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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新生效公约来了!
发布时间:2023-12-25 10:37:00       阅读次数:3497    发表人:s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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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序更替,华章日新!2024年即将到来,又有部分公约条款即将生效,由于正值预先确定的SOLAS公约相关修正案四年生效周期,与往年相比,2024年新生效公约较多,China PSC将结合部分主要内容为您做本期专题推送,对于更多具体变动细节感兴趣的朋友可以查阅相关决议!


01

SOLAS公约 第II-1章/3-8 (拖带与系泊设备相关)修正案

涉及决议

MSC.474(102)

生效日期

2024年1月1日

适用船舶

所有船舶

是否强制

主要内容

对于2024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3000总吨以上船舶,系泊布置的设计及系泊设备的选取应保证操作人员及船舶安全,应参考《为安全系泊而设计系泊布置和选择适当系泊设备和配件的指南(MSC.1/Circ.1619)》要求,3000总吨以下船舶应尽可能满足上述要求。新的SOLAS要求旨在通过对系泊设备(包括缆绳)的选择、安排、检查、维护(参见《系泊设备(包括系泊索)的检查和维护指南》(MSC.1/Circ.1620 通函))和更换引入额外要求来提高系泊安全性,有关系泊布置设计和系泊设备选择的文件将被要求提供并保存在船上。


纳入SOLAS规则II-1/3-8中关于拖带和系泊设备的规定,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附件应满足主管机关或主管机关根据第 I/6 条所认可组织的相应要求。

对于 2007 年 1 月 1 日或以后、在 2024 年 1 月 1 日以前建造的船舶,船上系泊设备和缆绳的维护检查参见《船上拖带和系泊备导则》(MSC.1/Circ.1175 通函);对于 2024 年 1 月 1 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参见《船上拖带和系泊设备导则》(MSC.1/Circ.1175/Rev.1 通函)。

02

SOLAS 公约第II-1章/B-1至B-4(水密完整性)修正案

涉及决议

MSC.474(102),MSC.429(98)/REV.1, MSC.429(98)/REV.2

生效日期

2024年1月1日

适用船舶

所有船舶

是否强制

主要内容

协调修订B、B-1、B-2和B-4部分关于分舱布置与破损稳性的部分条款,旨在使B-2至B-4部分的水密完整性设计标准与B和B-1部分的概率损伤稳定性方法保持一致。如修订12.6条,对2024年1月1日以后建造的船舶穿透防撞舱壁管路上的螺杆阀,修改为可在干舷甲板或舱壁甲板以上遥控操纵的阀,不再限制阀的类型,但增加了阀在失效情况下的关闭要求(可自动关闭,或在干舷甲板或舱壁甲板以上人工关闭);第13条标题及正文中“客船舱壁甲板以下水密舱壁上的开口”修改为“客船舱壁甲板以下水密限界面上的开口”,因此本条要求适用范围从水密舱壁扩展到水密甲板及甲板上的水密开口;修订17条,统一客船舱壁甲板以上的内部水密舱壁的布置与分舱指数A的计算。

03

SOLAS公约第II-1 章(水位探测器)和第III章(救生艇)修正案

涉及决议

MSC.482(103)

生效日期

2024年1月1日

适用船舶

散货船和液货船以外的多舱货船(II-1章)、20000总吨及以上船舶(III章)

是否强制

主要内容

散货船和液货船以外的单舱货船水位探测器要求早已实施。但在实践中发生了一些多货舱船舶进水导致的严重事故,IMO此次旨在提高之前SOLAS规定未覆盖到的船舶的安全标准,提升货舱进水感知能力。

修正案要求具有多个货舱的货船(散货船和液货船以外)在每个用于装载货物的货舱设置水位探测器,统一了对散货船和非散货船的要求。具体变动如下:

在现有第25条后新增第25-1条及相关脚注如下:

“第25-1条散货船和液货船以外的多舱货船水位探测器

1 2024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散货船和液货船以外的多舱货船应在拟用于装载干货的每个货舱内装设水位探测器*。完全位于干舷甲板上方的货舱不必装设水位探测器。

