以载重线标志中水平线的上边缘的水平延长线为界,其上下壳板的油漆颜色应明显不同。

缺陷五、船头输砂机舱逃生出口位于“位置1”,围板高度只有480mm,远小于600mm。

依据:《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第3篇第2章;《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第3篇第2章。

2.6.1 在“位置1”和“位置2”的机舱开口应有适当的构架,并用足够强度的钢质舱棚有效地围闭,如果舱棚没有其他结构保护,其强度要作特殊考虑。上述舱棚的出入口,应装设符合本章2.1.1规定的门,如果在“位置1”,门槛应至少高出甲板600mm,如果在“位置2”,应至少高出甲板380mm。

法规对通风筒、空气管、舱口围板等开口的高度在“位置1”和“位置2”要求不同,“位置1”和“位置2”在船舶载重线方面的缺陷开具中举足轻重。根据《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第3篇第2章:

“位置 1”:在干舷甲板上和后升高甲板上,或者低于干舷甲板以上一个标准上层建筑高度的其他露天甲板上,或者位于从首垂线起 1/4 船长以前且低于干舷甲板以上两个标准上层建筑高度的露天甲板上。

“位置 2”:位于从首垂线起 1/4 船长以后,在干舷甲板以上至少一个标准上层建筑高度且低于干舷甲板以上两个标准上层建筑高度的露天甲板上。或者,位于从首垂线起 1/4 船长以前,在干舷甲板以上至少两个标准上层建筑高度且低于干舷甲板以上三个标准上层建筑高度的露天甲板上。

来源  :航运精英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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