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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仲裁】怎样正确地启动和进行涉外海事仲裁
发布时间:2015-4-24 10:12:00       阅读次数:1982    发表人:s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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艰难市场环境下仲裁之实践性建议

克莱夫·阿斯顿
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会员

市场不利的情况下如何有效地处理纠纷的原则其实与其他任何时候并无不同。当然,在经济困难的时候,如何找到快速并成功地解决纠纷的途径并与此同时尽可能地节省费用,这一点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提供一些有助于达到上述目的的建议,并简要阐述了伦敦仲裁中一些更为实务方面的内容。

1.正确地启动仲裁

仲裁通知的重要性经常会被忽略。但是,如果没有根据仲裁条款的要求正确地发出仲裁通知,则可能导致整个仲裁的无效。

检查仲裁条款的要求

例如,首先要了解需要指定几名仲裁员,这一点非常重要。常见的仲裁条款中一般规定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双方各指定一名,然后由双方指定的仲裁员指定第三名。但是,根据LMAA小额仲裁程序的规定,仲裁庭仅由一名仲裁员构成,若双方对独任仲裁员的指定不能达成一致,则由LMAA的主席来指定。如果仲裁条款仅约定“伦敦仲裁”,而没有约定仲裁员的人数,那么默认的是独任仲裁员。但是这样的条款对如何处理双方不能就独任仲裁员的指定达成一致的情况作出约定。在这种情况下,则必须由高等法院来指定仲裁员,这就需要花费不少时间,并产生高昂的费用。

仔细阅读仲裁条款也非常重要。有些仲裁条款要求启动仲裁一方在指定仲裁员的通知中写明其诉讼请求的内容,而有些仲裁条款则要求仲裁通知必须送达给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这本身是一种比较模糊的表述,但一般认为应当送达给公司的高级经理或董事。因此,可能需要先对公司进行调查,确定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否则,如果通知送达给了错误的主体(比如对方的保赔协会),可能就会变成无效的通知。另一种做法是要求对方确认仲裁可以送达给其律师或保赔协会,当然对方必须非常明确地确认这一点,才可以达到变更仲裁条款的效果。

请注意,通常保赔协会没有授权代表其被保险人接受仲裁通知的送达!

通知中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仲裁通知中除了写明“我方指定XX先生作为我方的仲裁员”,还应包含其他一些内容。仲裁通知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 写明仲裁已经启动,并写明申请人指定的仲裁员的姓名及其联络方式;

· 写明收到通知一方必须指定其仲裁员,并提供该仲裁员的详细信息。

有时还需要考虑在通知中是否需要特别明确仲裁的范围。例如,承租人通常希望仲裁的范围是“租约项下产生的所有以及任何纠纷”,这样就可以包含在启动仲裁当时可能未知的货物索赔或其他纠纷。而船东则可能希望将仲裁范围局限于某些特定的纠纷,以避免无意中中断了以后可能向船东提起的货物索赔的诉讼时效。

2. 起草一个恰当的仲裁条款

首先要确保仲裁条款中写明仲裁员的人数。常见的条款中一般约定双方各指定一名仲裁员,然后这两名仲裁员再指定第三名。有些仲裁条款直接约定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这两种条款实际效果是相同的。

如果仲裁条款中只写“伦敦仲裁,英国法适用”,那么默认的情况是有独任仲裁员来审理案件。若双方无法对独任仲裁员的指定达成一致,则必须申请英国高等法院来指定仲裁员。这可能需要几个月的时间,并且会产生不少费用。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向对方建议变更仲裁条款,变成由双方各自指定其仲裁员,或者适用LMAA的小额仲裁程序。

如果你想尽快推进仲裁,那么就应当选择那些要求对方在最短时间内指定其仲裁员的条款。若仲裁条款对此没有明确约定,一般认为是21天。但有时候附加条款会约定更长的时间。BIMCO的纠纷解决条款中规定对方必须在14天内指定其仲裁员,否则首先指定仲裁员的那方指定的仲裁员就会成为独任仲裁员。

在许多油轮的航次租船协议中(比如Asbatankvoy格式),仲裁条款约定必须指定三名仲裁员。如果一方不指定,那么申请人就必须完成全部三名仲裁员的指定,并支付三名仲裁员的费用,这个过程可能长达六个星期。另一种做法是将BIMCO的纠纷解决条款并入租约,并入条款可以这样写:“适用BIMCO纠纷解决条款,伦敦仲裁,英国法适用”。

如果合同只约定伦敦仲裁,特别是伦敦仲裁是与英国唯一连接点的情况下,那么合同本身并不一定适用英国法。有可能船舶挂靠港口国家的法律会适用,并带来完全意想不到的后果。因此,应当确保在仲裁条款或合同其他条款中约定“本合同适用英国法”或“本合同应当适用英国法,并根据英国法解释”。