2 本条1要求的水位探测器应: .1 当货舱水位达到货舱底部以上不少于0.3 m时在驾驶室发出一次听觉和视觉报警,当水位达到不少于货舱深度15%但不超过2 m时再发出一次听觉和视觉报警;和.2 安装在货舱的后端。对于偶尔用做水压载的货舱,可安装一个报警越控装置。视觉报警器应能明显区分每一货舱中探测到的两种不同的水位。

3 作为本条2.1规定的高度不少于0.3 m的水位探测器的替代措施,服务于第35-1条要求的舱底水泵送装置,且安装在货舱舱底污水井或其他合适位置的舱底水位传感器*应视为可接受,条件是:.1 在货舱后端不少于0.3 m高度处设有舱底水位传感器;和.2 舱底水位传感器在驾驶室发出听觉和视觉报警,与设在货舱内的另一个水位探测器发出的报警明显不同。”


要求20,0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上的吊架降落式救生艇应能在船舶前进速度最高至5节时可降落。具体变动如下:第33条-救生艇筏的登乘与降落装置1 33.2替换如下:“2 20,0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其吊架降落式救生艇应能在该船于平静水域前进速度达5 kn时降落,必要时可利用艇首缆。”

04

《国际救生设备规则》(LSA规则)修正案

涉及决议

MSC.485(103)

生效日期

2024年1月1日

适用船舶

所有船舶

是否强制

主要内容

对第IV章 救生艇筏修订,与修订前相比,新修定中删除了本条款对于自由降落式救生艇的要求,具体变动如下:4.4 救生艇的一般要求1 4.4.1.3.2替换如下:“.2 除自由降落救生艇外,当船舶在平静水中以5 kn航速前进时能降落水中并被拖带。”

05

《经修订的救生设备试验建议案》(MSC.81(70)决议)修正案

涉及决议

MSC.488(103)

生效日期

2024年1月1日

适用船舶

所有船舶

是否强制

主要内容

规定救助艇和 20,000 总吨及以上的货船满载救生艇(自由降落救生艇除外),应能以不小于 5 节的速度前进时,能被降放。具体变动如下:5 救生艇筏5.4 降落试验4 5.4替换如下:“除了自由降落救生艇以外,应通过试验证实:装备齐全的救生艇(当安装于 20000 总吨及以上的货船上时)和救助艇应能当船舶处于平浮状态并以不低于5kn 航速在静水中前进时降落水中。试验后,救生艇或救助艇或其装备应不损坏。”

06

SOLAS公约第III章(GMDSS相关)修正案

涉及决议

MSC.496(105)

生效日期

2024年1月1日

适用船舶

300总吨及以上船舶

是否强制

主要内容

适应GMDSS现代化的修正案。

1.“A3 海区”的定义由“Inmarsat 对地静止卫星”修改为“由船载地球站支持的认可移动卫星服务”;

2.取消A3海区高频(HF)配置方案,公约要求每艘船舶在海上时,均应能由至少2台分开和独立的装置,发送船对岸遇险报警,且每台装置应使用不同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原公约为A3海区首要船舶船岸报警方式提供两种解决方案,一种是配备移动船舶地球站,另一种是配备HF。
修正后公约取消A3海区HF配置,经认可的卫星通信(RMSS-SES: a recognized mobile satellite service Ship Earth Station)设备成为A3海区首要报警设备的唯一选项;
2.修订该章编排架构,无线电设备的配备要求,不再是按照海区叠加的顺序配备,还是按照船舶实际运行海区配备,实施时组合相关海区使用;

3.删除了“维护要求”里面的注脚,由船旗国自行决定;

4.删除 NBDP 的相关要求;

5.因 SOLAS 第 III 章的无线电要求移到了第 IV 章,对 SOLAS 货船设备安全证书、货船安全证书、客船安全证书以及货船无线电安全证(包括设备记录)书作协调修订,删除救生设备项目涉及的无线电设备的相关要求。

6.对MF(NAVTEX)和HF、船载甚高频无线电装置、船载MF和MF/HF无线电装置、Inmarsat-C等接收海事安全信息和搜救相关信息的性能标准进行了修改。调整内容较多,感兴趣的朋友可查阅MSC.496(105)决议。

07

《SOLAS公约》第XV章(新增章节)修正案

《国际载运工业人员船舶安全规则》(IP 规则)修正案

涉及决议

MSC.521(106), MSC.527(106)

