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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检查选船新规出台
发布时间:2017-3-10 15:00:00       阅读次数:2177    发表人:s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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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高风险船、标准风险船和低风险船?
新选船系统综合每条船的各方面表现进行打分,分值越高风险越大,分值大于等于8分的时候被列为高风险船舶,无分值的为低风险船舶,其他的为标准风险船舶。
2、高风险船、标准风险船和低风险船有什么区别?
简单说就是检查周期的不同,不再像以前检查一次过半年再检查,低风险船舶检查一次后检查窗口期是9-18个月,简单说,低风险船舶检查一次后最快也要9个月才会再次检查,标准风险船舶是5个月,而高风险船舶检查一次后两个月就可能要面临再次检查。
3、那我的船一旦被列为高风险船是不是就永无翻身之日了?
不是的,每条船的分值都是以36个月为周期动态变化的,各项数据都会不断更新,高风险船可以变为低风险船,低风险船也可以变为高风险船。
4、怎样才能让我的船降低风险等级呢?
有很多事情可以做啊,首先就是要加强船舶管理,及时自查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正,在每次安检的时候都不要被滞留,安检缺陷数也低于全国平均数,挂靠综合绩效好的优质航运公司管理,遵守法规不因违法被海事部门处罚,谨慎航行不发生承担主要责任的水上交通事故等等。


船旗国监督检查新选船机制
1 船舶风险属性
1.1 依据类别和历史参数,所有船舶可分为3类:高风险、标准风险和低风险。
1.2 高风险船舶是指满足对应标准,权重值之和大于或等于 8 的船舶。
1.3 低风险船舶是指满足所有的对应参数标准,并且在过去 36 个月中至少接受过一次检查的船舶。
1.4 除高风险及低风险之外的船舶为标准风险船舶。
表1 船舶风险属性

2 选船机制
2.1 基于船舶风险属性,选船机制确定检查范围、频率和优先顺序。
2.2 船舶风险属性决定了实施定期检查的时间间隔。
2.3 对于绝对优先级可在定期检查间隔时间段内实施额外检查。
2.4 船旗国监督检查的优先等级
2.4.1 依据下列时间窗口决定是否对船舶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
表2 船旗国监督检查时间窗口

2.4.2 船旗国监督检查的选船机制按优先顺序分别为必检船、应检船和可检船:
船旗国监督必检船(FP0):属于绝对优先的船舶,必须要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
船旗国监督应检船(FP1):规定的时间窗口期已过(出检查窗口的船舶)和无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船舶,或船舶属于在专项检查规定时间范围内的适用对象,应该要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
船旗国监督可检船(FP2):在规定的时间窗口期内(处于进入时间窗口但未出时间窗口的船舶),可以实施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
2.4.3 以下情形为船旗国监督绝对优先:
2.4.3.1 实名举报需反馈信息的;
2.4.3.2 重点跟踪船舶;
2.4.3.3 上级规定的其他情形。
2.5 每条船的船舶风险属性、优先等级、检查窗口期等信息将在信息系统中显示。
3 公司绩效
3.1 公司(承担ISM 的安全和防污染责任的船舶管理公司,无安全管理符合证明的非体系公司则指向船舶经营人)绩效是依据其旗下船队中所有船舶的滞留情况、缺陷的历史记录、公司是否为体系内管理公司、船舶接受处罚和发生事故情况等五项综合累加计算而得,依据分值排序,依次分为四级:极低、低、中和高。计算结果以36 个月为周期每日滚动更新。检查次数不设下限,若公司所有船舶在36 个月内均未接受检查,则为中等绩效。其中船舶接受处罚和发生事故情况均以结案日期为初始计算日期。
3.2 本项计算的累加由五个要素组成:缺陷指数、滞留指数、公司的体系情况、行政处罚情况和发生事故情况。
3.3 缺陷指数
3.3.1 每个ISM 相关缺陷计为5 个分值。其他类型的缺陷,每个计为1 个分值。
3.3.2 缺陷指数是该公司所管理的船队中所有船舶在前 36 个月内所有被检查船舶的缺陷分值与该计算时段内该船舶管理公司所管理的船队中所有船舶接受检查总次数的比值。
3.3.3 上述比值与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公布的前3 个日历年度内所有检查船舶的平均缺陷分值进行比较,以确定缺陷指数是否达到、高于或低于平均值,如下表:
表 3 公司绩效缺陷指数

3.4 滞留指数
3.4.1 滞留指数是该公司所管理的船队所有船舶在前36个月的所有检查船舶的滞留次数与该计算时段内该船舶管理公司所管理的船队所有船舶接受检查总次数的比值。
3.4.2 上述比值与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公布的前3 个日历年度内所有检查船舶的平均滞留率进行比较,以确定缺陷指数是否达到、高于或低于平均滞留率,如下表:
表 4 公司绩效滞留指数

3.4.3 对于中国籍国际航运公司,所管理船舶在前36 个月在国外发生滞留的,按每一滞留艘次给予1 分的分值进行本项滞留指数的额外累加。
3.5 公司的体系情况
对于未持有公司安全符合证明的非体系公司赋予 2 分的分值。
3.6 公司所有船舶接受行政处罚情况
公司所有船舶在前 36 个月内(以结案日期为准)接受的行政处罚单项累加总数大于等于公司所管理船舶总数30%的,赋予1 分的分值;本项大于等于40%的赋予2 分的分值。
3.7 公司所有船舶发生海事情况
公司所有船舶在前 36 个月内(以结案日期为准)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达到大事故及以上级别的,或者发生水上污染事故达到重大事故及以上级别的,按每件2 分的分值实施累加。
3.8 公司绩效与以上分值累加后的对应关系根据上述五项累加结果,确定公司绩效等级的对应关系如下:

表 5 公司绩效累加后对应关系

4 其他
无任何检查记录船舶一律标记为“标准风险且所有优先等级预设为船旗国监督应检船(F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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