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会MSC.540(107)和MSC.541(107)号决议案,修正了STCW公约,新增证书正本形式的定义,以允许使用电子证书,上述决议案预计于2025.1.1起生效。决议案修正了STCW Code第A-I/2节第4段,有关证书的规定:①在规定中提到的正面、背面和附页不适用于电子证书和签证;②电子形式的证书和签证不需要主管机关盖章(official seal)、船员的照片和签名。
海安会MSC.1/Circ.1665号通函, 针对船员电子证书的管理和验证,提出了如下要求:
1、签发或认可电子证书的主管机关,应提供证书的验证方式。
2、应可通过船上的网络,验证电子证书的真实性。
3、电子证书的签发、保存和验证方法,以及涉及到主管机关的任何证书数据交换的程序,应由主管机关制定和批准。该程序应包括防止欺诈和避免安全漏洞而采取的必要措施。
4、使用电子证书的主管机关,应确保电子证书有效性和一致性符合相关国际法规要求的格式和内容;不被主管机关授权之外的机构或人员编辑、修改;提供唯一识别码和用于验证的其他数据;可确认证书的发布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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