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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氏救助仲裁和货物保险人
发布时间:2016-4-26 10:44:00       阅读次数:2548    发表人:s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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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难救助的案件虽然不多,但是因为救助案件往往存在情况紧急,程序复杂保险人处理起来往往比较棘手。国际上,海难救助中最常用的合同为劳氏救助合同(Lloyd’s Standard Form ofSalvage Agreement,又称Lloyd’s Open Form,简称LOF)。劳氏救助仲裁案涉及程序较为复杂,货物保险人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应了解其基本原则和流程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一、劳氏救助仲裁适用的法律和条款
 
  劳氏救助仲裁适用的英国法主要包括《1995航运法》救助部分(《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的国内化),《1996年仲裁法》及普通法,适用的条款有《劳氏标准救助和仲裁条款》(Lloyd’s Standard Salvageand Arbitration Clauses)(以下称LSSA条款)、《程序规则》(Procedural Rules)。对于救助担保金额在150万美元以下的案件,通常只进行文件仲裁(Documents AloneArbitration),适用固定费率文件仲裁指南(Guidelines for Fix Costs ArbitrationProcedure on Documents Alone,简称FCAP)。对于应用SCOPIC条款的案件,确定SCOPIC酬金时将适用SCOPIC条款及其附件。
 
二、救助款项的分类
 
  传统的救助是建立的“无效果,无报酬”的基础上的,但是根据《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第14条的特别补偿条款或者SCOPIC条款,在特定情况下,无效果也可以有报酬。LOF下涉及的救助款项如下:
 
  1.第13条救助报酬(Article 13 Award)。这种救助报酬因为根据《1989国际救助公约》第13条来确定,所以叫第13条救助报酬。该救助报酬的金额应当由获救的各财产所有人,按照各自财产的获救价值(salved value)的比例承担。
 
  2.第14条酬金(Article 14 Remuneration):另外一种涉及到环境救助款项叫特别补偿。因为根据《1989国际救助公约》第14条来确定,也叫第14条救助酬金。该酬金,只有在超过救助方第13条救助报酬时,方可支付,支付金额为第14条酬金超过第13条救助报酬的差额部分。
 
  3.SCOPIC酬金(SCOPIC Remuneration):因为特别补偿制度存在很多不确定性,1997年之后LOF中加入了SCOPIC条款,以便于平衡各方利益减少不确定性。SCOPIC是英文Special CompensationP&I Club的缩写,中文指保赔协会的特别补偿。在救助实务中,因救助方担心证明存在环境威胁比较困难,并且《1989国际救助公约》存在不适用于沿海、内河及其相邻水域之外的地方,第14条酬金金额的评估存在不确定性大,起止时间不确定,获得被救助方担保困难等问题。SCOPIC条款是各方妥协的产物,也是各方利益平衡的产物,它替代了《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中繁琐的特别补偿核算方法,预先设定了固定的、可接受的各种费率和奖励比例,并规定在启用SCOPIC条款时不考虑是否存在环境威胁以及防止和减轻环境污染的效果,从而避免在每个案件中都需要对各项人工、船艇、设备等的合理费率进行认定,大幅度减少了重复劳动和特别补偿核算的工作量,是一种操作性强、能够快速解决特别补偿的商业化运作模式。
 
第14条救酬金和SCOPIC报酬由船东或者其保赔协会向救助方支付。
 
三、劳氏救助仲裁案件的主要处理流程
 
  救助方和被救助方签订LOF后,救助方会通知劳合社(Lloyd’s Council),案件将由劳合社救助仲裁处(Lloyd’s SalvageArbitration Branch)具体处理。海难救助结束后,救助方会要求被救助方提供救助担保,担保的金额由救助方决定。出险后,如货物已经投保,货主会通知保险人,通常货物保险人会委托在英国有办事机构的代理进行处理,一般该代理会代保险人向劳合社和救助方出具保函,保险人向代理提供反担保函。如果救助方引用SCOPIC条款,船东或其保赔协会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供300万美元的担保。只要任何一方提出书面申请,劳合社将任命独任仲裁员处理案件。一般在启动仲裁程序之后,救助方和被救助方的船东和货主会先进行协商,大概75%的案件会通过协商得到解决[i]。如果协商不成,对于非文件仲裁的案件,仲裁庭会安排庭审并作出仲裁裁决。劳氏救助仲裁有别于普通的英国海事仲裁,其仲裁程序分为初次仲裁与上诉仲裁,不服初次仲裁任何一方均可以在初次仲裁裁决书公布之后的21日内向劳合社提起上诉。劳合社将任命独任上诉仲裁员。对于仲裁中的法律问题,在得到英国高院的允许下,在规定期限内案件还可以上诉到该院[ii]。第13条救助报酬一般为获救价值的一个百分比。第13条救助报酬的金额应当由获救的各财产所有人,按照各自财产的获救价值占全部获救价值的比例承担。仲裁裁决作出后,货物保险人应支付其应分摊的第13条救助报酬和相关的利息、仲裁员和劳合社的费用和可能的对方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费用。
 