生效日期

2024年7月1日

适用船舶

500总吨及以上的载运超12人工业人员的货船和高速货船

是否强制

主要内容

一、新增SOLAS第XV章--载运工业人员船舶的安全措施(MSC.521(106))

1.基本概要

MSC.521(106)决议新增了 SOLAS 第 XV 章“载运工业人员船舶的安全措施”,规定了载运 12 名以上工业人员(IP)的船舶需满足的技术要求,指向了同步生效的 IP 规则。

2.重要定义

① 工业人员(IP)系指为在其他船舶和/或海上设施上进行海上工业活动而被运送或居住在船上的所有人员。

② 海上工业活动系指与可再生能源或碳氢化合物能源部门、水产养殖、海洋采矿或类似活动相关但不限于对资源勘探和开发有关的海上设施的建造、维护、除役、营运或维修。

3.适用性

本章对 IP 规则适用性给出了详细规定:

① 除另有规定外,本章要求适用于 2024 年 7 月 1 日及以后建造的、500 总吨及以上的载运 12 名以上工业人员的货船和高速货船。

② 对于 2024 年 7 月 1 日之前建造,且已由主管机关根据 IMO 建议案(MSC.418(97)决议)批准载运 12 名以上工业人员的货船,应不晚于 2024 年 7月 1 日以后的第一次中间检验或换证检验时(取早者)满足 IP 规则第 III/1、III/2(除 2.1.7 条外)、IV/7、IV/8 条要求。

③ 对于 2024 年 7 月 1 日之前建造,且已由主管机关根据 IMO 建议案(MSC.418(97)决议)批准载运 12 名以上工业人员的高速货船,应不晚于 2024年 7 月 1 日以后的第三次定期检验或第一次换证检验时(取早者)满足 IP 规则第 III/1、III/2(除 2.1.7 条外)、V/7、V/8 条要求。

④ 对于不论建造日期的货船和高速货船,如在 2024 年 7 月 1 日前未由主管机关根据 IMO 建议案(MSC.418(97)决议)批准载运 12 名以上工业人员,应在载运 12 名以上工业人员之前满足 SOLAS 第 XV 章及 IP 规则所有适用要求并取得相应证书。

4.其他要求

适用 SOLAS 第 XV 章的船舶,应是根据 SOLAS 公约第 I 章(常规船舶)或第VIII 章(核能船舶)或第 X 章(高速船)发证的货船或高速货船,根据 IP 规则所签发的证书代表船舶满足适用的补充要求。适用第 XV 章要求并持有根据 IP规则签发的相应证书的船舶,在有关技术状况和操作要求上是受到港口国控制的。


二、新生效的《国际载运工业人员船舶安全规则》(MSC.527(106))

规则主要技术要求如下:

1.工业人员

IP 规则中明确了工业人员需满足的条件,包括年龄、工作能力、培训要求、提供的文件等,并对工业人员登船后的安全熟悉程序做出要求。

2. 人员的安全转移

对人员安全转移装置需满足的技术条件及船上如何执行安全转移操作做出了规定。

3. 对普通货船及高速货船的附加技术要求

4. 证书

在适用船舶满足 IP 规则有关要求的基础上,可以为其签发《工业人员安全证书》,证书的有效期、检验日期和签署按 SOLAS 第 I/14(普通货船)或 X/3.2条(高速货船)与相关 SOLAS 证书协调。对于 500 总吨以下的载运乘客、特殊人员、工业人员的总数超过 12 人的船舶,IP 规则建议主管机关尽实际可行应用该规则的要求,同时可以签发《工业人员安全证书》。如有放宽条件,应在证书中注明。

08

SOLAS证书表格C,E,P修正案

涉及决议

MSC.456(101)

生效日期

2024年1月1日

适用船舶

所有船舶

是否强制

主要内容

对SOLAS附录中的证书设备记录格式(表格C、E和P)进行修订,在航行系统和设备明细表第 8.1 项“舵、螺旋桨、推力、螺距和工作模式指示器”增加脚注,以澄清相应字段。

09

MARPOL 附则 I (水密门)修正案

涉及决议

MEPC.343(78)

