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26日,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通过了MSC.572(110)号决议,对SOLAS第II-2章和第V章进行了修正,修正案将于2028年1月1日生效。
修正案对SOLAS第V章第23条,进行了全文修改,修改后的第23条内容如下:
1、可能使用引航员的船舶应设有引航员登离船装置。
2、引航员登离船装置应使引航员和其他人员能在所有吃水和纵倾的海上航行状态下安全登船和离船。
3、对于按第1段设置的并在2028年1月1日或以后安装的引航员登离船装置,其设计、制造、建造、装配和安装应符合海上安全委员会以MSC.576(110)决议通过并可能经本组织修正的性能标准的引言以及A、B和C部分,条件是该修正案按本公约第VI条有关除第I章外适用的本公约附则的修正程序的规定通过和生效。
4、2028年1月1日以前安装在第I章适用船舶上的引航员登离船装置应不晚于2029年1月1日或以后的第一次检验(参见MSC.1/Circ.1290号通函的统一解释)符合第3段的要求。
5、2028年1月1日以前安装在第I章不适用船舶上的引航员登离船装置应不晚于2030年1月1日符合第3段的要求。
6、无论安装日期如何,所有引航员登离船装置的检查、存放、维护保养、替换和培训应符合海上安全委员会以MSC.576(110)决议通过并可能经本组织修正的性能标准的引言以及D和E部分,条件是该修正案按本公约第VIII条有关除第I章外适用的本公约附则的修正程序的规定通过和生效。
7、就本条而言,“2028年1月1日或以后安装”系指2028年1月1日或以后引航员登离船装置的合同交付日期或,如无合同交付日期,2028年1月1日或以后装置实际交付至船上的日期。
8、第3段规定的引航员登离船装置应由主管机关按海上安全委员会以MSC.576(110)决议通过并可能经本组织修正的性能标准的F部分认可,条件是该修正案按本公约第VII条有关除第I章外适用的本公约附则的修正程序的规定通过和生效。
9、在第I章适用船舶上安装的符合第3段规定的引航员登离船装置应按第I/6和I/7或I/8条予以检查。在第I章不适用船舶上安装的引航员登离船装置的检查应使主管机关满意。
10、不得使用引航员机械升降器。
11、足够的固定式或便携式照明措施应能照亮舷外的所有引航员登离船装置和甲板上引航员和其他人员登船或离船的位置。当使用便携式灯时,灯应有支架以便其固定。
12、如引航员或其他人员怀疑设置的引航员登离船装置不符合要求,他们应通知船长并拒绝使用该装置直至其符合要求。
2025年9月5日,海安全又以MSC.1/Circ.1690号通函的形式,通过了《自愿提前实施SOLAS CV/R23条引航员登离船装置的修正案,同意各SOLAS公约缔约国,在修正案生效日期之前提前实施。同时也强调,缔约国作为港口国时,对于悬挂其他缔约国船旗、在其港口停靠的船舶,不应强制执行其关于自愿提前实施SOLAS CV/R23条引航员登离船装置修正案的决定。
上述修正案,导致货船安全设备证书SE的附表FORM E更新:在第3节(航行系统与设备明细表)中,新增17.1至17.3条如下:
17.1引航员软梯和安全绳;
17.2备用引航员软梯和安全绳;
17.3在中间长度系固引航员软梯的措施。