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长轮机长MLC2026公约规则条款以及常见缺陷1.2
规则1.2 – 体检证书
目的:确保所有海员的健康状况适合履行其海上职责
1. 除非海员的健康状况经证明适合履行其职责,否则不得上船工作。
2. 只有在本守则规定的情况下才允许例外。
标准 A1.2 – 体检证书
1. 主管当局应要求,海员在上船工作之前持有有效的体检证书,证明其健康状况适合其将在海上履行的职责。
2. 为了确保体检证书真实地反映海员的健康状况,主管当局应根据其将要履行的职责,并充分考虑到本守则B部分给出的适用国际性导则,与船东和海员组织协商后规定体格检查和证书的性质。
3. 本标准并不损害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978年STCW公约)。就规则1.2而言,主管当局应接受根据STCW公约的要求签发的体检证书。对于STCW公约未包括的海员,满足那些要求的实质性内容的体检证书应同样予以接受。
4. 体检证书应由有正规资格的医师签发,或者,对于只涉及视力的证书而言,由经主管当局认可的具备签发证书资格的人员签发。医师在履行体检程序时必须享有充分的职业独立性来进行其医学判断。
5. 对于被拒绝发证的海员,或在其工作能力方面,特别是关于时间、工作内容或航行区域方面被施加了限制的海员,应给予他们由另一位独立的医师或独立的鉴定人做进一步检查的机会。
6. 每份体检证书应特别载明:
(a) 有关海员的听力和视力以及那些受雇职务所从事的工作将会受到不良色觉视力影响的人员的色觉视力全部符合要求,以及
(b) 该海员未患有任何由于在海上工作而可能会而加重、或使其变得不适合从事此种工作、或威胁船上其他人员健康的疾患。
7. 除非由于有关海员将履行的特殊职责或根据STCW公约的规定要求更短的期间:
(a) 体检证书的最长有效期为两年,除非海员低于18岁,在这种情况下体检证书的最长有效期应为一年;
(b) 色觉视力证书的最长有效期应为六年。
8. 在紧急情况下,主管当局可以允许没有有效体检证书的海员工作直至该海员可以从合格的医师那里取得一份体检证书的下一停靠港,条件是:
(a) 所允许的期间不超过3个月;并且
(b) 该海员持有最近过期的体检证书。
9. 如果在某航行途中证书到期,该证书应继续有效至该海员能够从合格医师那里取得体检证书的下一停靠港,条件是这段时间不超过3个月。
10.在通常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上工作的海员的体检证书至少必须用英文写成。


转自:机海务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