生效日期

2024年1月1日

适用船舶

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

是否强制

主要内容

有关破损稳性最终平衡阶段不考虑累进进水的开口中,关于水密门,增加了“在本地和驾驶室设有开启/关闭状态指示且在海上通常保持关闭的速闭式或单向铰链式水密门,以及在海上永久保持关闭的铰链式水密门”的规定。具体变动如下:第 28 条 — 分舱和破损稳性1 第 3.1 款由以下替换:“.1考虑到下沉、横倾和纵倾的最后水线,须位于可能通过其发生连续浸水的任何开口下缘的下方。此类开口须包括空气管和用风雨密门或风雨密舱口盖关闭的开口,可不包括依靠水密人孔盖和平舱盖、保持甲板高度完整性的小型水密货油舱口盖、遥控的滑动式水密门、就地和在驾驶室带有打开/关闭指示器的铰链式水密出入门(通常为在海上关闭的速动或单动类型)、在海上保持关闭的铰链式水密门和永闭型舷窗关闭的开口。”

10

MARPOL 附则 V (北极水域内的地区接收设备和垃圾记录簿)修正案

涉及决议

MEPC.360(79)

生效日期

2024年5月1日

适用船舶

所有船舶

是否强制

主要内容

1.允许北极水域内沿岸国家对北极水域内港口采用地区协议方式满足公约对接收设施的规定;

2.将附则 V 第 10 条中要求持有垃圾记录簿的最低船舶吨位从 400总吨调整为 100 总吨。

11

MARPOL 附则 VI (地中海硫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控制区)修正案

涉及决议

MEPC.361(79)

生效日期

2024年5月1日

适用船舶

所有船舶

是否强制

主要内容

明确了地中海硫氧化物和颗粒物质排放控制区的范围,关于地中海排放控制区的坐标区域指向附录 VII 的说明,在附录 VII 中标注具体坐标区域。

12

MARPOL 附则 VI(北极水域内的地区接收设备、燃料交付单(BDN)中包括的信息和应向IMO船舶燃油消耗数据库提交的信息)修正案

涉及决议

MEPC.362(79)

生效日期

2024年5月1日

适用船舶

所有船舶

是否强制

主要内容

1.将北极水域沿岸国家与发展中小岛屿国家一样纳入港口接收设施区域安排;

2.将有关燃油闪点的信息纳入 MARPOL 附则 VI 下的燃油交付单;

3.修改 DCS 数据收集表。

13

《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议定书》修正案

涉及决议

MSC.491(104)

生效日期

2024年1月1日

适用船舶

所有船舶

是否强制

主要内容

协调与 SOLAS 公约关于水密门的技术要求,要求在本地和驾驶室有开启/关闭指示的在海上通常保持关闭的速闭式或单动式铰链水密门,以及在海上永久保持关闭的铰链式水密门在破损稳性最终阶段,可位于最终水线以下。具体变动如下:第27条船舶类型2第27(13)(a)条替换如下:“(13) 浸水后的平衡状态如满足下列要求则认为合格:(a) 经考虑了下沉、横倾及纵倾,船舶浸水后的最终水线位于可能通过其继续向下浸水的任何开口下缘的下方。这些开口应包括空气管、通风筒(即使符合第19(4)条)以及用风雨密门(即使符合第12条)或风雨密舱盖(即使符合第16(1)至(5)条)关闭的开口。但可不包括用人孔盖和平舱盖(符合第18条)以及第27(2)条所述型式的货舱盖、遥控的滑动式水密门、在本地和驾驶室具有开启/关闭显示的通常在海上保持关闭的速闭型或单动型铰链式水密通道门、在海上永久保持关闭的铰链式水密门和非开启型舷窗(符合第23条)关闭的开口。对于分隔主机舱和舵机舱的门,水密门可为铰链速闭式门,且在海上不使用时保持关闭,但这种门的下门槛应在夏季载重水线以上。”

14

《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规则)修正案

涉及决议

MSC.484(103)

生效日期

2024年1月1日

适用船舶

所有船舶

是否强制

主要内容

对第9章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修订,对于安装了逐一识别系统的货船和客船的客舱阳台,符合一定条件时无需对每个火灾探测器进行隔离。具体变动如下:2 技术要求 2.1 一般要求 1 在现有 2.1.7 之后新增 2.1.8 如下: “2.1.8 对于安装了逐一识别系统的货船和客船客舱阳台,尽管有 2.1.6.1 规定,如系 统的布置可以确保因故障导致失效的逐一识别火灾探测器的数量和位置不大于根据 2.4.1 所布置的分区识别系统中的一个等效分区,则无需为每一个火灾探测器都安装故障隔离器。”