3. 不需要立即指定所有的仲裁员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双方各指定其仲裁员,然后这两名仲裁员再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umpire)。在三名仲裁员的情况下,最终的裁决以多数人的意见为准。若指定了首席仲裁员(umpire),这名仲裁员一开始并不参与仲裁程序,如果出现双方指定的两名仲裁员出现不同意见时,首席仲裁员才参与仲裁。在这种情况下,首席仲裁员会全部接手案件的审理,而两名仲裁员则退出仲裁。尽管双方可以选择其各自的仲裁员,但是他们对于首席仲裁员的指定并没有发言权。出于这些原因,在现今的仲裁中,即使仲裁条款约定的是首席仲裁员(umpire),一般仲裁员也都会建议双方约定仲裁庭中这第三名成员的身份是“第三名仲裁员”而不是“首席仲裁员”。

通常出于节省费用的考虑,双方指定的仲裁员会建议双方先不急于指定第三名仲裁员,直到出现两名仲裁员就某个问题不能达成一致的时候才指定第三名仲裁员。这种做法经常带来的结果是仲裁裁决最终由两名仲裁员作出。当然,如果仲裁需要开庭审理,那么就必须组成三名仲裁员的完整仲裁庭。

不管怎样,尽可能地协议推迟第三名仲裁员的指定是一种明智的做法,这样可以节省从案件一开始就需要多支付的一名仲裁员的费用。

4. 仲裁员的选择

最受欢迎的仲裁员不一定总是反应最及时的。出于这个原因,在有些案件中(尤其是标的较小的案件),可以考虑指定不那么著名的仲裁员(如果他们也是LMAA的全职仲裁员)。LMAA在选择其全职仲裁员时有一套非常严格的筛选和审核体系,因此他们中的绝大多数都能够具备审理各类案件的能力。

仲裁的双方通常不愿意同意将纠纷交由独任仲裁员审理。有时候,这是因为一方总是对对方建议的仲裁员人选不信任,有时也是因为争议的标的巨大。

LMAA的小额仲裁程序规定案件由独任仲裁员审理,并规定如果双方不能就独任仲裁员的人选达成一致,则由LMAA的主席来指定。这种做法确保了仲裁员的中立性和公正性,并且相对于组成两名或三名仲裁员的仲裁庭而言也节省了不少费用。请不要忘记,LMAA的绝大多数仲裁员是专业人士,并且是全职仲裁员,而且大多数伦敦仲裁裁决中所有仲裁员的意见是一致的。对于提出的独任仲裁员人选,大家完全可以向LMAA咨询其背景情况(详细介绍可以在LMAA的网站www.lmaa.org.uk上找到),或考虑由LMAA来指定。但是请不要太轻易地否定由独任仲裁员审理案件的建议,因此这肯定比两名或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更为快捷和经济。

5. 对律师费的担保

案件胜诉总是一个令人满意的结果,但如果案件过程中产生的律师费无法得到赔偿,则会大大削弱胜诉带来的胜利喜悦。

仲裁过程中可能会产生高昂的费用。因此,如果一方对另一方提起仲裁,申请人可能需要为对方可能产生的律师提供担保,以确保被申请人在胜诉(即抗辩成功)情况下可以得到律师费的充分赔偿。这种机制有效地减少了滥用诉讼的情况。

原则上讲,仲裁员无权裁定仲裁一方对对方的索赔提供担保。但是仲裁庭有权裁定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可能产生的律师费提供担保。对仲裁双方来说这不是一个必然的权利,但是仲裁庭在这点上拥有自由裁量权。通常情况下,仲裁员会要求被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申请人可能在日后赔偿律师费时存在困难,或者如果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不成立,以后向其索赔律师费会存在困难(比如很难在申请人所在地要求执行外国仲裁裁决)。被申请人只有在递交了答辩状以后才可以提出律师费担保的申请,这是为了确保仲裁员在充分了解案件争议的性质之后才来决定是否应当批准律师费担保的申请。

6.关联仲裁

大家通常认为租约链中间的一方可以通过背靠背的租约把所有责任和索赔传递给上家或下家,这种认识其实是错误的。也有不少人认为在租约链中同时出现多个仲裁时,中间这一方也不得不产生高昂的费用,以便把所有的索赔传递给上家或下家,这种认识同样也是错误的。在“Vakis T”一案中,法院判定:在一个涉及A、B、C三家的租约链中,中间一方(B)在向败诉的C要求赔偿B在和A的仲裁中应当向A承担的律师费时,赔偿范围仅限于由于C对租约的违约所导致的可预见的费用。也就是说,如果B把C的一个无理索赔传递给A,并在和A的仲裁中败诉,那么B必须自己承担这些费用,而不能要求C赔偿。

在英国法下,仲裁员无权裁定将几个独立的仲裁合并审理,但是有权裁定这些案件的审理同时进行。

通常,仲裁员会建议两个仲裁中的各方指定同一个仲裁庭,以确保最终裁决结论的一致性。

仲裁庭会试图鼓励各方明确这些案件中的共同争议,然后一并解决这些争议。如果租约链很长,仲裁庭还会建议各方通过协议的方式简化仲裁程序,以便加快仲裁进程。

7. 是否一定需要开庭?

