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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检验的相关知识简述
发布时间:2016-4-26 10:27:00       阅读次数:3453    发表人:s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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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舶检验是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及其设备的技术状况进行检验、审核、测试和鉴定的总称。船舶技术证书是证明船舶技术状况的文件。船舶只有通过相应的检验,才能取得必要的技术证书或保持技术证书继续有效。

  船舶检验的目的在于通过对船舶及其设备的检验,促使船公司保持船舶的良好技术状况,以保证船舶的营运安全和防止污染、损害海洋环境;保证船旗国和港口国政府对船舶实施有效的管理和控制;同时也为船舶所有人提高船舶在航运市场的竞争力,降低保险费率;以及为公证、索赔、海事处理等提供必要的技术依据。

  船舶检验即验船机构对船舶进行的技术监督检验。其目的是促使船舶具备安全航行的技术条件。船舶检验一般分为:船舶制造检验、初次检验、特别检验、定期检验、年度检验、临时检验、船舶入级检验、船用产品检验以及其他公证检验等。各种检验的范围和内容在验船机构的有关规定、规则和规程中均有具体规定。下面将主要从法定检验和入级检验两个方面进行介绍,并相应介绍监督检验和公正检验的相关知识。

  由于船舶是大型的高价值的且有较高安全性要求和活动范围很大的产品,其质量水平直接影响到航运企业、托运的顾客、保险商、航行区域和社会各方的利益,因此各方面都十分关注船舶的质量和质量检验的有效性。因而,在早期的第一方检验的基础上,逐步产生了船东代表实施的第二方检验和由合同双方之外的第三方实施的检验。第三方的检验包括由船旗国政府规定的检验和由公证机构进行的检验。

  由于海上船舶海损事故的不断发生,也引起很多国家政府的关注,相继制定了有关保护海上人命、财产和航行安全以及保护所辖海域、港口不受污染的国际公约和法规,并决定按这些法规对船舶进行检验,即所谓的法定检验。检验合格后,按规定签发证书。这些证书是船舶进出港口的依据,受港口监督机构的检查。

  世界上一些主要航运发达的国家均建立了相应的验船机构,根据其职能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政府验船机构,它根据接受的有关国际公约或本国政府制定的各项法律、法令和规则等,对本国所属船舶进行技术监督检验即法定检验,同时,对到达本国港口的船舶进行监督检验,但它不办理船级检验业务。另一类是民间性质的验船机构,统称为船级社。它制定各种船舶规范,对申请船级符号的船舶进行技术检验即船级检验,它还可承担各种公证检验。

我国的法定检验的主管机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中国船级社为被授权对挂我国国旗的入级船舶执行法定检验的机构。

 按照检验性质的不同,船舶检验可以分为船级检验、法定检验和公证检验等3种基本类型。

 船级检验(也称入级检验)是根据船级社的验船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并签发船级证书;法定检验是根据国际公约、国家法令及法律的规定对船舶进行检验并签发船舶法定证书;公证检验是船级社应客户的申请,指派验船师对所申请检验的项目进行的一种证明客观技术状况的检验。公证检验包括海损检验、索赔检验、起租退租检验、船舶状况检验、货损检验等。

 船级检验通常由船舶所有入选择船级社进行,法定检验则必须由政府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的组织或个人进行,法定检验大多由政府授权船级社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ZC)(现属我国海事局)是我国船舶法定检验的主管机关;船级检验是船舶所有人为了投保、索赔和处理海事纠纷的便利而自愿进行的,法定检验是政府为保证船舶安全而强制实施的;船级检验是技术鉴定性质的检验,法定检验是国家主管机关按照本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对船舶结构、稳性、锅炉及其他受压容器、主辅机、电气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救生消防设备、航行设备、信号设备、防污染设备和载重线等进行的技术监督性质的检验,是对船舶进行管理和控制的有效手段。

船舶检验与发证的主要程序如下:
(1)由造船厂或设计单位(或代表船东)向船检部门提出检验申请。
(2)将新船的主要说明书、计算书和施工图送船检部门,检查与规范的符合性。如验船师提出异议,送审者需将书面修改结果或答复意见再送验船师审批。
(3)船检部门派验船师到建造厂检验造船材料和设备,按设计要求对船舶建造安装形式、质量进行检验。
(4)参加各种试验,确定船舶各项性能是否能满足规范的要求。
(5)符合要求后,向申请者颁发有关证书。