15

《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规则)修正案

涉及决议

MSC.457(101)

生效日期

2024年1月1日

适用船舶

所有船舶

是否强制

主要内容

对第15章 惰性气体系统修订,替换了部分描述性词语,将术语“forward of(前方)”替换为术语“downstream of(下游)”,以更清晰阐述FSS规则第15章中惰性气体系统的布置。

16

《国际救生设备规则修正案》(LSA规则)修正案

涉及决议

MSC.459(101)

生效日期

2024年1月1日

适用船舶

所有船舶

是否强制

主要内容

修正了救生艇浮力桨的配备要求(第4.4.8.1段)及救助艇降落设备储存机械动力的豁免情形(第6.1.1.3段),需要注意的是对本规则6.1.1.3的修正应适用于2024年1月1日或以后安装上船的救助艇。具体变动如下:4.4 救生艇一般要求1 4.4.8.1替代如下:“.1 除设有两套独立推进系统的救生艇(包括两个独立的艇机、轴系、燃油舱、管系和任何其他相关辅助设备)和自由降落救生艇外,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可浮桨,以供在平静海面划桨前进。所配备的每支桨应配齐桨架、桨叉或等效装置。桨架或桨叉应以短绳或链条系于艇上;”6.1 降落与登乘设备2 6.1.1.3末尾新增文本如下:“尽管有上述规定(意即救生艇筏及救助艇的下水装置不得依赖于重力或储存的机械动力以外的任何方式),在配备救助艇的货船上,且该救助艇不是该船救生艇筏之一,并在装备齐全状态下(装有艇机,但无艇员)重量不超过700 kg,满足下列条件下,该救助艇的降落设备不必设有储存机械动力:.1 单人可将救助艇从存放位置手动提升并向外转至登乘位置;.2 在最大曲柄半径为350mm时,曲柄上的操作力不超过160 N;和.3 设有具有足够强度的装置(诸如拉紧索),以将救助艇贴靠并系留在船舷便于人员能安全登乘。”

17

《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IBC规则)修正案

涉及决议

MSC.526(106)

生效日期

2024年7月1日

适用船舶

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

是否强制

主要内容

对第2章的残存要求进行修订,有关破损稳性最终平衡阶段不考虑累进进水的开口中,有关水密门,增加了“在本地和驾驶室设有开启/关闭状态指示且在海上通常保持关闭的速闭式或单向铰链式水密门,以及在海上永久保持关闭的铰链式水密门”的规定。具体要求变动如下:2.9 残存要求2.9.2.1 由如下替代:“.1 考虑下沉、横倾和纵倾后的水线应低于可能发生连续浸水或向下浸水的任何开口的下缘;此类开口应包括空气管和以风雨密门或舱口盖用作关闭装置的开口,但可以不包括那些用水密人孔盖和水密平舱口盖、能保持甲板高度完整性的小型水密液货舱舱口盖、遥控操纵的水密滑动门、在本地和驾驶室设有开启/关闭状态指示且在海上通常保持关闭的速闭型或单动型铰链式水密门、在海上永久保持关闭的铰链式水密门以及非开启式舷窗作为关闭设施的开口;”

18

《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规则)修正案

涉及决议

MSC.492(104)

生效日期

2024年1月1日

适用船舶

散装液化气体船舶

是否强制

主要内容

协调与 SOLAS 公约关于水密门的技术要求,要求在本地和驾驶室有开启/关闭指示的在海上通常保持关闭的速闭式或单动式铰链水密门,以及在海上永久保持关闭的铰链式水密门在破损稳性最终阶段,可位于最终水线以下。具体变动如下:2.7 残存要求1 2.7.1.1的现有文本替换如下:“2.7.1 在浸水任何阶段:.1 计及下沉、横倾和纵倾的水线应位于可能产生连续进水或向下(注灌)进水的任何开口的下缘。此类开口应包括空气管和用风雨密门或舱口盖关闭的开口,但可不包括用水密人孔盖和水密平舱盖、能保持甲板高度完整性的小型水密液货舱舱口盖、遥控的滑动式水密门、在本地和驾驶室具有开启/关闭显示的通常在海上保持关闭的速闭型或单动型铰链式水密通道门、在海上永久保持关闭的铰链式水密门和非开启型舷窗关闭的开口;”