大部分仲裁不需要开庭,而只是书面审理。开庭会带来比较昂贵的费用,因此只有当双方的证据出现重大矛盾,需要通过证人和专家出庭作证并接受交叉质询的时候才需要开庭。

任何一方都有权申请开庭,但是仲裁员有权决定是否必须开庭。因此,就算你希望开庭,在多数案件中你可能需要仔细计算一下开庭可能产生的费用。

除了节省费用之外,书面审理的另一大优势是便于不在伦敦(或甚至英国境内)的律师或一方当事人处理案件。当事人通常倾向于委托他们熟悉的律师或顾问,这些律师或顾问可能和当事人的交流没有语言障碍,而且可能比伦敦的律师费用更低一些。在这一点上,LMAA非常愿意尽可能地满足当事人的要求。

8.费用

通常胜诉一方可以获得律师费的赔偿,但仲裁经常出现的情况是双方都各有一部分胜诉,一部分败诉。仲裁员有权裁定费用的承担比例来反映这种情况。因此,如果申请人提出六个或七项诉讼请求,然后在其中的两项请求中胜诉,那么仲裁员可能就只会裁定被申请人赔偿与这两项请求有关的费用,而在剩余的四或五项请求中则应由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的律师费。因此,申请人有可能从被申请人出获得一些赔偿,但最终仍需要向被申请人赔偿律师费。

当然,仲裁当事人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夸大自己的诉讼请求,以便为以后的协商留有余地,或者希望在某些并不那么有力的主张中获得意料之外的胜利,这是很常见的。这在案件刚开始时可能是个好主意。但是,如果申请人在仲裁中提出牵强的诉讼请求,那么很有可能最终在这些主张上败诉,并需要承担对方的律师费,这可能会带来高昂的费用。

9. 仲裁的进行

有时候当事人处理仲裁的方式会带来不必要的费用。下面是一些对仲裁案件处理方式的建议:

· 尽量减少仲裁员在案件中的参与:要记得每个仲裁员对阅读每一封邮件都是要收费的。因此,除非这封邮件必须让仲裁员看到,否则就不用发给仲裁员。如果你和对方当事人出现争议,你可以在必要的时候把完整的邮件往来发给仲裁员,但很多情况下这些争议是可以通过和对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的,而不需要麻烦仲裁员。

· 尽量避免提出一些非常牵强的主张。

·对于某些很明显的事实,可以承认– 这会节省不少时间和费用。

· 试图与对方直接联系。在我们的经验中,相对于只有邮件或传真往来而言,如果双方当事人或他们的律师能够与对方直接交谈联络,这些案件中的费用往往更低,和解的机会也更大。

· 放开思路,尽量试图在不影响权利的情况下寻求和解的可能性(这些不影响权利的邮件往来日常是不能递交给仲裁庭的)。

·在案件的每个阶段重新审视自己案件的地位,因为在这过程会不断从对方那里收到新的主张或信息。一方在法律地位上的强弱是会随着案件的进展而不断变化的。要记得每个仲裁最后都有胜负,而败诉所带来的费用可能是非常昂贵的。启动仲裁并不意味着一定要将仲裁进行到最终裁定。在整个过程中会有许多和解的机会。

在现今的市场上,今天做一些让步,但是立刻收到付款,可能远远好过下个月去申请执行一个仲裁裁决。

10. 反馈意见

仲裁是一个双向互动的过程。仲裁员是当事人指定的,当然这种指定与委托律师又不同。但仲裁员也不是完全不可接触的。因此,如果你觉得仲裁庭没有及时作出回应,你有权以合理的方式催促仲裁庭,以避免他们可能忽略你的案件的情况发生。

LMAA非常重视仲裁参与者的反馈意见,并为这个目的而设立了其兼职仲裁员联络委员会。

我们也在考虑如何更好地解决仲裁中证人作证的翻译问题,并在不断寻求更便捷的作证方式,比如在必要的时候在伦敦以外的地方进行开庭。

作者
CliveAston (伦敦海事仲裁协会决策组会员和调解员、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和新加坡海事仲裁院小组成员,英国律师。)
转自《海商法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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