四、货物保险人在处理案件中应注意的问题
 
  虽然通常情况下,代理会代表货物保险人处理相关救助仲裁事项,但是货物保险人也应对于重要事项做到心里有底。在处理案件中货物保险人应重点关注与第13条救助报酬有关的问题,特别是确定获救价值的基本原则和可扣减的费用。
 
  1. 第13条救助报酬担保金额
 
  根据LSSA第4.1和4.2条和4.4条的规定,该担保金额由救助方在救助作业后确定,救助方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救助担保金额。该担保金额除了担保第13条救助报酬还担保包括第13条救助报酬有关的款项,如其利息、可追偿的律师费、劳合社费用和仲裁员的费用等与之相关的各种费用。救助方提出的担保金额往往是货物CIF价值的一个比例。该金额可能会高于获救财产的价值,可能的原因一是第13条救助报酬和与之相关的款项较高。二是货物受损比估计的要严重。货物特别是集装箱和工程货物的受损情况很难在救助行动结束后的较短时间内确定。救助担保过高往往会增加保险人向代理支付的担保费用。如果担保金额过高,货物保险人可以向仲裁庭提出降低担保要求,仲裁员有权在任何时间要求提高或者降低担保。
 
  2. 货物获救价值的确定
 
  货物获救价值以货物在救助作业结束时在救助作业结束地所在地的价值为基础进行评估[iii],这是基本原则。对于货物保险人来说,获救价值评估越低其承担的第13条救助报酬就也越少。
 
货物的评估或者在市场上出卖往往存在的成本高和耗时多的问题,货物的获救价值的评估可能要等货物获救很多时间之后,如件杂货和集装箱货物往往存在货主多,货物实际价值评估难的问题。实践中一般以货物的CIF价格为评估基础确定货物获救价值。但是要特别注意的保险公司有时为了定损理赔可能会先让检验师报个估价,比如70%CIF的价值,并把该金额通知代理,以便于其处理救助案件。此时货物保险人应注意跟进货物定损事宜并及时收集与定损有关的材料并提供给代理。另外,工程货物定损中容易出现前面的估价和最后的估价相差巨大的问题,这是因为工程货物大多为定制货物,评估需要专业仪器和设备,短时间评估其真正的价值难度很大,核心部件的损坏可能让价值高昂的设备变成一堆废铁,就是部分损坏设备往往需要回运修理,这导致了高额的修复费用。如果货物保险人不注意及时跟进案件并通知代理人,很可能会导致代理人认为评估价值即为获救价值,从而使得整个获救价值虚高,保险人要多分摊第13条救助报酬。
 
对于价格起伏较大的大宗散货来说,根据货物的CIF价格评估获救价值的方法并不适用[iv]。大宗散货获救价值的评估相对杂货要容易,比如铁矿石的价格可以通过铁矿石的PLATTS指数评估[v]。在散货市场下跌的情况下,货物获救当时当地的价格可能比货物起运要低,此时,货物保险人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应争取根据下跌后的价值作为基础来评估本方货物的获救价值。
 
另外货物获救价值的确定还要注意以下事项:
 
(1)船和货物的救助结束时间和地点可能不一样[vi]。如油轮遇险的情况下,货油会在油轮获救前已经通过过驳的方式先于船舶获救。货物的获救时候应按货物实际获救的时间确定。
 
(2)财产获救后由于其他原因导致的损失不影响获救价值的确定[vii]。如货物获救后,在转运过程中损坏或者灭失不会对于货物获救价值的确定产生影响,货物的获救价值仍然以货物获救时在救助作业结束地的价值为基础进行评估。所以对于货物是否要转运,货物保险人应该进行评估,充分考虑到风险和各种成本。
 
(3)财产获救后由于其他原因导致的市价的涨跌不影响获救价值的确定[viii]。货物最后变卖的残值扣减各项费用低于货物的获救价值是很有可能的,因为获救价值是货物救助作业完成地当时的价值,而不是变卖时候的价值。获救和变卖的时间可能相隔很长时间。
 
