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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船舶“代管”的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23-7-3 13:41:00       阅读次数:8739    发表人:s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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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世界海运经济的不断发展,船舶管理业务也随之应运而生并取得了长足的推广与发展,极大便利了广大海运投资者,有效助推了国际国内海运船队数量及运力规模的快速扩张。但从相关的海事监管实践及水上交通事故案例来看,一些船舶管理公司在开展船舶代管业务过程中,还存在着“代而不想管”“代而不让管”“代而管不了”等现象,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在船舶代管过程中的有效实施,一些代管船舶失管失控严重的还导致了水上交通事故的发生。

典型事故案例1

2021年12月2日,散货船“翔*88”轮自防城港装载钢材驶往广州途中,在茂名海域沉没,导致2人死亡,1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3290万元,构成较大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经查,事故的直接原因为货舱进水导致船舶沉没,弃船应急组织不到位,导致伤亡增大;进一步调查发现,“翔*88”轮为代管船舶,该轮管理公司岸基人员配备充足,且船舶所有人承诺不干涉公司的日常安全管理,但管理公司“代而不想管”,未督促该轮按要求开展应急演习,未能有效跟踪船舶动态,未发现该轮超航区航行且货物装载与证书不符,是导致事故发生及后续伤亡增大的间接原因之一。

图2 货舱装载情况(未完货状态)

典型事故案例2

2021年3月2日,散货船“新**”轮在台湾海峡浅滩水域装载海砂后航行至广东惠来海域自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800万元,无人员伤亡,构成水上交通一般等级事故。

图3 “新**”轮照片

经查,事故的直接原因为该轮违规装载海砂后未平仓直接盖舱航行,遭遇大风船舱进水进而导致船舶沉没。进一步调查发现,该轮船东虽然与管理公司签订了管理协议,但仅让管理公司负责办理证书,该轮安全管理均由船东负责,船舶管理公司不掌握该轮实际情况,船东“代而不让管”是引发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

典型事故案例3

2021年12月8日,散货船“新**199”轮在马祖列岛附近海域装载海砂后,航行至福州闽江口海域发生自沉事故,造成船舶沉没,2人死亡、2人失踪,构成较大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图5 “新**199”轮完货后的图片

经查,事故的直接原因为船舶装载含水海砂积载不当且超载,航行中受大风浪气象海况影响导致货舱进水船舶自沉。进一步调查发现,“新**199”轮为代管船舶,管理公司要求该轮按体系文件规定每天向海务主管报告船舶动态但该轮却未能有效落实,公司海务发现该轮多次无故关闭AIS设备后多次督促其纠正但该轮拒不整改,管理公司“代而管不了”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上述三起事故均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其暴露出的问题也是船舶委托管理在实际执行中常见的“代而不想管”“代而不让管”“代而管不了”典型性问题,作为船舶管理公司,应该以案为戒,切实履行好安全和防污染管理的责任。

关于船舶代管的相关规定

(一)《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规则)

第3条 公司的责任和权力

3.1如果负责船舶营运的实体不是船舶所有人,则船舶所有人必须向主管机关报告该实体的全称和详细情况。

第3条 公司的责任和权力

如果负责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实体不是船舶所有人,则船舶所有人与该实体必须签订符合以下规定的船舶管理协议,并将双方的详细情况报告主管机关:

1.当船舶安全和防污染与生产、经营、效益发生矛盾时,应当坚持安全第一和保护环境的原则;

2.船舶管理公司同意承担本规则所规定的所有责任和义务;

3.在不妨碍船长履行其职责并独立行使其权力的前提下,船舶管理公司对处理涉及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的事务具有最终决定权。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下称“6号令”)

第十四条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光船承租人可以将其所属船舶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委托其他航运公司。航运公司在接受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委托时,应当与委托方签订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协议,协议内容应当包括:

1.当安全与防污染同生产、经营、效益发生矛盾时,应当坚持安全第一和保护环境优先的原则;

2.本规定所有有关安全与防污染的责任和义务由受托方独立承担;

3.在不妨碍船长履行其职责并独立行使其权力的前提下,受托方对处理涉及安全与防污染的事务具有最终决定权;

4.委托方应当向受托方提供足够的资源,确保受托方有效开展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工作;

5.委托方船舶的船员配备和调动、船舶及设备维护、应急反应等方面应当服从受托方的指令。

委托方、受托方应当将双方及其船舶的详细情况及船舶管理协议报受托方所在地和船籍港所在地的交通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法规解读

船舶管理公司一旦与船舶所有人签订符合规定的船舶委托管理协议或光租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即已经从船东那里承担了ISM/NSM规则与“6号令”规定的所有责任和义务。

如船舶委托给管理公司代管,要求委托方、受托方必须将船舶管理人的全称、详细情况和双方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或光租协议)报告给船旗国主管机关;船舶所有人向主管机关报告的“详细情况”应至少包括:负责船舶营运公司的注册地点、办公地点、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6号令”第三十六条明确了违规处罚原则: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受托航运公司未履行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受托航运公司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接受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的,按非法转让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资格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做好代管船舶管理的建议

1.完善人员配备和管理体系文件

船舶管理公司应按《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ISM/NSM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配备符合数量和资历要求的海务、机务等岸基管理人员,并按照ISM/NSM规则和相关强制性规定要求,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程序、须知、操作手册等相关体系文件和管理制度,依法申办并持有有效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符合证明》,满足船舶管理公司最基本的要求。

2.签订代管协议明确双方职责

船舶管理公司应按照规则和“6号令”要求,与船舶所有人签订船舶代管协议:船舶安全与防污染委托管理协议,协议应明确双方职责,其内容应涵盖安全第一和保护环境优先的原则、安全与防污染的责任和义务由受托方独立承担、受托方在不妨碍船长履职的情况下对安全与防污染的事务具有最终决定权、委托方应当向受托方提供足够的资源以及船员配备和调动、船舶及设备维护、应急反应等方面应当服从受托方的指令等内容。

3.全面评估代管船舶符合性和执行力

实施船舶代管前,船舶管理公司应对将代管的船舶开展全面评估,特别是要评估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能否遵守“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协议”,并向主管机关提供《评估报告》,报告应明确以下内容:评估是否有能力对代管船舶实施有效管理,《符合证明》是否覆盖该船舶种类,代管船舶动态是否能有效监控,定期登轮检查维护保养是否能有效开展,代管船舶的船员聘用、配备和调动是否能有效执行,船东是否能履行管理协议、积极配合代管船舶管理,船舶管理公司对船东资源支撑能否到位,代管船舶事故、滞留和行政处罚等违反协议规定情形如何处置等。

4.监控指导并督促代管船舶有效运行体系

船舶管理公司应通过对代管船舶的日常动态监控,及时掌握人员配备、货物装载、维护保养、培训学习、应急演练等情况,督促所代管船舶有效运行安全管理体系并按照相关要求对公司岸基管理人员及相应主管机关对代管船舶检查发现的问题实施闭环管理,如存在公司指令无法在所代管船舶上执行或代管船舶动态和货物装载无法有效掌握,船舶管理公司应及时与船舶所有人取得联系,阐述利害关系,如对方无法履行船舶代管协议,应通过书面形式告知对方终止协议,相关事项应及时向公司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及船舶登记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来源:中国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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