(一)检验依据
  法定检验依据是主管机关颁布的法定要求及有关规定,船级检验依据是指船级社颁布的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如全国人大颁布的《船舶法》、国务院颁布的《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交通部颁布的《检验条例实施细则》、中国船检局颁布的《船舶和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及中国船级社颁布的《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等。
(二)证书
1.法定证书
法定检验合格后,应签发下列有关法定证书(国际航行):
(1)货船构造安全证书;
(2)货船设备安全证书;
(3)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
(4)客船安全证书;
(5)免除证书;
(6)国际吨位证书;
(7)国际防止油污证书;
(8)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
(9)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
(10)国际船舶载重线免除证书;
(11)国际防止散货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
(12)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
(13)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
(14)危险品适装证书;
(15)散装固体货物适装证明;
(16)海上移动平台安全证书;
(17)潜水系统与潜水器安全证书;
(18)高速船安全证书;
(19)适拖证书;
(20)检验合格证书;
(21)起重设备检验与试验证书;
(22)起重机与起货设备检验簿;
(23)双杆检验与试验证书;
(24)钢索检验与试验证书;
(25)活动零部件海船的法定证书名称与试验证书非国际航行海船的法定证书名称,基本上与上述部分相同。
2.船级证书
  船级检验合格后,应签发下列有关船级证书:
(1)船体船级证书;
(2)轮机船级证书。
3.保证证书有效性的条件
  船舶持有有效船舶证书后,船东应对船舶进行维修保养,使船舶处于良好技术状态,适用于预定用途,并按规定申请各种检验。同时,船东应按证书上所限定的航区和条件进行营运和作业,否则证书即为失效。

   验船机构对船舶进行的技术监督检验。其目的是促使船舶具备安全航行的技术条件。船舶检验一般分为:船舶制造检验、初次检验、特别检验、定期检验、年度检验、临时检验、船舶入级检验、船用产品检验、上坞检验以及其他公证检验等。各种检验的范围和内容在验船机构的有关规定、规则和规程中均有具体规定。


   为使船舶在各方面满足船舶规范及有关规定的要求,验船机构对新建船舶,从审查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开始,以及在船舶建造过程中进行检验、试验和试航,直至签发各种船舶证书为止的一系列工作。对入级船舶,制造检验又称建造入级检验。

初次检验

   一般指未经我国验船机构监督下建造的国外船舶,为换发我国船舶证书所进行的检验。其目的是检查船舶技术状况是否符合安全航行的要求。对船舶入级的检验,又称为初次入级检验。申请初次检验时,须将该船原有船舶证书、证明文件及有关技术资料提交验船机构审查。对要求取得船级的船舶,初次检验的项目、内容和要求,验船机构将根据船舶的具体情况,按海船入级规则的规定办理。《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规定,船舶投入营运以前的检验,也称初次检验。上述检验合格后,应签发有关的船舶证书。

定期检验

   验船机构对营运中的船舶按规定的间隔期限对其有关航行安全的项目所进行的检验。目的在于检查船舶的技术状况及主要部分的损耗程度,以确定是否保持安全航行所必需的技术条件。根据《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的规定,除初次检验外,规定相隔-定期限的检验,均称为定期检验。目前,在我国国内航行的船舶,机动船每隔四年进行一次的检验和非机动船每隔六年进行一次的检验,也称为定期检验。上述检验合格后,应签发相应的船舶证书。

船舶入级检验

   对需要取得船级的船舶,验船机构按照《海船入级规则》的规定所进行的检验。其目的是检查船舶是否符合入级条件。船舶入级检验分为建造入级检验和初次入级检验。检验的内容在《海船入级规则》有详细规定。

保持船级检验

  对已取得船级的船舶,为继续保持其船级,验船机构按照《海船入级规则》的规定所进行的各种检验。包括年度检验、坞内检验、锅炉检验、螺旋桨轴和尾轴检验、特别检验、循环检验。各种检验的详细要求在《海船入级规则》中均有详细规定。