(4)如果救助作业地没有市场,那就以最近的地方的市场价值减去运输费用[ix]。
 
3. 可扣减的费用
 
  在确定货物的获救价值时,应注意扣减相关费用。一般认为以下费用可以扣减[x]:
(1)货物的损失和短少;
(2)检验费;
(3)转运费;
(4)变卖费用;
(5)有风险的运费。
 
  货物保险人一定要注意把各项费用清单提交给代理,并关注仲裁庭评估第13条救助报酬时是否扣减了相关费用。
 
4. 案件处理策略
 
  对于不同的案件,货物保险人应采取不同的策略。在涉及货主众多(如集装箱货物),单个货物保险人承保的货物价值不高的情况下,一般其货物保险人会让代理决定聘请专业人士一般为英国出庭律师(Barrister)处理法律事务,代理往往会代表众多货主或保险人聘请律师,律师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各货物保险人按比例承担,对于单个货物保险人来说费用可能不高,此时保险人可以比较放心让代理去处理。如果保险人承保的是货主少总价高的散货,保险人对于获救价值的确定以及和解和仲裁策略的把握有花更多的心思,此时货物保险人不单要注意本方的货物获救价值的确定,也要注意船方和其他财产获救价值的确定,要尽量说服仲裁庭接受按照有利于本方的办法确定的货物的获救价值并要注意其他各方的财产的获救价值的确定是否正确,尽量降低本方在总的获救价值中的比例。不同的获救价值的确定方法往往会导致货物保险人支付的第13条救助报酬产生较大的差别。必要时货物保险人可以单独聘请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处理案件。
 
五、SCOPIC酬金与第13条救助报酬之间的关系
 
  根据SCOPIC条款(2014)第6条的规定,如果第13条救助报酬大于假设从救助服务的第一天起即援用SCOPIC条款所能计算出来的酬金的话,其差额的25%将从第13条救助报酬中扣减,被救助各方将按比例受益。这种情况下,货物保险人可以少支出部分第13条救助报酬。
 
如果第13条救助报酬小于救助方根据SCOPIC条款第2条发出的援用该条款书面通知到达船舶所有人处时起算得出的酬金,船舶所有人将要支付差额部分。这部分金额最后由船舶所与人或者其保赔协会支付。
 
六、费用支出
 
  除了第13条救助报酬及其利息,货物保险人还可能要支付劳合社和仲裁员的费用、律师费、代理费等费用,在某些情况下,还可能会承担对方支出的费用。如果救助仲裁案件持续时间很长,这很可能是一笔不小的费用,货物保险人应对此予以重视。另外货物保险人还应注意,劳氏救助仲裁庭往往在鼓励救助方面走得比较远,相对于国内法院更偏向于救助方[xi],仲裁庭裁决的救助报酬一般来说比较高[xii],理论上第13条救助报酬不能超过财产的获救价值,但是第13条救助报酬并不包括第13条救助报酬的利息及其相关的费用如劳合社何仲裁员的费用、律师费和代理费等费用。所以有时候,特别是第13条救助报酬占全部获救价值很高,仲裁程序拖得很长的情况下,货物保险人支出的总的费用可能会高于货物的获救价值。
 
七、仲裁错误的救济
 
  根据《程序规则》1(g)的规定,如果保险人发现仲裁中出现的错误可以申请仲裁庭纠正,条件是该改正行为应在劳合社公布仲裁裁决28日内或者补充的裁决应在劳合社公布仲裁裁决56日以内作出,另外,仲裁员对是否延长上述期间有自由裁量权。所以,如发现仲裁裁决中存在错误,货物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代理人要求其尽快向仲裁庭申请更正。
 
  综上所述,货物保险人在处理劳氏救助仲裁时应了解劳氏救助仲裁基本流程,理解确定货物获救价值的基本原则,要以第13条获救价值的确定为重点,注意可扣减的费用,及时收集与定损有关的材料并提交给代理。对于不清楚的问题应及时查阅资料和询问代理或者专业人士,根据不同的案件,采取不同的策略。对于裁决书,货物保险人应在认真审阅仲裁裁决书后再支付相关费用,如发现裁决书中的错误,应及时申请仲裁庭改正。另外,海难救助案件和与之相关的共同海损案件的处理往往是同时进行的,货物保险人要注意区分这两种制度[xiii]并做好相关工作的衔接。

转自《海商法资讯》

作者 黄乃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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