19

《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规则)修正案

涉及决议

MSC.476(102)

生效日期

2024年1月1日

适用船舶

IGC适用船舶

是否强制

主要内容

对有关铝合金等材料拉伸试验进行了说明,具体如下:6.5.3 液货舱和处理用压力容器的焊接工艺试验1 6.5.3.5.1由如下替代:“.1 拉力试验:焊缝横向抗拉强度应不低于相应母材的最低抗拉强度。对于诸如铝合金的材料,应参见4.18.1.3关于低匹配焊缝的焊缝金属强度要求(如焊缝金属的抗拉强度低于母材的抗拉强度)。在每种情况下,应提供试样破断位置报告以供备查;”

20

《使用气体或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国际安全规则》(IGF规则)修正案

涉及决议

MSC.475(102)

生效日期

2024年1月1日

适用船舶

IGF适用船舶

是否强制

主要内容

1.替换 6.7.1.1 条,删除原条款中的隔离舱应具有合适的压力释放系统的要求;

2.新增 11.8 条,对于2024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补充规定燃料准备间配备固定式灭火系统的相关要求;

3.替换 16.3.3.5.1 条,将原条款中的“对于铝合金”替换为“对于例如铝合金的材料”

21

《使用气体或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国际安全规则》(IGF规则)修正案

涉及决议

MSC.458(101)

生效日期

2024年1月1日

适用船舶

IGF适用船舶

是否强制

主要内容

对A和A-1部分进行了修订,A部分中明确了“2024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的定义;A-1部分中在关于液化气燃料舱装载极限要求、机器处所外的燃料分配要求、含有燃料围护系统的处所与A类机器处所或其他具有较大失火危险的处所间设置隔离舱的要求等方面,新增对于2024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的具体要求。

22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规则)修正案

涉及决议

MSC.501(105)

生效日期

2024年1月1日(SOLAS 公约的缔约国可以自愿从2023 年 1 月 1 日起适用)

适用船舶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

是否强制

主要内容

1.修订 IMDG 规则 1.2.1 中“压力容器壳”“工作压力”等定义,并插入“IAEA《放射性材料安全运输条例》”等新定义;

2.引入了可再充装的联合国压力容器标记导则和使用纤维增强塑料(FRP)材料

制成外壳的便携式罐体的导则;

3.删除了英文索引中的“铁粉,见”指向;

4.删除针对低比活度第三组物质(LSA-III)的部分试验要求,而对低弥漫性辐射物质,增加该试验要求。

微小调整内容较多,感兴趣的朋友可查阅MSC.501(105)决议。

23

《2011年国际散货船和油船检验期间加强检验程序规则》(2011ESP规则)修正案

涉及决议

MSC.525(106)

生效日期

2024年7月1日

适用船舶

50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及散货船

是否强制

主要内容

1.增加对船龄超过 20 年,船长 150m 及以上的双壳散货船与货舱为界的双

舷侧空舱处所的检验要求;

2.提高散货船压载舱涂层维护要求:将原来需要每年进行舱室检查的要求

从涂层状况为“差”提高到未达到“良好”;

3.增加了接受由船上的船员在船长指导下进行液货舱试验的前提条件:

油船(双壳、单壳)换证检验要求的货油舱试验,接受由船上的船员在船长指导下进行液货舱试验的前提条件,在“货油舱试验已在特别检验窗口内进行且在全面或近观检验完成之日前不超过 3 个月内进行”基础上增加了一个时间要求:“货油舱试验在全面检验和近观检验之前进行”;

4.在 ESP Code 适用范围内,修订油船和双壳油船定义,增加货舱应为船体整体结构一部分的属性:油船系指建造为在构成船体的一部分的货油舱内主要装运散装油类的船舶,包括兼装船(矿砂/油船)等船型,但不包括在非构成船体的一部分的独立舱内装运油类的船舶,如沥青船。双壳油船系指主要用于运输散装油类的船舶,其货油舱为船舶整体结构一部分并受双层船壳的保护,该双层船壳覆盖货物区域的全长,包括用于装载压载水的双侧边舱和双层底处所或空舱。

作 者 | 宁波海事局 景鹏飞

来源:CHINA PS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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