年度检验

  验船机构对营运中的船舶,在入级检验和特别检验之间或两次特别检验之间,每年所进行一次的检验。其目的在于查明船舶技术状况是否符合继续安全航行的条件。入级船舶的年度检验,自入级检验或特别检验完成之日起每周年的前、后三个月内进行一次,年度检验的项目、内容和要求,在《海船入级规则》中均有具体规定。国内航行船舶年度检验的期限、项目、内容和要求,在《营运船舶检验规程》中均有具体规定。在《船舶起货设备规范》中,对吊货杆及连接于吊货杆、桅和甲板的固定零部件,起重机,绞车及其附属设备,起货设备活动零部件每年进行一次的检验,也称年度检验。上述各种年度检验合格后,验船机构在相应的证书上签证或换发新证书。

循环检验

  验船机构对入级船舶的特别检验所采取的另一种形式。即把特别检验的项目由集中一次进行,改为按一定比例分配在两次特别检验之间有计划地进行的检验。循环检验周期不能延期,但每一周期内的个别检验项目允许适当延长。实施循环检验的好处在于减少或避免集中进行特别检验所造成的非生产性停泊,提高船舶周转率。世界各主要验船机构均开展循环检验。

特别检验

  验船机构对具有船级的船舶,在船级证书期满后,对其技术状况进行全面检查的一种检验。目的是确定船舶技术状况是否能继续保持船级的要求。特别检验的间隔期一般为四年,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一年;对技术状况基本符合船级要求,但有某些可允许的不足处的船舶,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缩短。特别检验的项目、内容和要求,在各国验船机构颁布的船舶入级规则中均有具体规定。特别检验可用循环检验来代替。特别检验合格后,换发新的船级证书。

临时检验

  验船机构对技术状况或用途等发生变化的船舶所进行的检验。当船舶发生海损、机损,改变航区,改变用途,更改船名、船籍港或船舶所有人,要求证书展期,以及其他原因影响船舶航行安全时,应申请临时检验。临时检验后,验船机构应发给相应的证书。

船底外部检查(坞检):

  系指船体水下部分的壳板及有关项目的检验。检验应能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并且适合于船舶所从事的营运业务。通常船舶在干坞内进行船底外部检查,但当条件良好并且具有适当的设
备和经受过适当训练的人员时,也可考虑在船舶处于漂浮状态进行替代检查。对于15 年及以上船龄的船舶,在进行这种浮态检验之前应予以特殊考虑。

(一)检验周期
(1) 货船的船底外部检查,在任何5 年内应至少进行2 次,且任何2 次之间的间隔应不超过3 年,
其中1 次应在换证检验时进行。客船的船底外部检查应每2 年进行1 次;
(2) 高速船的船底外部检查一般应每年进行1 次;
(3) 浮船坞的船龄超过10 年时,应每5 年至少进行1 次船底外部检查。

(二)检查项目
(1) 船壳板,包括船底板、平板龙骨、舷侧外板、舭龙骨、首柱、尾柱和尾框架;
(2) 螺旋桨和舵;
(3) 舵轴承间隙的测量;
(4) 螺旋桨轴承间隙的测量及检查轴封装置;
(5) 海底阀箱、海底阀、舷侧排出阀及船壳上的连接件,以及海水进口处的格栅。
(6) 锚和锚链应全部拉出检查,必要时进行链径测量;
(7) 船体防腐和油漆。

(三)其他规定
1、船底外部检查一般应在坞内进行,也可用水下检验来代替坞内检验(高速船除外)。
2、当用水下检验代替坞内检验时,应符合经中国海事局认可的中国船级社相应规范的规定。

(四)船级社在船舶坞修期间的常规检验项目包括
1 船底板检查,根据船体年龄有时测厚
2 舵销间隙测量 下沉量测量
3尾轴下沉量测量
4锚的检查和锚链的检查测量
5机舱泵舱海底门阀箱的检查和测厚
6机舱出海阀吸入阀的检查

船舶管理圈
提问者:莫名   [ 2016-7-9 11:36: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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